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2021-03-04 01:30:04 字數 4721 閱讀 286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交通系統安全生產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交通安全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我省交通系統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全省交通系統各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管理工作,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應遵循「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審批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做到機構健全,制度完善,分工明確,責任落實,經費保障,人員到位,設施齊全。

第五條各單位應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鼓勵和支援各單位進行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安全生產管理先進技術,完善安全生產設施,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六條對發生重特大生產事故的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事故單位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各單位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預防生產事故、參加搶險救護、報告重大安全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或者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優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八條各單位應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二章安全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九條各單位應加強安全生產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機構或指定部門負責安全工作,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各單位在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三)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分析研究安全形勢,防範各類事故發生,解決安全工作中的問題。

(四)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推廣應用安全管理新技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組織安全檢查活動,督促安全隱患整改。

(六)做好「春節」、「五一」、「十一」**周的各項安全工作,保障安全。

(七)制定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八)查處重特大安全事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九)組織安全生產知識競賽活動,做好「安全生產月」等活動的各項工作。

(十)定期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及時、如實報告生產事故。

第十條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有關行業管理機構應加強行業安全生產監督和管理,及時向同級交通主管部門及上級管理機構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和生產事故,同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海事管理機構

按照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方便群眾、依法管理的原則,保障內河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1、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的統一監管制度和資訊通報及溝通協調機制。

2、負責船員培訓、考試、發證工作,監督檢查船舶的船員配備、持證、適任、值班等情況。

3、負責船舶適航和船舶技術管理工作。負責船舶登記管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監督管理和船舶汙染水域的防治監管管理工作。

4、負責運輸船舶的安全監管工作和船舶的進出港簽證。

5、負責通航水域安全監管工作,對內河交通密集區域、多發事故水域以及貨物裝卸、乘客上下比較集中的港口,對客渡船、滾裝客船、高速客輪、旅遊船和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加強安全巡查。

6、建立船舶、浮動設施、船員和通航安全環境的安全監督檢查制度,開展水上交通安全宣傳,督促港航企業加強安全管理。

7、負責水上通航秩序管理,組織開展水上安全檢查,調查處理水上交通事故。

8、負責航道、錨地、安全作業區、施工作業區等區域的現場安全監督和秩序管理。維護水上遊覽區、水上體育競技活動區的現場通航秩序。

9、監督檢查轄區碼頭、泊位安全狀況,監督轄區錨地、航道、調頭區、泊位水深情況。

10、現場監督檢查轄區內船舶、設施的航行、停泊和作業情況,處理轄區內船舶、設施的違法行為。

11、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適裝許可及現場監督。

12、負責助航標誌的監督管理。

(二)航運管理機構

1、負責水路運輸單位安全資質的審核把關工作。

2、負責水路運輸單位的安全監督工作,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查處重大客、貨運輸事故。

3、負責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並負責監督檢查。

(三)運政管理機構

1、負責道路運輸安全工作,建立運輸單位安全生產目標考核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2、制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措施,推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運輸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制。

3、嚴把運輸經營者市場准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關和汽車客運站安全監督,做好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資質審核、運輸車輛安全資質審查和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的源頭管理工作。

4、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分析、研究安全生產情況,並提出相應措施。

5、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和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督促運輸企業落實安全生產制度,整改事故隱患。

6、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查處重特大道路運輸事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7、做好「春節、五

一、十一」**周的道路運輸安全工作,保障運輸安全。

8、組織開展培訓工作,定期對各級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工作業務培訓。

9、運用現代化管理手段,提高對車輛的靜態管理和動態控制,最大限度地減少道路運輸安全事故的發生。

10、維護汽車站秩序,監督汽車站做好「三品」檢查和消防安全工作。

11、及時填報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統計報表。

(四)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管理機構

1、負責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2、負責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初審。

3、負責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三項人員考核(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專案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查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事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5、受理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五)公路(含高速公路)管理機構

1、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做好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2、監督檢查公路建設專案法人和從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3、監督檢查公路施工單位的施工標誌、警示標誌、繞行標誌或修建臨時便道,以保證車輛和行人的通行安全。道路施工單位的施工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暢通的要求。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

4、公路養護工作應當按照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保證公路、公路橋涵及各類公路附屬設施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5、定期對養護的公路橋梁進行檢查。公路橋梁經檢測荷載等級達不到原標準的,應當設定明顯的限載標誌,並及時進行維修和加固;經檢測發現公路橋梁嚴重損壞影響通行安全的,應當設定禁止通行和繞行標誌,並及時採取修復措施。

6、公路標誌、標線應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對損壞的公路標誌,應當及時予以修復、更換;因技術等原因無法按時修復、更換的,應當設定臨時公路標誌。

第十二條各單位要實行安全生產責任目標管理制度。每年度交通主管部門應與所屬單位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並加強考核工作。

第十三條各單位應層層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把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落實到每乙個基層單位、每乙個環節、每乙個崗位、每乙個工作人員。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各單位應安排用於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進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宣傳、安全培訓、安全獎勵等方面的經費,並納入年度單位財務預算。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部門應配備專用**、傳真機、計算機、照相機、攝像機、交通工具等必要的辦公裝置。

第十五條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

第十六條各單位應實行安全例會制度。

各單位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生產經營單位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對客運駕駛員每週一次例會、貨運駕駛員每月一次例會。

第十七條各單位要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會議記錄制度。其內容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參加人員、會議主持人、會議議題、議定事項和到會情況等。

第十八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行業管理機構應對轄區內交通系統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安全檢查分為綜合性檢查和專項檢查兩類,檢查方式為明查與暗訪相結合以暗訪為主、行政領導檢查與專家檢查相結合以專家檢查和評價為主,檢查的主要內容為查管理、查制度、查落實、查現場、查隱患、查整改、查事故處理。

第十九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行業管理機構每半年應組織一次綜合性安全檢查,重大活動、重要時段、根據上級要求或視情節進行專項檢查。

生產經營單位每月至少進行一次綜合性檢查,每週至少進行一次專項檢查,重點部門每天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條安全檢查實行登記制度,其內容包括:被檢查單位、檢查時間、檢查人員、檢查專案、檢查部位、隱患情況及要求等。

第二十一條安全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當時不能整改的,要下達《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要下達《停業整改通知書》,提出整改意見和整改期限,並由安全檢查負責人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

整改後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檢查人員應通知行政審批部門撤銷其原審批。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對安全檢查所發現的隱患,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後,被檢查單位應向檢查單位寫出安全隱患整改報告書,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務的,應當向檢查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後按重新規定的期限完成整改。

接到被檢查單位的安全隱患整改報告書後,檢查單位應當組織人員對整改情況進行複查。經複查後仍有安全隱患的,給予停業等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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