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測機構職責

2021-03-04 02:57:11 字數 4889 閱讀 9194

為認真貫徹落實《煤礦安全規程》、《礦井地質規程》及《礦井測量規程》等相關規定,切實做好地質測量工作、明確安全技術管理責任,特制定《地測機構職責》如下:

一、地測職責範圍

(一)進行礦井地質工作。查明地質構造、煤層賦存條件及影響生產建設的地質因素,提供水平、採區、工作面和掘進巷道的地質資料。

(二)進行水文地質及防治水工作,查明影響礦井的各種充水因素,分析研究並掌握地下水的規律,編制防治水工程設計。

(三)通過調查研究提供與地壓、地溫、瓦斯等與地質條件有關的地質資料。

(四)進行礦井地面和井下控制測量、工程測量、地籍測量和各種施工測量,建立井上下正確的幾何對照關係。

(五)進行井巷施工給向和大型固定裝置設施安裝定位工作,監督施工單位按期施工,參加採掘工程進度驗收。

(六)按規程規定積極開展岩層移動觀測,根據本礦及鄰礦和其它礦區巖移觀測資料,提出本礦使用的岩層地表移動引數預計方法,滿足「三下」採煤環境保護、造地復田和保護建築物的需要。

(七)按照《礦產資源法》進行本礦井煤炭資源儲量管理工作,負責測算、統計、上報礦井儲量、損失量、損失率,掌握礦井儲量的動態及其變化情況,參與儲量報損、辦理儲量登出、地質及水文地質損失儲量報告的審批審查工作。

(八)負責對礦井「三個煤量」的測算和上報工作。

(九)參加礦井採掘技術設計和年、季、月度生產計畫及礦井遠景發展規劃的編制工作。

(十)根據生產建設需要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它地質測量和水文及防治水工作。

(十一)結合生產建設開展礦井地質測量、水文和防治水的科學研究工作。

(十二)負責編制地面補勘設計計畫和管理井下鑽探工作。

二、地質測量(生產技術)負責人職責範圍

地測(生產技術)負責人是進行煤礦地質測量、管理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必須在安全生產副礦長、總工程師的領導下開展地質測量、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地測(生產技術)負責人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1.積極配合煤礦安全生產副礦長、總工程師開展地質測量、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2.按照《礦井地質規程》及《礦井測量規程》等相關規定,按時、準確完成地質測量各項工作。

3.建立煤礦地質測量、防治水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

4.組織制定地質測量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5.建立健全各種地質測量圖紙和相關地質資料管理制度,實行檔案化管理。

6.及時檢查施工現場的情況,及時進行地質測量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按時編制、提供地質說明書,並按規定報批。地質說明書要便於指導設計、規程的編制和指導生產。

8.及時安排進行井巷工程控制測量工作,誤差控制在標準規定之內。

9.組織檢查地面水害、鄰近礦區水害情況,及時發現隱患。

10.負責排查煤礦水文地質、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隱患,並完善措施組織落實。

11.及時發出巷道預透通知單和水害安全通知單,通知施工區隊採取措施。

12.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13.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14.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地測(生產技術)負責人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15.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地測(生產技術)負責人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16.對專業承擔的地質測量、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負直接責任。

17.在為有關設計提供的地質說明書等基礎資料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地測(生產技術)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18.未建立健全地質測量圖紙和相關地質資料管理制度,影響現場施工或其他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的,地測(生產技術)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19.未組織制定本專業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地測(生產技術)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20.未及時進行施工現場的地質測量工作,或發現問題未及時解決的,地測(生產技術)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21.井巷控制測量誤差超過標準規定的,地測(生產技術)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22.未組織檢查地面水害、鄰近礦區水害情況,地測(生產技術)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23.未及時發出巷道預透通知單和水害安全通知單,或未及時通知施工區隊採取措施的,地測(生產技術)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24.對煤礦防治水等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未進行有效監督的,地測(生產技術)負責人負重要責任。

25.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地測(生產技術)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26.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地測(生產技術)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27.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地測(生產技術)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28.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地測(生產技術)負責人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地測(生產技術)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29.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三、礦井地質工程師職責範圍

(一)負責查明地質構造、煤層賦存條件及影響生產建設地質因素,提供水平、採區、工作面和掘進巷道的地質資料。

(二)及時解決生產中遇到的地質問題。

(三)實測蒐集生產建設中揭露出來的地質現象巷道素描,及時整理編繪成圖,建立卡片和臺帳。

(四)認真執行礦產資源法,準確測算、統計、上報礦井儲量、損失量、損失率,對各類儲量的動態及其變化進行分析,辦理儲量報損、辦理儲量登出、地質水文損失率儲量報損工作。

