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範

2021-03-04 01:41:38 字數 1456 閱讀 9629

****監管總局辦公廳

關於印發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範的通知

安監總廳安健〔2013〕1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監管總局令第47號)、《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監管總局令第49號)的要求,為加強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保證職業衛生檔案完整、準確和有效利用,推進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的落實,我局研究制定了《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監管總局辦公廳

2023年12月31日

為提高用人單位(煤礦除外)的職業衛生管理水平,規範職業衛生檔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監管總局令第47號)、《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監管總局令第49號)的要求,制定本規範。

一、 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是指用人單位在職業病危害防治和職業衛生管理活動中形成的,能夠準確、完整反映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全過程的文字、圖紙、**、報表、音像資料、電子文件等檔案材料。

二、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檔案(見附件1);

(二)職業衛生管理檔案(見附件2);

(三)職業衛生宣傳培訓檔案(見附件3);

(四)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檢測評價檔案(見附件4);

(五)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見附件5);

(六)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見附件6);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要求的其他資料檔案。

三、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實際對職業衛生檔案的樣表作適當調整,但主要內容不能刪減。涉及專案及人員較多的,可參照樣表予以補充。

四、職業衛生檔案中某項檔案材料較多或者與其他檔案交叉的,可在檔案中註明其儲存地點。

五、用人單位應設立檔案室或指定專門的區域存放職業衛生檔案,並指定專門機構和專(兼)職人員負責管理。

六、用人單位應做好職業衛生檔案的歸檔工作,按年度或建設專案進行案卷歸檔,及時編號登記,入庫保管。

七、用人單位要嚴格職業衛生檔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現遺失。

八、職業衛生監管部門查閱或者複製職業衛生檔案材料時,用人單位必須如實提供。

九、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用人單位應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影印件上簽章。

十、勞動者在申請職業病診斷、鑑定時,用人單位應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

十一、本規範印發前用人單位已建立職業衛生檔案的,應當按本規範要求進行完善,分類歸檔。

十二、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併、解散、破產等情形的,職業衛生檔案應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移交保管。

十三、各地區可以根據工作實際,對本規範的要求進行適當調整。

十四、職業衛生檔案管理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要求執行。

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範

為提高用人單位 煤礦除外 的職業衛生管理水平,規範職業衛生檔案管理,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監管總局令第47號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 監管總局令第49號 的要求,制定本規範。一 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是指用人單位在職業病危害防治和職業衛生管理活動中...

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範

監管總局辦公廳 關於印發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範的通知 安監總廳安健 2013 171號 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監管總局令第47號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 監管總局令第49號 的要求,為加強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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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衛生管理臺帳 一 建設專案職業衛生 三同時 檔案 見附件1 二 職業衛生管理檔案 見附件2 三 職業衛生宣傳培訓檔案 見附件3 四 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檢測評價檔案 見附件4 五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見附件5 六 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見附件6 建設專案職業衛生 三同時 檔案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