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註冊登記管理規定

2021-03-04 04:14:16 字數 3567 閱讀 8260

第20號令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註冊登記管理規定》已經2023年3月27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原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2023年11月14日發布的《出口食品廠、庫衛生註冊細則》和《出口食品廠、庫衛生要求》同時廢止。

局長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保證出口食品的安全和衛生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對出口食品生產、加工、儲存企業(以下簡稱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衛生註冊、登記制度。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加工、儲存出口食品的企業,必須取得衛生註冊證書或者衛生登記證書後,方可生產、加工、儲存出口食品。

第三條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主管全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註冊、登記工作。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所轄地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衛生註冊、登記工作。

未經衛生註冊或者登記企業的出口食品,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不予受理報檢。

第四條國家認監委根據出口食品的風險程度,公布和調整《實施出口食品衛生註冊、登記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註冊目錄》,附件1)。對《註冊目錄》內食品的生產企業,實施衛生註冊管理;對《註冊目錄》以外食品的生產企業實施衛生登記管理。

第二章申請

第五條申請衛生註冊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附件2)建立衛生質量體系。

申請衛生登記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產品特點並參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建立衛生質量體系。

第六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在新建、擴建或者改建前,應當向所在地的直屬檢驗檢疫局申請選址、設計的衛生審查,審查合格方能施工。

第七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在生產出口食品前,應當向直屬檢驗檢疫局申請衛生註冊或者衛生登記,填寫並提交《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註冊/登記申請書》(一式三份)。總廠、分廠、聯營廠以及不在同一廠區的加工車間應當分別提出申請。

第八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在提交《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註冊/登記申請書》時,應當提供本企業的衛生質量體系檔案、廠區平面圖、車間平面圖、工藝流程圖等有關資料。

第三章評審和發證

第九條直屬檢驗檢疫局接受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提交的衛生註冊申請書和有關資料後,組成由主任評審員任組長、1-2名具備資格的評審員參加的評審組,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該申請書和有關資料的審核。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請的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在3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經審核符合要求的,由評審組組長負責制定評審計畫,並與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商定評審的具體時間,按時進行評審。

第十條評審依據

㈠《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

㈡ 對列入《衛生註冊需評審haccp體系的產品目錄》(附件3)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評審依據為《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和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危險分析和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及其應用準則》。《衛生註冊需評審haccp體系的產品目錄》由國家認監委公布和調整。

第十一條評審組在進行現場評審前,應當將評審的目的、依據、範圍、方法和要求告知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並聽取其有關情況的報告。

第十二條評審組應當採取提問、查閱記錄、現場檢查、抽樣驗證等方式進行評審並做好記錄。

第十三條在評審結束後,評審組應當將評審情況告知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對存在的問題提出不符合項報告和限期改進的意見。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在限期內將整改情況報告受理申請的直屬檢驗檢疫局。

評審組組長在評審工作結束後,應當向直屬檢驗檢疫局提交評審報告。

第十四條直屬檢驗檢疫局對評審組提出的評審報告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整改情況進行審核,並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評審結論。對評審不合格的,簽發評審不合格通知;對評審合格的,批准註冊並頒發衛生註冊證書。證書編號規則由國家認監委另行公布。

經評審不合格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自不合格通知發出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重新提出衛生註冊申請。重新提出申請的,在申請前應當認真整改。

第十五條衛生註冊證書和衛生登記證書有效期為3年。衛生註冊證書由國家認監委統一印製,由直屬檢驗檢疫局向衛生註冊企業頒發。衛生登記證書由國家認監委統一印製,以直屬檢驗檢疫局名義向衛生登記企業頒發。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直屬檢驗檢疫局對註冊企業實施監督管理。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㈠檢查企業是否持續符合規定的衛生註冊條件;

㈡衛生質量體系是否有效地執行;

㈢衛生註冊編號使用管理情況;

