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裝置缺陷管理制度

2021-03-04 01:34:28 字數 5022 閱讀 3394

(試行)

1. 總則

1.1 為了提高裝置健康水平,確保1、2、3、4號機組零缺陷投產和投產後的設安全、經濟執行,加強裝置缺陷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適應於*********xx的生產裝置以及與生產裝置相關的設施、系統等缺陷的管理。

2.裝置缺陷的定義

2.1 缺陷是指裝置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異常情況和影響安全、經濟執行的各種問題,如振動、位移、磨擦、卡澀、鬆動、斷裂、變色、過熱、變形、異音、洩漏、缺油、不準確、失靈、固有安全消防、防洪設施損壞,以及由於裝置異常引起的引數不正常、計算機系統的生產應用程式異常等情況。

2.2 裝置投產後發現的屬於設計、製造、安裝問題造成的影響執行的方便性、安全性、經濟性,需要進行裝置改進的專案,均不屬於裝置缺陷。此類問題屬「裝置改進建議」,由裝置部、發電部統一安排解決。

2.3 根據裝置缺陷的性質,對缺陷進行分類:

2.3.1一類缺陷:凡是在裝置執行中可以消除的缺陷,或須停止輔助裝置執行而對主機出力不受影響,其退出備用消除缺陷時間不超出24小時的缺陷。

2.3.2二類缺陷:凡是需停止主裝置執行或停止輔助裝置執行而影響主機出力才能消除的缺陷,以及雖不影響主機出力,但退出備用消除缺陷時間超出24小時的缺陷。

2.3.3三類缺陷:指裝置的重大缺陷,即缺陷的技術性很強,需進行較大的裝置改進、花費較大資金或需結合大修才能解決的缺陷。

3. 缺陷管理的責任分工

3.1 裝置所屬單位即為裝置缺陷的責任單位,以《************x生產裝置設施劃分制度》為原則劃分。點檢、執行、維護按各自所負裝置管理責任分別承擔裝置缺陷的相關責任,共同對裝置的安全、穩定、經濟執行負責。

3.2 執行人員必須按執行管理制度的要求巡迴檢查裝置,根據機組運**況和檢查情況,並結合儀表分析,及時發現裝置缺陷,填寫缺陷通知單(簡稱缺陷單),並通知維護人員盡快處理。填寫缺陷時應正確填寫缺陷名稱、內容及地點,若無法判定缺陷的所屬專業時,為保證缺陷的及時消除,經機組長、輔控長或值長長同意後,可同時通知兩個專業並下缺陷單,待缺陷的所屬專業落實後及時將錯誤的缺陷單廢除。

對於可能造成停機、機組降出力、主要輔助裝置失去備用的缺陷,執行人員應及時通知裝置點檢人員安排處理。

3.3 點檢員每日應根據點檢計畫及機組狀態對自己所管轄的裝置進行點檢,發現缺陷及時與執行人員聯絡並通知維護人員,同時填寫缺陷單。

3.4 點檢員根據缺陷性質及對執行裝置造成的影響,確定缺陷類別。對要確定為二類缺陷的,需停止主裝置執行、停止輔助裝置執行而影響主機出力或導致系統執行方式做重要調整才能消除的缺陷,需經點檢長簽署意見後報主管生產領導批准;對於雖不影響主機出力,但退出備用消除缺陷時間超出24小時的缺陷,需經點檢長批准。

3.5 維護部每天應安排人員檢查所屬裝置,掌握裝置狀況,發現裝置缺陷,積極消除缺陷,並通知點檢員填寫缺陷單。

3.6 其他人員發現的缺陷應及時通知機組長、輔控長,經執行人員確認後填寫缺陷單。

3.7 點檢專業、維護部每月對裝置缺陷進行分析,查詢缺陷發生的規律和暴露出的問題,提前安排裝置檢修,控制裝置缺陷的發生。

4.裝置缺陷管理流程

4.1 執行人員發現缺陷後,及時填寫缺陷單,並通知點檢、維護人員盡快處理。

4.2 點檢人員發現缺陷、或對執行人員發出缺陷單確認後,及時組織維護人員進行裝置缺陷消除策劃檢修工單。如對執行人員發出缺陷單存在異議,應及時與執行人員溝通,根據實際情況作出作廢、維持不變或改變缺陷性質的處理。

