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車輛維修保養管理制度

2021-03-04 01:45:56 字數 1710 閱讀 3540

1.目的

對公司所有車輛的保養和維修進行控制,以確保車輛安全、良好的執行狀況以及保養和維修的及時、經濟、可靠,特制訂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程式適用於公司所有運輸車輛和行政用車。

3.職責

3.1行政辦主任負責對維修服務提供方進行評定和選擇,對維修專案進行審核。

3.2車隊負責人對維修質量進行驗證,並儲存相關的評定、維修質量、維修記錄等資料。

3.2維修人員負責定期檢查車輛狀況,並處理簡單的車輛故障。

3.3駕駛員負責及時發現、檢查故障;並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確認保養維修合格;保留更換部件交公司驗審;對維修質量進行及時反饋。

4.工作流程

4.1日常檢查、保養、維護

4.1.1駕駛員須做好車輛出、收車檢查,保持車輛內、外清潔。

4.1.2行駛中注意車輛是否有異常聲響。

4.1.3經常檢查各潤滑點,發現缺油或油變質應立即補充或更換。

4.1.4駕駛員每週一進行檢查保養。

4.1.5每月由駕駛人員對電瓶外表進行清潔,經常檢查電瓶使用情況,保持電瓶周圍乾燥清潔和有效工作能力。

4.1.6每月由駕駛人員檢查車輛消防設施。

4.1.7車隊負責人對車輛進行不定期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避免車輛造成機械事故及影響運輸任務。

4.1.8定期保養內容

4.1.8.1行駛5000公里,檢查調整制動片間隙,更換機油濾芯、柴油濾芯、機油,緊固各部件連線螺栓,檢查、保養電路系統。

4.8.1.2行駛20000公里,更換空氣濾芯。

4.2具體實施

4.2.1保養維修必須在指定的維修廠進行,駕駛員不得自行選擇修理廠。

4.2.2駕駛員根據車輛執行里程數填寫執行記錄,經車輛管理人員核實後,由車隊負責人安排車輛保養時間。

4.2.3一般情況:

由駕駛員將所需修理的專案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行政辦主任檢查---審批---對審批後的專案進維修---維修過程中如需增加維修專案,由行政辦主任確認維修---憑審批後的《車輛維修申請單》(專案、金額)支付費用----對維修質量進行反饋和記錄。當實際維修與申報內容存在較大差異時,必須重新填寫報批。

4.2.4在行駛過程中發現故障,駕駛員應及時檢查,查明原因並判斷故障嚴重程度和對行駛安全的影響程度,主動設法排除故障,或估算費用並徵得主管同意就近尋找修理廠處理。

如故障嚴重應及時匯報,請示處理方案;發生修理必須將更換的部件交回公司驗審:口頭向主管進行維修申請(陳述例外性)---獲批准後進行維修(不能到指定處修理時,選擇就近的修理廠)---補填《車輛維修申請單》---對維修質量進行反饋和記錄。

4.2.5保養、維修後的車輛須經車車隊負責人及駕駛員驗收,合格後方可出廠。

4.2.6行駛途中發生的修理,修理工時費、材料費必須有正式發票方可報賬。

4.2.7維修費用預估超過3000元須經公司總經理批准。

4.3建立車輛檔案

所有車輛的事故、故障和相應的保養維修必須進行記錄並進行存檔。

4.4易損件和易耗品的採購和領用

4.4.1公司負責統一購買車輛維修的易損件。

4.4.2易損件和易耗品的領取需填寫領料單,經上級批准後方可領用。未經批准不允許在外自行補購。

4.4.3隨車工具由駕駛員領用,定期清點;如報廢必須經主管同意後,以舊換新,遺失全額賠償;

4.5 油料的補充

4.5.1 燃油的補給應在公司指定的加油站加油,特殊情況需請示行政辦主任。

4.5.2 每天行車回來後應將油箱加滿,並記錄加油量和加油時的公里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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