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廠工作票技術規範2019

2021-03-04 01:32:54 字數 4850 閱讀 8640

● 將工作票包括電氣第一種工作票、電氣第二種工作票、熱力機械票、熱控第一種工作票、熱控第二種工作票

● 水電廠中還有水工工作票、維修人員巡視檢查票

● 將「二次迴路工作安全措施票」、「動火工作票」作為工作票附件

● 增加了工作票的特別規定,包括事故處理、典型工作票、燃料系統工作票、外包工程工作票等管理規定

● 外包工程作業的工作票執行「雙簽發」規定,由外單位專案負責人和本廠裝置管理部門負責人共同批准。

為加強廣東省粵電集團****(以下簡稱集團公司)電力生產管理,規範和指導發電廠在電力生產過程中執行工作票的範圍、內容、方法、程式、技術要求以及監督、檢查和考核,防止電力生產人身**事故、裝置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及國家、電力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是由廣東省粵電集團****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適用於廣東省粵電集團****全資、控股和受委託管理的發電企業。

本標準的附錄是標準的規範性附錄。

本標準由廣東省粵電集團****生技安監部負責解釋。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本標準初審人:

本標準審核人:

本標準批准人:

目錄1 適用範圍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3 術語和定義

4 總則

5 工作票相關人員

5.1 人員授權

5.2 工作票相關人員的資質

5.3 工作票相關人員的職責

6 工作票使用規定

6.1 工作票的一般填寫規定

6.2 工作票的填用範圍

7 工作票的執行程式

7.1 一般執行程式

7.2 集中檢修工作執行程式的補充規定

8 工作票的特別規定

8.1 可以不用填用工作票的有關規定

8.2 電腦列印工作票的規定

8.3 事故處理時的特別規定

8.4 燃料系統工作票簽辦的特別規定

8.5 外包工程中使用工作票的規定

9 監督檢查和獎懲

9.1 不合格工作票的規定

9.2 工作票的統計和獎懲

10 附則

11 附錄

發電廠工作票技術規範

1 適用範圍

廣東省粵電集團****《發電廠工作票技術規範》適用於廣東省粵電集團****(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全資、控股和受委託管理的發電企業、電力檢修公司、除錯公司[以下簡稱發電廠(公司)],其他企業可參照執行。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規程的引用而成為本規程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機部分)電力工業部,電安生[1994]227號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變電電氣部分)能源部行業標準dl408-1991

《電力裝置典型消防規程》電力工業部行業標準dl5027-1993

3 術語和定義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3.1 「兩票」指操作票和工作票。

3.2 本規定所指工作票其內容包括:

(1)電氣檢修工作票;

(2)繼保及二次迴路工作安全措施票;

(3)熱力機械工作票;

(4)水工工作票;

(5)動火工作票;

(6)維修人員巡視檢查票

3.3工作票「三種人」,是指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

3.4工作票(工作通知單)批准人:是指批准本項工作任務的人員。

3.5工作票簽發人:是指以確認工作必要性、工作負責人的安全資質和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的審核簽發人員。

3.6工作負責人:是指組織、指揮工作班人員完成本項工作任務的責任人員。

3.7工作監護人:是指不參與具體工作,負責監督和看護工作成員的工作行為是否符合安全標準的責任人員。

3.7工作許可人:是指當值的執行人員,負責落實完成各項安全措施,負責辦理許可和終結手續的人員。

3.8工作班人員:參與該項工作的人員(包含工作人員、參與工作的廠家人員、吊車駕駛員等等)。

3.9外單位人員:是指與裝置所屬單位無直接行政隸屬關係,從事電力生產裝置、設施維護或檢修工作的人員或基建施工人員。

3.10雙簽發:外單位人員擔任工作負責人在生產區域進行需辦理工作票的工作時,工作票經本單位裝置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後,由外單位的專案負責人審核批准(即會簽)的過程。

雙簽發時裝置主管部門的工作票批准人也稱為工作票會簽人。

3.11雙重稱號:電氣裝置指的裝置的中文名稱和數字編號;熱機裝置指裝置的中文名稱和裝置編碼。

3.12計畫工作時間:是指不包括裝置停、送電操作及安全措施實施時間的裝置檢修時間。

3.13事故搶修:是指裝置設施發生事故或出現緊急狀況時,為迅速將故障或異常的裝置設施進行處理,以便迅速恢復執行的工作(不含事故後轉為檢修的工作)。

3.14 安全隔離鑰匙系統:指能夠開啟鎖定隔離裝置狀態所使用的掛鎖的鑰匙,每一把掛鎖只能有一把鑰匙能夠開啟。

裝置上鎖後,安全隔離鑰匙存放在隔離鑰匙箱內。安全隔離鑰匙簡稱安全鑰匙。

3.15 隔離鑰匙箱鑰匙:指能夠開啟鎖定隔離鑰匙箱小門所使用的掛鎖的鑰匙,每一把掛鎖只能有一把鑰匙能夠開啟。

隔離鑰匙箱上鎖後,其鑰匙放入透明小塑膠袋內用釘書機釘在工作票左上角,隨工作票一起由工作負責人收執保管。

4 總則

4.1 工作票制度是保證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在電力生產的檢修維護過程中,為確保過程人身及裝置的安全、明確安全責任和確保執行裝置與工作範圍的可靠隔離,執行方與作業方用書面簽署的安全協議。

4.2為統一規範管理,各發電廠(公司)應建立工作票室,安裝安全隔離鑰匙箱和控制鑰匙箱,並配置必要的辦公裝置。如:

