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科制度

2021-03-04 01:28:39 字數 4963 閱讀 4002

1、按照《集團公司及供電處要求》健全本科室所屬供電裝置的各種資料,建立本科室地面供電裝置台賬,確保技術資料齊全準確,組織制定供電管理制度。

2、負責本科室地面供電裝置管理,健全供電裝置使用、維護、檢修管理制度,抓好本科室所屬供電裝置的質量標準化工作。

3、負責編制本科室所屬供電裝置安全技術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4、負責本科室所屬供電系統的優化設計、技術改造,對新建改動線路裝置進行統一命名編號。

5、協同有關部門組織對供電裝置方面安全技術培訓,提高全體供電工作人員技術水平。

6、負責公司供用電的增容申請工作,負責供用電的統計、分析、報表及電費上繳工作,負責公司外轉供電的審批及、外轉供電的電費收繳工作。

7、負責完成本科室的供電可靠性管理工作,為保證供電安全各配電室確保24小時有人值班。

8、負責變電所裝置事故的追查、分析、按照《安全生產獎懲條例》及相關制度進行處罰。

9、負責本科室所屬供電裝置電氣設施,安全用具的電氣試驗及避雷接地設施的測試整改工作。

10、完成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一節供電科安全生產責任制

1、抓好全礦井上下供電系統的優化設計,技術改造,新技術的推廣應用工作。

2、抓好全礦供電裝置及電氣保護的整定、除錯工作。

3、抓好全礦電氣設施、安全用具的電氣試驗工作。

4、抓好避雷設施的測試,整改工作。

5、抓好電氣事故的追查,分析,建檔工作。

6、抓好電氣裝置的安全檢查,做好「三定、複查」記錄。

7、抓好供用電的申請及增容審批工作,做到依法用電,合理用電,節約用電。

8、抓好供用電的統計,分析,報表及外轉用電的費用收繳工作。

9、抓好電氣試驗的基礎工作。

10、抓好重要變電所的質量標準化檢查工作。

11、抓好礦井的「避峰調荷」工作,做到節約用電。

12、抓好供電裝置的週期性檢修工作。

13、執行電力排程規程,規範工作票簽發,操作票填寫及執行工作。

第二節供電科科長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1、負責全礦電氣安全技術的設計、開發、改造及調研工作。

2、負責本單位各級責任制落實考核。

3、負責全科日常事務的管理工作。

4、全面負責全礦計畫用電,安全用電,節約用電的管理工作。

5、認真抓好電氣裝置的維修、保養,使裝置完好率、事故率等符合規定要求。

第三節供電科副科長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1、負責全礦供電系統的優化設計,技術改造及技術調研工作。

2、負責全礦井上下供電設施的安全檢查工作。

3、負責各項規程、措施的審批工作。

4、負責電氣事故的追查、分析、建檔工作。

5、協助科長做好全科日常事務及電氣技術的管理工作。

第四節供電科科長助理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1、抓好全礦供電管理工作,即計畫用電,節約用電,安全用電工作。

2、負責全礦井上下供電設施的安全檢查工作。

3、負責礦井供電系統圖的繪製工作。

4、負責電氣事故的追查、分析、建檔工作。

5、協助科長做好全科日常事務及電氣技術的管理工作。

第五節供電科科員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學習、嚴格執行上級和礦有關機電管理的方針、政策、條例、規程、措施及辦法,努力提高技術業務素質。

2、抓好全礦供電管理工作,即計畫用電,節約用電,安全用電工作。

3、負責供用電的統計、報表、分析及外轉電費的收繳工作。

4、負責礦井供電系統圖的繪製工作。

5、負責全礦各種體系認證資料的彙編、整理及整改工作。

6、負責本科內部技術資料的整理、收集、發放工作。

7、協助科長做好本科日常事務。

第一節一般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供用電管理,做到合理用電,杜絕電力浪費,降低用電消耗,確保全年用電指標的完成,特制定以下用電管理細則:

