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規劃師專業能力第20講講義

2021-05-22 23:36:30 字數 1027 閱讀 6560

3. 可保利益的適用時限

財產保險不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時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而且要求可保利益在保險有效期內始終存在,特別是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可保利益。

人身保險特別是人壽保險的可保利益必須在合同訂立時存在,至於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是否存在可保利益則無關緊要。要求可保利益必須在合同訂立時存在,是為了防止投保人為沒有密切利益關係的被保險人投保,引發道德風險,危及被保險人的生命安全。

4. 可保利益的適用物件

在人身保險中的保險利益。

在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

三、近因原則

1. 近因及近因原則的含義

(1)近因:是指引起保險指標的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性作用的原因。

(2)近因原則:若引起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屬於保險責任,則保險人承當損失賠償責任,若近因屬於除外責任,則保險人不負擔賠償責任。

2. 近因原則的運用

(1)確定近因原則的基本方法。

(2)近因原則的運用。

四、損失賠償原則

1. 含義

對於價值補償性保險合同,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義務,從而使被保險人恢復到受災前的經濟狀態,但不能使被保險人獲得額外收益。

2. 損失賠償原則的派生原則

(1)代位求償原則:是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推定全損,或者保險標的由於第三者責任倒置保險損失,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責任後,依法取得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或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者的追償權。

(2)重複保險分攤原則:是指在重複保險的情況下,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各保險人採取適當的分攤方法分配賠償責任,是被保險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補償,又不會超過實際損失而獲得額外的利益。

3. 損失補償原則的實現方式

(1)現金賠付;

(2)修理;

(3)更換;

(4)重置。

4. 損失補償原則的例外

(1)定值保險;

(2)重置成本保險;

(3)施救費用的賠償;

(4)人身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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