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購婚房分手之後如何分割

2021-03-04 01:30:05 字數 1269 閱讀 4058

王先生與李女士曾系戀人關係,戀愛期間購買了位於某區的房屋一套用作婚房,該房屋登記在兩人名下。後雙方因性格不合導致分手。王先生將李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將該房屋判歸其所有,該房所欠貸款由其一次性償還,並同意補償李女士房屋折價款10萬元。

王先生訴稱, 2023年8月,在中介機構的居間下,他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居間服務合同》、《補充協議》等購房檔案,約定房屋的總價款228萬元,其中首付款136萬元,貸款92萬元。上述檔案簽訂後,他共支付了首付款135萬元、中介**費61 560元、公積金評估費1500元、擔保費2705元、稅款13 500元,其餘92萬元使用李女士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自2023年3月起李女士霸佔房屋,導致我不得已租房居住,故起訴至法院,要求將該房屋判歸他所有。

對此李女士辯稱,她共支付了44萬元購房款,其中從她的帳戶轉到資金監管帳戶43萬元,還給了賣房人1萬元現金。另外,入住時辦理完物業交割,她又給付賣房人1萬元。剩餘92萬元購房款也是用她的名義申請的公積金貸款,所以她對訴爭房屋貢獻較大。

該房屋的所有權登記在雙方名下,現房子由她居住使用,並進行了裝修,而且貸款人不能變更,故不同意王先生的訴訟請求,訴爭房屋應歸她所有,她給付王先生房屋折價款91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王先生與李女士於戀愛期間購買了位於某區某房屋一套,總價款共計228萬元。為購買該房屋,王先生共計支付購房款133萬元,李女士支付3萬元。因王先生不具備公積金貸款資格,2023年10月,李女士與銀行、住房貸款擔保中心簽訂了《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合同》,約定用該房屋進行抵押,貸款92萬元,期限30年,李女士每月最低還款額4593元。

截止起訴之時,李女士償還貸款及利息共計61430.92元。另查,李女士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並於2023年6月份辦理入住手續後一直居住至今。

後法院綜合考慮兩人的出資、辦理入住、貸款及裝修等方面,最後,法院判決該房屋歸李女士所有,由李女士給付王先生房屋折價款120萬元。

共同共有關係終止的,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本案中,王先生的首付款出資部分雖大於李女士,但辦理入住手續,交納房屋貸款和裝修均由李女士負責。現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兩人名下,沒有確定各自所佔房屋的份額,為便於今後居住和償還貸款,在兩人不能繼續按照共同共有形式擁有同一套房屋時,應將房屋判歸一方所有,擁有房屋的一方應支付另一方相應共有財產的折價款。

綜合本案從李女士出資、還貸、今後繼續還貸以及裝修、實際居住的現實狀況考慮,加之王先生不具有公積金貸款的資格,故法院將訴爭房屋判歸李女士所有為宜,由李女士按照雙方認可的房屋現價給予王先生折價款。折價款的數額參考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由李女士給付王先生120萬元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