(五)負責「三個煤量」測算統計,及時分析地質上的增減原因。

(六)負責對礦井地面補勘設計和計畫的編制和井下鑽探的管理。

(七)緊密結合生產實際開展礦井地質的科學研究工作。

四、測量工程師職責範圍

(一)建立礦井地面和井下測量控制網,為本礦各項測量工作提供起算資料。

(二)根據設計檔案作業規程和工程措施進行採、掘、土建、管線和機電安裝等工程測量工作。

(三)利用測繪資料解決礦井生產,建設和改造中出現的各種測繪問題,並為煤礦災害的預防救護提供有關的測繪資料。

(四)測繪各種礦井測量圖,滿足礦井生產、建設和規劃各階段的需要。

(五)建立地表、岩層和建築物變形觀測站,開展礦區與岩層移動規律,採礦和非採礦沉陷綜合治理以及環境保護工作的研究。

(六)根據本礦、礦區和區外地表與岩層移動變形引數,設計修改各類保護煤柱,參加「三下」採煤和塌陷區綜合治理以及土地徵用和村莊搬遷的有關測量工作。

(七)進行礦井範圍內的地籍測量。

(八)參加礦井的年、季、月度生產建設編制工作。

(九)結合生產實際開展測繪科學研究工作,積極推廣經過鑑定的測繪新技術。

五、礦井水文工程師職責範圍

(一)負責查明影響礦井的各種充水因素,分析研究探查地下水的規律。

(二)負責礦井水文觀測網的定期觀測,將觀測的資料及時整理填帳建卡。

(三)負責編制礦井水文補勘設計和防治水計畫,對補勘工程進行檢查驗收。

(四)負責礦井防治水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措施的審批檢查監督工作。

(五)負責對礦井的老空水、底板下承壓水進行定期分析排查預報,組織有效防治,實現業務保安。

(六)及時提供生產建設需要的水平、採煤工作面和掘進巷道的水文資料。

(七)負責編制礦井水文地質和防治水工作計畫並組織按實施。

(八)參加礦井生產建設的年、季、月度計畫的編制。

(九)參加礦井年度災害預防計畫的編制。

(十)緊密結合生產開展水文地質及防治水的科學研究工作。

六、安全生產聯絡制度

地測和技術、設計、安全及施工區隊間必須相互合作、配合、監督。相互間的安全生產業務聯絡通過「委託書」、「通知書」等形式進行,做到有據可查,責任明確,以利於安全生產,為此制定以下制度:

(一)礦井的水平延深、採區設計和採掘工作面作業規程編制所需的地質資料、地質說明書,地測工程師按委託書規定時限提供以滿足設計需要。生產、技術、設計和施工區隊要先提出委託書,具體時限作如下規定:

1.水平延深設計用的地質資料,技術設計部門在設計前二年(指要進行地質工程的)正式通知地測部門,地測部門在設計前半年交付經過上級審批完成的地質資料。

2.採區設計需要的地質說明書,技術設計部門在設計前一年正式通知地測,地測在設計前三個月交付經上級批准的採區地質說明書。

3.掘進工作面編制作業規程需要的地質說明書,區(隊)在作業規程編制乙個月前通知地測,地測在編制前十五天交付。

4.回採工作面編制作業規程需要的地質說明書,。

5.臨時發生的工程編制施工措施需要的地質資料,由技術、施工區(隊)和地測部門商定或由總工程師確定資料提交時間。

(二)各類巷道開門和恢復施工的巷道提前三天以書面通知或委託書通知地測準備資料,按要求放線或恢復檢查線。

(三)巷道掘進在透巷前或進入危險區前(煤巷30~40公尺,巖巷20~30公尺),地測以書面通知單通知總工程師、區隊、安監部門、技術和排程室。

(四)巷道的進尺、收尺由區隊、計畫、技術配合地測進行,最後以地測的測量數字為準,區隊擅自開門掘進進尺不予收尺。

(五)回採工作面進度由採煤區、技術、計畫和工資配合地測進行,以地測的測量數字為準,回採面的停採線由地測部門在現場標定,不准擅自更改,回採麵停採的位置不符合設計時,及時通知採煤區和礦總工程師。

(六)導線3000公尺以上的測量貫通工程或重要貫通工程,技術、設計提前向地測部門提供設計圖,並在礦總工程師主持,通過技術例會,合理確定允許偏差值,給測量有足夠的測算檢校時間,確定掛線開門日期。

(七)各類巷道的中、腰標誌由掘進區隊管理,作為班(組)交**的內容之一,遇有懷疑、損失或丟失時要立即通知地測進行檢查校正或補建。

前都煤礦地測機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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