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場場地租賃保證金合同

2021-03-04 03:05:59 字數 1714 閱讀 9510

(試行)

出租人(甲方):

保管人(第三方):北京市市場協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三方就編號為的《北京市市場場地租賃合同》(簡稱《租賃合同》)中保證金的具體事宜經協商達成補充協議如下:

第一條保證金的管理

保證金由甲、乙雙方共同委託的第三方(北京市市場協會)管理,並計取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條乙方保證金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乙方(是/否)應支付《租賃合同》約定租金總額▁

▁▁%計▁▁▁▁▁▁元的保證金,作為履行合同和提供商品服務質量的擔保。

第三條乙方保證金按下列第▁▁種方式支付:

1、由甲方轉交第三方的,甲方應向乙方開具收據並出具第三方的收款憑據。

2、乙方直接支付第三方的,乙方應向甲方出具第三方的收款憑據。

第四條乙方保證金應用於以下第▁▁▁▁▁▁▁▁種情況:

1、《租賃合同》終止後因乙方的商品、服務存在缺陷導致顧客投訴、索賠經確認屬於乙方責任的,甲方應從乙方的保證金及利息中扣除相應的費用補償顧客或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保證金及利息不足以彌補甲方為此支出的費用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2、《租賃合同》履行期間因乙方的商品、服務存在缺陷導致顧客投訴、索賠經確認屬於乙方責任的,甲方有權從乙方的保證金及利息中扣除相應的費用補償顧客或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保證金及利息不足以彌補甲方為此支出的費用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3、乙方因自身原因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的,乙方的保證金及利息不予返還。

4、《租賃合同》終止後乙方拖欠稅費或行政管理機關罰沒款的,甲方有權使用乙方保證金及利息進行支付。

第五條在租賃期限內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第二款的約定使用乙方保證金及利息的,必須提前▁▁日書面通知乙方。在《租賃合同》終止後甲方按照約定使用乙方保證金及利息的,應儲存好相關憑證。

第六條乙方保證金的補足

在租賃期限內使用乙方保證金的,乙方應在使用後▁▁▁日內將保證金補足,補足方式同本合同第三條的約定。

第七條乙方保證金的返還

《租賃合同》終止後▁▁日內,如甲方確認乙方無本合同第四條約定之情況的,保證金及利息應全額返還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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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乙方逾期▁▁▁日未支付保證金或補足保證金的,甲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第九條甲方保證金支付方式

甲方在市場內收取租戶保證金的,應採取市場整體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支付對應保證金,數額為市場當年租金總額的▁▁▁%(2-5%),以作為履行合同的擔保。

甲方保證金應於每年▁▁▁月▁▁▁日前向第三方支付,甲方保證金使用後,應於▁▁▁日內補足。新設立的市場應於開業後三個月內向第三方支付保證金。

第十條甲方保證金應用於以下情況:

1、甲方因自身原因擅自解除合同的,應支付給乙方與乙方交納的保證金及利息等額的保證金。

2  第十一條第三方的權利義務

1、妥善保管甲、乙雙方支付的保證金,保證金應存入指定銀行的指定帳戶,不得轉存、隱匿。

2、確認保證金按照本合同約定的事由支取,不得挪作他用。

3、收取保證金應開具合法、規範的收款憑據。

第十二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三方協商解決或申請有關部門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四條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第三方▁▁份

第十五條本合同自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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