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夥協議
執行合夥人:
入夥人(有限合夥人):
姓名或名稱:
證件名稱及號碼:
通訊位址:
聯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入夥人已經充分了解本合夥企業及投資的相關情況,自願成為的有限合夥人, 並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相應責任願意接受入夥,成為有限合夥人。
第二條入夥人以 (貨幣、實物)出資萬元(大寫:)。入夥人以貨幣出資的,應在本協議生效後日內將全部出資匯至指定賬戶;出資繳付完畢後,合夥企業向其開具出資憑證。
入夥人以實物出資的,應經雙方依法評估作價,並在本協議生效後日內辦理相關實物的過戶手續;手續辦理完畢後,合夥企業向其開具出資憑證。
指定賬戶:
開戶銀行:
戶名:賬號:
其他資訊:
第三條入夥人以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承擔風險。
入夥人的收益比例低於下表的,由補足差額部分。
入夥人的年化收益如下所示:
第四條入夥人自其出資到達合夥企業指定賬戶,或出資實物完成過戶手續之日起開始計算收益。自收益起算之日起, 為乙個利潤分配週期。
第五條入夥人所得收益匯入其指定的以下賬戶:
開戶銀行:
戶名:賬號:
第六條入夥人按照其認繳出資額的 %向本合夥企業交付管理費用。按年收取,未滿一年的按實際入夥月數多退少補,超過一年的,按超出月數在分紅款中扣除,未滿一月的,按整月收取。管理費用應在合同生效後日內匯入合夥企業指定賬戶。
第七條入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第八條入夥人的下列行為需經執行合夥人同意:
1.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2.將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3.向他人(包括合夥人和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第九條新入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第十條入夥人承擔的合夥企業虧損,由對其承擔足額補償。因不可抗力和本協議簽訂時不可預見的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於國家重大政策變化)造成的合夥企業虧損, 對該入夥人承擔的虧損部分不負足額補償責任。
第十一條入夥人退出或被除名的,應當按照退夥時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財產份額。因退夥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合夥企業財產評估產生的費用),由退夥或被除名的合夥人承擔。合夥人退夥時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以貨幣方式退還,但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第十二條入夥人保證其在本協議中填寫的住所、**為可以聯絡到本人的有效位址、**。如有變化,應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執行合夥人。執行合夥人收到變更通知前,向原位址所發信函視為該合夥人已收到。
因此給該合夥人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 入夥人以貨幣出資的,未按期足額繳付出資,每逾期1日,按未出資額的 %向已繳納出資的合夥人償付違約金,並承擔補繳義務;逾期超過日的,其他合夥人有權將其除名。
2. 入夥人以實物出資的,未按約定辦理實物過戶手續的,每逾期1日,按其認繳出資額的 %向已繳納出資的合夥人償付違約金,並承擔辦理過戶義務;逾期超過日的,其他合夥人有權將其除名。
3.入夥人提前違約退夥的,按提前期間每日支付退夥出資部分 % 的違約金。
第十四條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夥人不願意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依法向執行合夥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本協議由執行合夥人代表原全體合夥人簽署。
第十六條本協議與本合夥企業合夥協議不一致之處,以本協議為準。本協議未盡事宜,按本合夥企業合夥協議執行。本合夥企業合夥協議也未涉及的事項,協商決定。
第十七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條本協議一式份,雙方各執乙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執行合夥人(蓋章)
年月日入夥人(簽字或蓋章):
身份證號碼:
年月日第三方蓋章)年月日
個人合夥合夥人新入夥協議書
第十三條 乙方履行出資義務後,即成為本合夥的合夥人。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出具 新合夥人出資證明 作為本協議的附件。第十五章利潤分配 債務承擔方式。第十五條 利潤分配,以為依據,按比例分配。第十六條 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進行清償,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的,以各合夥人的為據,按比例承擔。第六章合夥事務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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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普通合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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