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檢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2021-03-04 02:35:21 字數 4834 閱讀 6105

陳家溝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目錄1、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2、安全獎懲制度

3、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4、安全隱患排查制度

5、安全檢查制度

6、安全辦公會議制度

7、安全技術管理制度

8、「三違」幫教管理制度

9、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10、工傷人員管理制度

11、事故調查分析匯報制度

12、礦井重大隱患報告及舉報制度

13、入井人員檢身制度及出井人員清點制度

14、職工入井管理制度

15、交**制度

陳家溝煤礦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以各項管理制度和責任落實為重點,嚴制度,嚴管理,嚴分析,嚴考核,嚴處理,制定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第一條年度安全生產目標

全年的安全目標為。人身事故:百萬噸死亡率,重傷人身事故,輕傷人身事故均控制在股份公司下達指標之內。

非**事故為:杜絕一級事故,減少二級事故及其以下各類非**事故。確保實現年度安全生產。

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達到一級。為確保上述目標實現,礦安全工作分為四個步驟,分別實現四個目標。

第一步,元月1日到3月31日,爭創首季安全生產開門紅。

第二步,從4月1日到6月30日,實現二季度安全季,奪取上半年的安全生產;

第三步,從7月!日至9月30日,「戰高溫、鬥雨季,實現三季安全季」;

第四步,從10月1日到12月31日,奪取四季度安全季,實現全年安全生產。

礦按階段進行考核,採取重獎重罰的原則。年底對實現安全生產的單位或發生事故的承包單位、個人嚴格按照《陳家溝煤礦安全生產責任書》的有關規定給予獎罰;兌現年終安全獎。

1 事故的經濟處罰

(1)對輕傷的處罰

發生輕傷事故的,由安檢部組織分析,調查事故。對發生事故的單位,每超礦下達考核指標一人次,對事故單位罰款5000元,在當月工資總額中一次處罰(事故單位班子成員承擔30%,職工承擔70%)。對發生事故的班組長、事故責任者人、帶班隊長、單位班子中的責任者均按事故調查結果,按事故責任大小進行處罰。

(2)對重傷人身事故的處罰

發生重傷人身事故由集團公司安監部組織分析,調查事故。對發生事故的單位罰款20000元,在當月工資總額中一次處罰(事故單位班子成員承擔30%,職工承擔70%)。對發生事故的班組長、事故責任者人、帶班隊長、單位班子中的責任者、部門負責人、礦級領導均按事故調查結果,按事故責任大小進行處罰。

(3)對發生死亡人身事故的處罰

發生死亡人身事故由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平涼辦事處組織分析,調查事故。對發生事故的單位罰款50000元,在當月工資總額中一次處罰(事故單位班子成員承擔30%,職工承擔70%)。對發生事故的班組長、事故責任者人、帶班隊長、單位班子中的責任者、部門負責人、礦級領導均按事故調查結果,按事故責任大小對有關人員進行處罰及給予行政處分。

(4)對非**事故的處罰

每發生非**事故,由礦有關部門組織分析,調查事故。對發生事故的單位按直接經濟損失的50%賠償,在當月工資總額中一次處罰。對發生事故的班組長、事故責任者人、帶班隊長、單位班子中的責任者均按事故調查結果,按事故責任大小進行處罰。

(5)對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人員的處理

按照《陳家溝煤礦安全獎懲》制度的有關規定,對發生一般「三違」的人員進行處罰。並按照過「五關」的程式進行幫教。(五關:

停工班學習班、寫出書面檢查、由其家屬簽字、到各隊巡迴檢查、抓一人次「三違」人員)對嚴重「三違」人員,解除其勞動合同。

(6)事故的行政追究

凡是發生重傷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單位,除執罰款外,對帶班隊長、班組長、安監員、責任者一律行政降級;情節嚴重的開除礦籍。

(7)發生重大**事故,除執行規定的罰款外,專業副總及業務部室的部長、分管副部長免職。事故單位的黨政領導撤職;事故責任人、安監員、班組長、跟班隊長一律開除礦籍,其他班子成員一律免職,同時承擔罰款。

第二條階段安全生產目標

結合每階段的特點和現場的客觀條件制定出階段安全奮鬥目標,開展冬春百日安全生產活動、安全生產月活動、秋冬百日安全活動,

確保班組無輕傷,區隊無重傷,杜絕重傷以上人身事故,安全質量標準化確保一級,實現階段安全生產。

1 制定出每個階段的考核條件和獎懲標準。

考核條件:出勤達到規定天數,個人無 「三違」,班組無輕傷事故,區隊無重傷以上人身事故,安全質量標準化達到一級。

2 制定出實現階段安全目標的具體工作內容和措施。

3 實現階段安全活動目標達到考核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發放安全獎,否則每發生一名輕傷人身事故的單位,扣發安全活動獎金。對每檢查出單位有一次安全隱患的單位,扣發安全活動獎金的50%。安全活動期間查出的「三違」人員,扣發個人安全活動獎。

