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復墾合同書

2021-03-04 05:12:45 字數 1212 閱讀 7627

甲方:新開鄉底莊村委會

乙方:姚和平底莊村槐樹嶺社群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山東省土地復墾管理辦法》的規定,為確保臨時用地在期滿後得到復墾,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一、根據東平鐵路專案建設的需要,乙方需使用鎮(鄉) 村土地畝,作為臨時用地。

二、 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為年,自年月日— 年月日。到期乙方若需繼續使用,應在合同期滿前30日內向甲方重新申請辦理臨時用地手續,經批准後,重新簽訂土地復墾協議書。

三、乙方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三日內向甲方繳納土地復墾保證金元/畝,共元。

四、臨時用地使用期屆滿,乙方應在30日內自行拆除地上的建(構)築物,及時清理廢棄物,並按照國家復墾技術標準恢復土地原貌(原有的耕作條件)並保證耕地原有水利、耕作層和交通設施等的完善。

五、乙方必須在臨時用地使用期屆滿後30日內將臨時用地復墾完畢,及時向甲方提出復墾驗收申請,經驗收合格,甲方應在驗收合格之日起10內將土地復墾保證金(不含利息)退還乙方;如經驗收不符合耕地復墾標準,責令乙方在30日內繼續整改,經過30日的整改,仍達不到前款規定的復墾標準的,則由甲方代乙方組織進行土地復墾,由此引發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同時甲方按照《山東省土地復墾管理辦法》依法對乙方進行處罰。

若在臨時用地期滿後30日內,乙方未按要求進行復墾,且未提出土地復墾驗收申請的,視乙方違約,甲方扣收全部土地復墾保證金。由甲方組織土地復墾,由此引發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並由乙方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對不能復墾或經復墾不能恢復土地原狀的,將按照永久徵地由乙方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有關規費(費用按照上級規定的年產值標準及倍數)。

七、因國家建設需要徵用拆遷該臨時用地時,乙方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無條件自行拆除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築物並退還該土地。

八、經批准使用的臨時用地,只限乙方按批准用途自行使用,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不得買賣、交換、租賃、轉讓、贈與、抵押,不得在該臨時用地內進行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不得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九、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爭議,由人民法院裁決。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凡屬國家、省規定的,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凡屬國家、省沒有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交由人民法院裁決。

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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