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粉塵作業和高毒作業職業病防護問題綜述

2021-03-04 01:43:03 字數 3216 閱讀 2957

編輯:新鄉市朱振堯高階工程師

2014.9.24

1、採取以下綜合性防塵措施,有效控制粉塵危害:

(1)在滿足生產工藝的條件下,採用濕法作業;

(2)對高危粉塵發生源及揚塵點實施密閉、除塵淨化措施;

(3)高危粉塵作業與其他作業隔離;

(4)將勞動者與高危粉塵作業環境隔離,或採用遠距離操作;

(5)根據作業特點設定形式合理的區域性排風除塵裝置。

職業病防護設施的設定及其效能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並確保其處於正常執行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2、 建立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管理制度與裝置臺帳,加強日常檢查與維護,並且至少每年進行一次防護設施的檢測。

其中,通風或排風裝置檢測應包括下列內容:

(1)通風換氣能力;

(2)除塵效果;

(3)其他保持通風或排風效能的必要事項。

檢查與檢測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發現防護設施異常時應立即採取措施確保其正常執行。

3、定期對高危粉塵作業的工作場所進行清潔作業。清潔作業時應使用濕法或真空清掃器,防止二次揚塵並做好有效個體防護。

4、 配備監測儀器裝置,由專人負責對高危粉塵作業的工作場所實施日常監測,監測結果應當在工作場所公布。

5、 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工作場所高危粉塵的檢測。

檢測結果應當及時向本單位勞動者公布,並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6、 發現工作場所高危粉塵的濃度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時,採取相應的治理措施。經治理後,高危粉塵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7、 礦山開採、隧道施工、地質勘探等鑿岩工程必須採取濕式鑿岩、噴霧灑水和通風除塵等技術措施。

礦山井下、隧道施工作業應當每月至少進行一次粉塵濃度檢測。當岩層發生變化時,應同時檢測游離二氧化矽的含量。

8、 對於從事高危粉塵作業的勞動者,必須在上崗前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並將培訓紀錄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職業衛生培訓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2)崗位作業規程;

(3)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以及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方法。

(4)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方法。

9、 設定淋浴室、更衣室、便服存衣間、工作(防護)服與鞋帽等存衣間及洗衣間,並由專人管理。淋浴室、更衣室、便服存衣間、工作(防護)服與鞋帽等存衣間及洗衣間的設定,應當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的要求。

勞動者結束高危粉塵作業後,其使用的工作(防護)服與鞋帽等物品必須存放在專用存衣間,不得穿(佩)到非高危粉塵作業區域。

10、 按照以下原則採取綜合性防毒措施,有效控制毒物危害:

(1)對毒物發生源實施密閉或排風淨化;

(2)高毒作業與其他作業隔離;

(3)將勞動者與高毒作業環境隔離;

(4)高毒作業點設定區域性排風或者混合通風裝置。

11、 建立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管理制度與裝置臺帳,加強日常檢查與維護。每年至少進行一次防護效果檢測,檢測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通風換氣能力;

(1)毒物淨化效率;

(2)其他保持防護效能的必要事項。

檢查與檢測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採取措施確保其正常執行。

12、 配備監測儀器裝置,由專人負責對高毒作業的工作場所實施日常監測,監測結果應當在工作場所公布。

13、 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工作場所高毒物質的檢測。

檢測結果應當及時向本單位勞動者公布,並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14、 發現工作場所高毒物質的濃度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時,立即停止作業並採取相應的治理措施。經治理後,高毒物質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15、 對從事高毒作業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工作場所,根據毒物的理化特性與危害特點,設定下列預警和應急救援設施。

(1)設定高毒物質監測報警裝置,並為進入該類工作場所的作業人員配備個人攜帶的監測報警儀器;

(2)設定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施,並在醒目位置設定清晰的標識;

(3)設定應急撤離通道與風向標;

(4)設定必要的洩險區。

在可能突然洩漏大量有毒物質或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場所,用人單位除遵守本條第一款規定外,還應當設定應急切斷裝置、事故排風系統以及與事故排風系統相連鎖的洩漏報警裝置等應急救援設施。

應急救援設施的設定及其效能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並對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經常性的定期檢查和維護,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6、 在從事高毒作業的工作場所設定區域警示線和警示標識,在高毒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定職業病危害告知卡。

警示標識、告知卡及區域警示線的設定應當符合相關衛生標準的要求。

17、 對存在高毒物品的生產裝置等進行維護、檢修作業時,必須事先制訂維護、檢修方案,並嚴格按照方案和操作規程進行實施。維護、檢修現場應設有專人持續監護,並設定警示標識。

18、 需要進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裝置、容器或者狹窄封閉場所等密閉空間作業時,應當採取下列綜合措施:

(1)制定和實施密閉空間作業准入程式、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應急救援預案;

(2)作業之前實施密閉空間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識別與檢測,並設定警示標識;

(3)設定現場作業准入人員、作業負責人員與作業監護人員,並按要求對其進行培訓;

(4)提供符合要求的監測、通風、通訊、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照明、安全進出以及應急救援和其它必須的設施裝置,並保證所有設施裝置的正常執行和勞動者能夠正常使用。

未採取前款規定措施或者採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單位不能安排勞動者進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裝置、容器或者狹窄封閉場所等密閉空間進行作業。

19、 在出現下列情況時,應當立即停止從事高毒作業並撤離作業現場,恢復正常狀態後方可重新作業。

(1)高毒物品大量洩漏;

(2)監測報警裝置顯示工作場所處於不正常狀態;

(3)其他可能危害勞動者健康的情況。

20、 對於從事高毒作業的勞動者,在上崗前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並將培訓紀錄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職業衛生培訓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2)崗位作業規程;

(3)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以及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的使用方法;

(4)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方法。

21、 設定淋浴室、更衣室、便服存衣間、工作(防護)服與鞋帽等存衣間及洗衣間,並由專人管理。淋浴室、更衣室、便服存衣間、工作(防護)服與鞋帽等存衣間及洗衣間的設定。

勞動者結束高毒作業後,其使用的工作(防護)服與鞋帽等物品必須存放在專用存衣間,不得穿(佩)到非高毒作業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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