㈣出口產品原料、輔料和成品的安全衛生質量狀況及出口檢驗檢疫等情況。

第十七條對註冊企業監督管理的方式包括:

㈠日常監督管理。由檢驗檢疫機構派員對衛生註冊企業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㈡定期監督檢查。直屬檢驗檢疫局組織衛生註冊評審員對衛生註冊企業定期實施監督檢查。對肉類、水產、罐頭、腸衣類衛生註冊企業,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面監督檢查。

對季節性出口產品的衛生註冊企業,應當按照生產季節進行監督檢查。對獲得國外衛生註冊的企業,應當至少每半年(或者生產季節)進行一次全面監督檢查。對其他衛生註冊企業,直屬檢驗檢疫局可視具體情況確定監督檢查次數。

定期監督檢查應當包括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問題的改正情況。

㈢換證複查。出口食品註冊企業應當在證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複查申請。受理申請的直屬檢驗檢疫局按照本規定第三章規定的評審要求,對申請企業進行複查,合格的予以換證,不合格的或者未申請換證的不予換證。

監督管理工作應當做好記錄,並將發現的問題書面通知被檢查企業。

第十八條在對衛生註冊企業的監督管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書面通知企業限期整改,並暫停受理其出口報檢,直至確認企業整改符合要求:

㈠發現有對產品安全衛生質量構成嚴重威脅的因素包括原料、輔料和生產加工用水(冰)等,不能保證其產品安全衛生質量的;

㈡經出口檢驗檢疫發現產品安全衛生質量不合格,且情況嚴重的。

第十九條在對衛生註冊企業的監督管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發出通知,吊銷其衛生註冊證書:

㈠有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所列情形,且在限期內未完成整改的;

㈡企業因原料、生產、加工、儲存內部管理等原因,其產品在國外出現衛生質量問題造成不良影響的;

㈢企業隱瞞出口產品安全衛生質量問題的事實真相,造成嚴重後果的;

㈣企業拒不接受監督管理的;

㈤借用、冒用、轉讓、塗改、偽造衛生註冊證書、註冊編號、衛生註冊標誌,或者本企業未註冊食品使用本企業註冊食品的註冊編號的;

被吊銷衛生註冊證書的企業,自收到吊銷通知書之日起1年內不得重新提出衛生註冊申請。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企業的衛生註冊資格自動失效:

㈠衛生註冊企業的名稱、法人代表或者通訊位址發生變化後30日內未申請變更的;

㈡衛生註冊企業的生產車間改建、擴建、遷址完畢或者其衛生質量體系發生重大變化後30日內未申請複查的;

㈢1年內沒有出口註冊範圍內食品的;

㈣逾期未申請換證複查的。

第二十一條國家認監委對直屬檢驗檢疫局的衛生註冊工作實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對衛生註冊企業進行監督抽查。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對申請衛生登記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評審、發證和監督管理由直屬檢驗檢疫局參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以及本規定第三章、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實施。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註冊登記申請書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 衛生註冊登記申請書 2006年版 申請類別 註冊 登記 國外註冊 申請國別 地區 申請形式 初次申請 換證複查 重新申請 haccp驗證 生產企業名稱山弘 田林 農產品 產品名稱筍乾絲 片 鹽漬筍絲 尾 鹽漬破布果 樹子 聯絡人陸麗媛 0776 申請收到日期年月日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國外衛生註冊服務指南

一 辦理專案名稱 二 辦理依據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國外衛生註冊管理辦法 國家認監委2002年第15號公告 三 受理機構 所在地檢驗檢疫分支機構 四 辦理條件 申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國外衛生註冊的企業,需滿足以下基本條件和管理要求。一 已取得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證明 二 衛生質量管理體系符合擬申請註冊...

山東出口寵物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

附件3 1為保證出口寵物食品的安全衛生質量,規範出口寵物食品生產企業的安全衛生管理,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出口食用動物飼用飼料檢驗檢疫管理辦法 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新增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要求。2申請註冊登記的出口寵物食品生產 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