4.3消缺工作完成後經執行人員、點檢人員驗收合格,終結工作票、並銷缺陷單。

4.4如遇緊急情況,維護人員必須直接進行搶修,執行人員應及時採取措施、及時通知點檢人員,作好記錄。

5. 缺陷單填寫要求

5.1 裝置名稱要正確、裝置的缺陷準確,文字用語要規範,手寫缺陷單的字跡要工整、清楚。

5.2 正確填寫裝置缺陷所屬部門

5.3 準確填寫裝置缺陷單的通知時間。

6. 裝置缺陷消除要求

6.1 維護部應及時查閱缺陷單,按消缺要求消除裝置缺陷和填寫消缺單,並建立裝置缺陷臺帳,詳細記錄裝置缺陷及其消除情況。

6.2 維護部的缺陷管理人員每天應查閱缺陷單並對照消缺情況,督促、安排消除缺陷和正確填寫消缺單,努力提高缺陷消除和管理水平,使缺陷發生數量逐月下降。

6.3 維護部對於執行人員和點檢員**和口頭通知的緊急缺陷應立即安排處理,並匯報消缺情況,重大缺陷要逐級匯報。

6.4 對於一類缺陷,要求在發現缺陷或接到缺陷通知後24小時內消除,如有特殊情況(如無備件、受執行方式影響、人員組織等)不能及時消除時,須經本專業點檢長批准方可延期消除,並對缺陷部位加強監視。同時立即採取必要的措施,在較短時間內將缺陷消除。

6.5 對於二類缺陷,執行人員發現後必須立即通知所屬單位並採取必要措施。缺陷責任單位接到缺陷通知後,立即組織緊急消缺,不得中止、延誤,直至缺陷消除。

如需延期消除,必須制定詳細的裝置執行預案和消缺方案,經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延期。

6.6 對於三類缺陷,應根據缺陷情況,由裝置部牽頭,組織發電部、維護部討論制定改造方案,經主管領導批准並落實資金後,並做好檢修各項準備,遇有停機或機組大、小修機會立即消除。

6.7 對長期存在或涉及多專業、技術複雜的缺陷,實行掛牌督辦制,定期匯報消除措施、方案、進度,直至缺陷消除。

6.8 缺陷消除過程中如果有特殊規定的技術措施要求,則消缺時按有關技術措施要求執行。

6.9 維護部要加強消缺管理工作,建立缺陷管理臺帳,記錄消缺內容和總結消缺經驗;建立缺陷分析臺帳,提供消缺技術支援和強化消缺質量管理,提高缺陷消除率,降低缺陷發生率。

6.10 維護部要提高檢修質量,減少滲漏點,減少帶壓堵漏工作。

6.11 點檢員應建立缺陷臺帳,制定二類、三類缺陷的消除技術預案,事故處理防範措施,報本部門主管領導批准實施。重大缺陷向上級領導反映。

6.12 點檢員(包括熱控、繼電保護)應根據每月缺陷消除情況進行分析、總結,對重**生的缺陷制定處理方案,報主管領導審核、批准、執行。

6.13 各生產部門主要負責人、點檢長每日要了解本專業缺陷消除情況,經常深入現場,對三類缺陷、裝置頻發缺陷給予關注和技術上的支援。

6.14 發電部缺陷管理人員每日對缺陷進行分析,重要缺陷匯報到生產排程會上及有關部門和領導。

6.15 發電部專業主管每日要了解本專業缺陷情況,經常深入現場,對裝置重大缺陷的消除給予技術上的支援,必要時提出技術措施(方案)和執行配合措施。

7. 裝置缺陷統計分析及要求

7.1 裝置部每月要對全廠缺陷消除情況進行分析和總結,通報消缺情況和消缺質量及考核情況,安排下一步消缺重點,確定裝置檢修方向。

7.2 裝置部各專業點檢長每月初組織召開專業缺陷分析會,對本專業缺陷的發生數量、消防情況、發生規律、二類、三類缺陷、裝置頻發缺陷、重複缺陷等進行分析,制定技術措施和消缺要求,將書面分析報告報主管部長和主管領導,並建立缺陷分析臺帳。

