轉業復員幹部滯留部隊有關問題處理辦法

2021-03-04 06:08:35 字數 1802 閱讀 2921

近日,總政下發了關於轉業復員幹部滯留部隊問題的處理辦法,對解決好轉業復員幹部滯留部隊問題提出了明確意見,現將有關內容摘要如下,各單位要組織相關人員認真學習,統一思想,確保轉業復員幹部思想穩定,妥善安置。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範幹部轉業復員工作秩序,維護政策和紀律的嚴肅性,根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已批准轉業或者復員,未按照規定時間移交安置或者離隊報到幹部相關問題的處理。本辦法未作規定的,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三條對轉業復員幹部滯留部隊問題的處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區別對待、教懲結合、積極穩妥的原則。

第四條轉業復員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無正當理由滯留部隊:(一)不按照國家安置政策或者無故不按照規定時限選擇安置方式和去向,造成無法移交安置的;

(二)不配合軍轉安置部門工作,不提供移交安置所需材料等,造成無法移交安置的;

(三)已接到報到通知,且安置符合國家政策,但拒不按照規定辦理離隊手續的;

(四)辦理離隊手續後,無故不到地方報到或者落戶,導致檔案被退回的;

(五)本人提出身體患病或者傷殘,但拒不參加醫學鑑定,或者經醫學鑑定不符合傷病殘幹部退休條件且能夠適應地方工作,仍不離隊報到的;

(六)其他無正當理由滯留部隊的。

第五條對無正當理由滯留部隊的轉業復員幹部,其所在單位應當做好深入細緻的思想工作,促使其離隊報到;經反覆教育仍不離隊報到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停發其津貼補貼,發基本工資作生活費,直至其到地方報到為止,停發的津貼補貼不予補發;

(二)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給予處分;符合黨紀處分條件的,依照《中國**紀律處分條例》和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三)對無正當理由滯留部隊累計滿3年的轉業幹部,改作幹部復員安置;對不配合移交的復員幹部,由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填寫《組織移交復員幹部登記表》(式樣見附錄一),並派專人通過省軍區系統,向地方進行移交和辦理落戶手續。

第六條對轉業復員幹部滯留部隊的情形認定、處理許可權和時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轉業復員幹部滯留部隊情形的認定意見,由其所在團級以上單位黨委研究提出,填寫《滯留部隊轉業復員幹部情況登記表》,逐級上報至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審批;

(二)對無正當理由滯留部隊的轉業復員幹部,停發津貼補貼、轉業改作幹部復員安排均由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批准,轉業改作復員需報總政治部備案;處理決定應當及時通知相關單位和幹部本人,財務部門依據處理決定發放相關費用;

(三)對轉業復員幹部滯留部隊的情形認定及處理時限,一般在影響進入移交安置程式或者超過報到期限的45日以內完成,情況複雜或者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軍級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

第七條對滯留部隊的轉業復員幹部,應當繼續向地方移交安置;有特殊情況需要改作退休安置或者留隊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滯留部隊的轉業復員幹部患嚴重疾病或者傷殘的,按照軍隊有關規定組織醫學鑑定,經醫學鑑定符合傷病殘幹部退休條件的,可以改作退休安置;需要留隊**的,必須經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批准,醫療期滿後符合轉業復員條件的繼續移交安置;

(二)滯留部隊的轉業復員幹部因工作特別需要改作留隊的,由其所在團級以上單位黨委研究提出意見,逐級上報至總政治部審批。

滯留部隊的轉業復員幹部改作退休或者留隊工作的,按照任免許可權撤銷其轉業或者復員命令;從批准退休或者下達任職命令當月起,按照現行工資標準套改計發退休生活費或者工資;其滯留部隊期間的工資差額不予補發。

第八條各級應當認真履行幹部轉業復員工作職責,對違反規定或者工作失職,造成轉業復員幹部滯留部隊的有關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對組織領導不力,滯留人數超過轉業復員幹部計畫數5%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追究領導責任。

第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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