計算機、印表機、影印機、傳真機以及安全網、圍欄、標示牌、鎖鏈、鎖具、封條等設施,並製備正確、完整和規範的系統圖冊。

4.3 工作人員應根據工作任務和性質,選用合適的工作票類別,嚴禁無票作業(規定允許無票作業的除外),不得以維修工作安排、隔離申請單和工作通知單作為代替許可開工的依據。

4.4工作票的填寫、批准、簽發、許可、執行、變更、結束、終結,應按照本標準規定的程式執行。

4.5 工作票應按照票類、部門、日期等統一編號,一式兩份同號(動火工作票一式三份同號)。

4.6 工作票採用電腦編制或手填,票面應正確清楚,不得任意塗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修改時(關鍵字不能塗改,如:甲、乙、a、b、c……等),應字跡清楚,簽名標示,非關鍵字的修改不能超過三個。

4.7 工作票一式兩份(動火工作票一式三份),其中乙份由工作負責人收執,工作時必須隨身攜帶;另乙份由工作許可人收執,按值移交。值班員應將工作票編號、工作任務、許可工作時間及完工時間記入工作票登記簿中。

4.8生產現場禁火區域內進行動火作業,應同時執行動火工作票。動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裝置停用、恢復執行手續或檢修工作票。

4.9工作票的「三種人」應是能勝任工作需要,經培訓和考試合格,並經電廠批准的人員。非「三種人」辦理的工作票一律無效。

4.10工作負責人不得簽發工作票,工作票簽發人不得擔任該票的工作負責人。

4.11工作票許可人只能許可其本崗位管轄裝置的檢修工作,公用系統的檢修工作票應由值長、班(控)長擔任工作許可人。

4.12乙個工作負責人只能持有一張有效工作票。

4.13 應按照待批准、待簽發、待許可、正在執行、結束未終結、已終結和作廢等對工作票的狀態進行劃分,並應分別存放,不得遺失,工作票終結蓋「工作終結」印,已終結的工作票儲存三個月。

4.14 執行部門安培員或專責每月對已終結的工作票進行審查、統計,並於每月三日前將上月的工作票審查結果送交安監部門評審存檔。

5 工作票有關人員職責

5.1 工作票相關人員的授權

5.1.1 各發電廠每年必須對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進行相應授權。

5.1.2 檢修公司每年必須對工作負責人、檢修現場安監負責人等進行相應授權,並抄送各發電廠。

5.2 工作票相關人員的資格

5.2.1 工作票簽發人

由電廠分管生產副廠長書面批准授權的值長、值長助理或機組控制工程師或分部主任及其他合資格人員擔任。

5.2.2 工作許可人

由電廠分管生產副廠長書面批准授權的值長、值長助理或機組控制工程師、值班員及其他合資格人員擔任。

5.2.3 工作負責人

(1) 廠內的工作負責人由電廠分管生產副廠長書面確認授權具有相應專業資格的人員擔任。

(2) 屬外包單位(承包商)的工作負責人由其公司專案負責人推薦,電廠安監部門審查確認,由具有相應專業資格的人員擔任。

5.2.4 工作票批准人

由電廠分管生產副廠長書面批准授權的裝置管理部門的領導、技術專工、班長或及其他合資格人員擔任。

5.2.5 動火工作票相關人員的資格

(1)簽發人:申請動火部門、分部負責人、專案負責人;

(2)許可人:工作許可人或被動火裝置的部門負責人;

(3)安監審核人:安監部門負責人、安全專責;

(4)消防審核人:消防(保衛)負責人、專責、消防隊長;

(5)廠級審批人:

(6)一級動火工作票:主管生產廠領導或總工程師

(7)二級動火工作票:裝置管理部門主管、專工

(8)消防監護人:專職或義務消防員。

5.2.5.1 一級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審核人、審批人、工作許可人,有權簽發、審核、審批、許可相應的二級動火工作票。

5.2.5.2 動火工作票負責人必須由有工作票負責人資格的人員擔任。

5.2.5.3 動火執行人應具備有關部門頒發的焊工合格證。

5.2.6 屬多經公司、後勤部需要到生產現場擔任工作負責人的,由多經公司經理、後勤部長推薦,並經分管副廠長或總工程師書面批准授權的熟悉各專業的各分(子)公司正副經理、部門負責人及分(子)公司或部門技術員、班長等人員擔任。

發電廠工作票技術規範

7.粵電集團公司 發電廠工作票技術規範 規定 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安全措施是否已全部執行並符合安全工作條件,必要時要求作詳細補充,並檢查補充的安全措施已正確地執行是以下哪種人員的職責 1.0分 a.工作負責人 b.工作票簽發人 c.工作許可人 11.工作結束前,如需要臨時解除某一...

發電廠工作票管理

q hd 江蘇淮陰發電有限責任公司企業標準 q hd 21315 2012 工作票管理 2012 08 31發布 2012 09 01實施 江蘇淮陰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發布 為規範各類工作人員的安全行為,保證人身和裝置的安全,結合電力生產特點和本公司實際制定本標準。本標準中附錄a為規範性附錄。本標準在編...

發電廠熱控工作票

單位 國能巴楚生物發電 編號 rk 2012 1 0021.工作負責人 監護人 閆建軍班組 維護2.工作班成員 不包括工作負責人 吳長新共 1 人。3.工作的機組名稱及裝置名稱 鍋爐0公尺主給水流量櫃 4.工作任務 5.計畫工作時間 自年月日時分 至年月日時分 6.工作條件 裝置及迴路停運或不停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