7.2 維護部各專業主管每週對本車間缺陷消除的及時性、準確性、消缺質量和水平進行分析、總結,提出消除要求,並報裝置部。

7.3 發電部各專業主管對裝置執行和人員巡查情況進行分析、總結,提出要求和技術支援。由於執行調整、操作原因出現的缺陷,發電部主管要進行認真分析,制定技術措施。

發電部專業主管每月參加裝置部組織的專業缺陷分析會,對裝置重大缺陷的消除提出執行配合措施,對消缺過程採取措施的合理性進行判斷、分析。

7.4 月缺陷消除率及發生率的計算:

月缺陷消除率:δ=(a-b)/a×100%

其中: δ——月缺陷消除率

a——當月缺陷總數

b——當月未消除缺陷總數

缺陷發生率: ε= a/a′×100%

其中: ε——缺陷發生率

a′—上月缺陷總數

8. 缺陷考核

8.1 缺陷管理考核的目的是為了規範執行、點檢、維護人員裝置缺陷管理工作,確保及時準確發現和消除裝置缺陷,加強缺陷分析和缺陷管理,提高裝置健康水平。

8.2 缺陷考核的依據為《************x經濟責任制考核管理辦法》。

8.3 對執行人員的考核(主要考核部門為發電部、裝置部)

8.4 執行人員對發現缺陷和填寫缺陷單的及時性、正確性、準確性負責。發生因缺陷填寫不符合要求,填寫混亂,影響缺陷分析和造成缺陷不明確的,扣罰責任人50元/次。

如果屬於執行人員自己維護的缺陷出現在缺陷通知單上,扣罰責任人100元/次。當值沒有發現的可能造成停機、機組降出力或主要輔助裝置失去備用的缺陷,對責任人扣罰50元/次,造成嚴重後果的,視後果的嚴重程度進行相應的處罰。

8.4.1 執行人員必須及時辦理維護人員提出的消缺檢修工作票,辦票時間最長不可超過2小時,每超過半小時,扣罰責任人50元。

因執行人員採取措施不力和不及時,造成缺陷擴大和消缺延誤,扣罰責任人100元/次,造成嚴重後果的,視後果的嚴重程度進行相應的處罰。

8.4.2 裝置缺陷消除後,點檢及執行人員必須到現場驗收,確認缺陷確實消除且達到文明生產要求,方可簽字登出缺陷單,否則扣罰責任人100元/次。

8.4.3 未及時落實缺陷責任單位、廢除錯誤缺陷單,扣罰責任人50元/張。

8.5 對消缺單位的考核(主要考核部門為裝置部)

8.5.1 裝置維護人員對缺陷消除的正確性、及時性負責,應及時檢查裝置、發現缺陷、查閱缺陷單,並安排、組織消除缺陷。

當天沒有發現的可能造成停機、機組降出力或主要輔助裝置失去備用的缺陷,對裝置責任人扣罰50元/次;無故延誤缺陷消除,扣罰責任人200元/次,造成嚴重後果的,視後果的嚴重程度進行相應的處罰。

8.5.2 消缺責任單位接到執行及點檢人員缺陷通知後,應立即組織力量連續搶修,要求消缺人員20分鐘(夜間30分鐘)內趕到現場,每晚10分鐘扣罰責任人50元。

8.5.3 值班期間,裝置部及維護部值班人員應堅守崗位,積極組織消缺。

打值班**找不到人按脫崗論處,每次扣責任人200元,部門領導100元。確因值班力量不足或其它原因不能處理的缺陷,必須經專案部值班領導批准,否則扣罰責任人200元/次。造成嚴重後果的,視後果的嚴重程度進行相應的處罰。

8.5.4 需要停機處理的缺陷,必須經發電部主管認可簽字並由副總工程師以上領導批准簽字。

對於24小時內不能消除、需延期處理的缺陷,需由本專業點檢長批准。按領導批示,到期沒有處理的考核裝置責任人200元/張,造成嚴重後果的,視後果的嚴重程度進行相應的處罰。

8.5.5 消除缺陷前後必須與執行人員聯絡,辦理工作票或必要手續,否則扣罰責任人200元/次,造成嚴重後果的,視後果的嚴重程度進行相應的處罰。

電氣裝置缺陷管理制度

1 總則 1.1 裝置缺陷是危及電力系統安全執行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能及時準確地發現 消除缺陷是保證安全生產的重要措施,為使裝置缺陷從發現到消除實現全過程閉環管理,縣公司根據我縣電力系統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1.2 本制度適用於我公司所有電氣裝置的缺陷管理。1.3 本制度自年月日執行。2 裝置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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