第三條月度安全生產目標

結合每個月的現場實際情況,制定出月度安全生產考核目標,確保班組無輕傷,區隊無重傷以上人身事故。月度安全質量標準化達到一級,安全評估達到a級以上。

制定出月度的考核條件和獎懲標準。

出勤達到規定天數,完成月度生產目標,個人無違章,班組無輕傷事故,區隊杜絕重傷事故、安全質量標準化達到一級。

制定出實現月度安全奮鬥目標的具體實施措施和內容。

月度實現安全生產達到考核條件的單位,進行獎勵。否則不於獎勵。

第四條考核獎懲

每年、階段、月度末由安監部統計各專業、單位、個人的事故、工傷、嚴違情況,由礦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嚴格按照規定進行考核,兌現獎懲。

陳家溝煤礦安全獎懲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嚴格貫徹執行****生產方針,保障安全生產,防止事故發生,保障職工人身安全和健康,減少國家資源和財產的損失,實現礦井安全生產目標,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各單位行政正職是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必須嚴格執行****生產的有關法規,保護職工的勞動安全權益不受侵犯,不得強迫職工冒險作業,嚴禁違章指揮.班組長對當班安全工作負責,工人對所在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3條嚴格礦安全辦公會議制度。礦安全辦公會議正常情況下,每週召開一次,由礦長或主管安全的副礦長主持,礦領導及各單位安生產第一責任者參加,安檢部負責組織,並編寫會議紀要上報下發貫徹落實。

第4條各單位要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安全與質量的關係,當以上關係發生矛盾時,必須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則,即不安全不生產。

第5條安全獎懲,要堅持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要加強安全教育,提高職工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術水平,達到安全生產,文明生產的目的。

第6條認真貫徹《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堅持依法治礦,從嚴治礦原則,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把《煤礦工人安全生產十項權利》落到實處,杜絕「三違」,保證安全生產。

第二章獎勵

第7條單位完成礦下達的月度、季度、年度作業計畫任務、質量、效益目標、安全考核指標,實現安全生產的。

第8條模範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認真貫徹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在安全生產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制止違章,避免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有功者。

第9條發現事故徵兆,立即採取措施或及時向上級報告,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明顯減輕事故危害程度的。

第10條無論在井上下,撿到火工產品及時交到安檢部門的。

第11條在搶救事故和搶險救災中的有功人員。

第12條在安全生產方面,主動向領導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採納對安全工作有明顯效果的。有發明創造,技術上有重大改革或推廣新技術有卓越成績的。

單位及職工有以上第七條至第十二條之一的,可根據貢獻大小,由安檢部推薦礦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表彰獎勵。同時作為年終評選先進單位、個人的依據。

第13條凡舉報「三違」行為或者人為損壞裝置、供電、通訊、監測、通風設施等行為,以及舉報損害企業安全生產權益的其它行為,經查屬實,根據舉報人對企業的貢獻大小和難易程度,一次獎舉報人50至1000元。

第三章處罰和獎勵

一、事故管理

第14條對輕傷事故處罰

1、輕傷超過礦下達控制指標1人次,對事故單位罰款5000元,在當月工資總額中一次處罰(事故單位班子成員承擔30%,職工承擔70%)。對發生事故的班組長、事故責任者人、帶班隊長、單位班子中的責任者均按事故調查結果,按事故責任大小進行處罰。

第15條對重傷事故處罰

1、對發生事故的單位罰款20000元,在當月工資總額中一次處罰(事故單位班子成員承擔30%,職工承擔70%)。對發生事故的班組長、事故責任者人、帶班隊長、單位班子中的責任者、部門負責人、礦級領導均按事故調查結果,按事故責任大小進行處罰。

第16條死亡事故的處罰

1、當月發生死亡事故,扣除全礦職工當月安全獎。

2、對發生事故的單位罰款50000元,在當月工資總額中一次處罰(事故單位班子成員承擔30%,職工承擔70%)。對發生事故的班組長、事故責任者人、帶班隊長、單位班子中的責任者、按事故責任大小對有關人員進行處罰及給予行政處分。

3、對主管領導及有關職能部室負責人和專業主管,視其情節及責任大小每人罰款500元至1000元。事故與當班安監人員.群監員、青年崗員失職有關時,每人罰款200元。

4、在以上規定處罰的基礎上,要嚴格結合年初簽定的安全生產責任書或各類安全生產活動通知的有關規定,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17條非**事故的處罰

對發生事故的單位按直接經濟損失的50%賠償,在當月工資總額中一次處罰。對發生事故的班組長、事故責任者人、帶班隊長、單位班子中的責任者均按事故調查結果,按事故責任大小進行處罰。

第18條人身事故由安檢部牽頭組織調查,生產事故由生產技術部牽頭組織調查,機電運輸事故由機電動力部組織調查。其他有關部門協作配合。牽頭調查部門寫出書面材料,並明確事故性質,事故經濟損失、事故責任和承擔相應的罰款金額,報請礦安全管理小組審查批准後,由事故調查牽頭部門執行。

第19條對事故單位的罰款,從本單位工資總額中扣除。

二、綜合管理

第20條各級領導幹部、生產管理人員,不深入生產現場了解情況,結合實際,盲目蠻幹,強令工人違章作業者,罰款100-500元。

第21條各生產部門、單位安全第一責任者必須自覺按時參加每週安全辦公會議。特殊情況,可向礦主管安全工作的領導請假,但必須指派專人參加礦安全辦公會議,無故不參加者,一次給部門、單位第一責任者罰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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