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安消防部隊防消結合工作規定

2021-03-04 01:57:25 字數 2406 閱讀 9601

吉林省公安消防總隊(通知)

吉公消總字[2011]70號

關於印發《吉林省公安消防部隊

防消結合工作規定》的通知

各支隊、總隊機關各部門:

為了切實做好防消結合工作,形成長效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鬥條令》有關規定,結合全省公安消防部隊滅火和防火工作的實際,總隊制定了《吉林省公安消防部隊防消結合工作規定》,於4月19日經過總隊首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各部門、各單位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落實,確保全省公安消防部隊防消結合工作順利開展,促進全省公安消防部隊順利完成以防滅火為中心的各項工作。

此通知吉林省公安消防總隊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題詞:消防防消結合規定通知

吉林省公安消防總隊2023年4月21日印發

(共印10 份)

吉林省公安消防部隊防消結合工作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充分發揮公安消防部隊防火和滅火的職能作用,積極推行「防消聯勤」警務模式,加強「防消結合」工作,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級軍事主官對「防消結合」工作的負全責,要進一步細化防消結合工作措施,嚴格獎懲,落實責任。

第三條防火監督部門和司令部門以及執勤中隊為「防消結合」工作的實施者;在對城鄉消防規劃、大專案工程審查時,應當有司令部門人員參加。

第二章監督檢查中的結合工作

第四條各地的市區(縣、市)調整、確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以下簡稱重點單位),支隊防火監督部門應在報公安機關下文確定後,在5個工作日內將《重點單位名單》收集齊全,抄送支隊司令部門;支隊司令部門在接到調整《重點單位名單》後,5個工作日內將《重點單位名單》劃分至相應的轄區中隊。

第五條防火監督部門在受理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工程消防驗收及特殊建設工程備案抽查時,應要求建設單位提交竣工圖紙的cad電子文字,包括總平面圖、各樓層平面圖、消防設施分布圖和供水管網圖、建築物疏散指示圖,防火分割槽圖,明確消防控制室、消防水幫浦房、消防用電配電位置等,作為制定滅火救援預案的依據,協助司令部門收集和彙總相關資料,參與滅火救援預案指揮圖的審查。

第六條防火監督部門組織消防驗收應通知司令部門和轄區大、中隊同時參加,協助對消火栓、水幫浦接合器等設施進行測試;防火監督部門和大隊應備份轄區重點單位總平面圖、各樓層平面圖、消防設施分布圖和供水管網圖的cad電子文字,隨時保證司令部門和轄區中隊呼叫;司令部門負責組織轄區中隊結合圖紙對重點單位進行實戰熟悉,核對圖紙與重點單位實際情況的一致性,對發現有不一致情況及時通知防火監督部門,提出對圖紙的修改意見,並及時修訂滅火救援預案指揮圖。

第七條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期間,發現重點單位的生產、使用性質或建築結構等情況發生變化,防火監督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司令部門。司令部門應組織轄區中隊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滅火救援預案的修訂任務。

第三章重點單位情況熟悉和演練中的結合工作

第八條防火監督部門和司令部門及轄區中隊應共同開展重點單位情況熟悉和演練工作,同時應將在建的重點工程納入熟悉和演練的範圍。

第九條防火監督部門應督促重點單位協助司令部門和轄區中隊,熟悉單位內部的消防控制室、滅火設施、防火分隔、消防電梯、安全疏散、防(排)煙等消防設施的使用功能,掌握建(構)築物的結構特點及主要生產、儲存物質的特性,並對建築的消火栓系統進行實地測試;督促易發生危險化學品災害事故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向到場熟悉情況的司令部門和轄區中隊詳細介紹生產、儲存物質的危險特性、工藝流程和處置對策,以及單位配備的防毒、堵漏等特殊器材裝備的使用方法。

第十條司令部門和轄區中隊應積極配合防火監督部門指導重點單位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配合重點單位開展實戰演練。演練過程中,防火監督部門應派專人監督重點單位演練情況,並指導重點單位啟動消防設施協同演練。

第十一條司令部門和轄區中隊在開展熟悉和演練過程中,若發現建築消防設施損壞,消防器材配置不符合有關規定,消防通道堵塞,消防水源損壞、壓埋、圈占等安全隱患,影響滅火救援行動時,應在1個工作日內通知相應的防火監督部門解決處理。

第四章滅火救援行動中的結合工作

第十二條各級消防排程指揮中心接到重點單位報警時,在調出首批滅火救援力量後,應及時通知防火監督部門轄區人員趕赴現場。

第十三條防火監督部門人員到達災害事故現場後,要第一時間進入重點單位的消防控制室,組織單位技術人員根據滅火救援的需要啟動相應的消防設施,同時協調事故單位為滅火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第十四條防火監督部門應及時提供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並對提供資料的準確性負責,協助完成現場資訊報送工作。

第十五條防火監督部門應協調事故現場的鄰近單位,積極主動為滅火救援現場提供消防水池、消火栓等水源保障或其他保障。

第十六條司令部門和現場作戰中隊要把火災撲救和火因調查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到達現場後,要密切關注**部位、火勢的發展方向,做好時時記錄和現場保護工作,為火因調查提供有利依據。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規定適用於吉林省公安消防部隊,由司令部門、防火監督部門和執勤中隊共同執行。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總隊司令部和防火監督部共同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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