1、供電科負責生產用電及外轉用電的安全管理、電費計量、節電措施的制定,用電增容申請、負荷變更的審批等工作。

2、每月25日電力科、勞企科協同抄表,供電科負責對公司用電及外轉用電作統計。

3、各使用者要對自己的計量器具加強管理,確保其完好準確。若電表靈敏度不夠或電表損壞要及時進行更換,費用由使用者自行承擔。

4、各變電所值班人員要按時抄表,認真填寫執行記錄。機電隊對電表要加強管理,若電表靈敏度不夠或電表損壞,要及時組織更換。

5、堅持執行避峰用電,做到削峰填谷。採、掘、機、運晚高峰段停機檢修。

6、供電科每月要不定期對辦公照明、生產場點進行用電安全檢查,對存在的問題要嚴格按照檔案要求對責任單位及責任人予以處罰。

7、礦區內臨時工程的施工單位,在施工接火前,必須提出用電申請,填寫用電負荷、時間及地點等,到供電科審批,批准後方可裝表用電。供電負責計量、電費統計工作。

8、對臨時施工隊的工程用電,從施工開始就必須執行裝表計費,杜絕偷電現象。若沒有辦好用電協議就私自接火使用者,一經檢查發現,罰施工隊10000元,接火人50-500元,接火單位5000元。

9、以上規定各用電單位要嚴格遵照執行,確實做到節約用電、節能增效。

第二節外轉用電管理規定

為了進一步規範供用電秩序,依法依規管理電網,保障公司的根本利益,保障公司的安全生產,對外轉使用者的供電安全和生產做如下規定:

1、乙方必須保證供電線路、供電裝置、受電裝置的完好,保證供電安全。

2、乙方因管理不善,維修、維護不到位,使礦電網受到衝擊,或引發大面積停電事故的,甲方有權終止向乙方供電,並按照事故性質及損失,責令乙方賠償。

3、乙方必須在每月25日前,繳清上月電費,否則,予以終止供電。

4、不按規定繳納電費的,就視為供用電合同解除,甲方不再對乙方供電。

5、乙方有義務執行「供用電合同」中規定的相關條款。

6、乙方必須嚴格執行甲方下達的限電命令,並積極響應,積極配合,超出規定的時效,甲方有權對乙方線路拉閘限電。

7、在生產負荷緊張的情況下,甲方有權對乙方供電線路下達限電拉閘命令,在限電期間造成的損失,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8、 因乙方不按照規定繳納電費,甲方對乙方採取拉閘限電時,造成的經濟損失,乙方全部承擔,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9、 乙方必須執行供用電協議的相關條款,並執行本「補充」條款。

10、 乙方因不執行限電命令達到兩次以上的,則視為供用電合同解除。

11、乙方要有專用的**,凡因通訊問題,不能及時通知到乙方,或乙方無人接聽的,甲方在20分鐘後,有權下達強制限電命令,如給乙方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四章停送電安全管理制度

所有在電氣裝置和電力線路上進行工作的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停送電申請票管理制度》和《專人聯絡停送電制度》。電氣、線路申請票是允許書面命令,也是明確安全責任,向工作人員進行交底、實施安全措施、履行工作與監護、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手段的書面依據。

第1條申請票辦理。

1、凡在高壓裝置上工作,必須辦理停電申請票。

2、在低壓裝置上停電,凡是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工作,必須辦理停電申請票。

3、凡是進行負荷增加或接火、拆除工作,必須辦理增容申請和停電申請票。

4、凡在地面、井下**、採區、新井臨時**變電所需停送電的工作,必須在供電科辦理停電申請票。

5、凡是影響主、局扇供電執行工作,在辦理停電申請票時必須有通風科審批簽字。

6、凡在井下變電所以外需停送電工作的,必須在機電科辦理停電申請票。

7、機電副隊長、技術員或機電班長辦理停電申請票,其他人一律不准辦理。

第二條申請票的填寫

1、申請票必須手工填寫,一式六份,機打或掃瞄影印件嚴禁使用。

2、申請票簽發人根據工作需要填寫申請票,填寫時或填寫後,均應對照模擬圖或接線圖做一次核對,認為正確無誤時,在申請票簽發人處簽名,然後記入申請票簽發登記薄中。

3、工作負責人可以填寫申請票,但填寫完後應交簽發人核對,審查並簽發。工作負責人不能簽發申請票。

4、申請票除按規定填寫申請單位、單位負責人、安全監護人、協同工作人員、計畫工作時間、停電線路名稱、工作地段、工作內容等內容以外,必要時還應對補充的安全措施作出說明。

5、申請票應對「拉合開關」的裝置編號,負荷名稱進行認真填寫,以便於現場核對,保證執行任務的準確性。

6、補充的安全措施欄由申請票簽發人填寫裝接地線、設柵欄、掛標誌牌,並寫明在哪個地方設柵欄和懸掛指示牌。

7、根據申請票需要,簽發人對安全措施需要補充時,或囑咐工作負責人的安全注意事項,可填在安全注意事項欄內。

8、申請票停送電聯絡人,變電所值班負責人和停送電時間,嚴禁提前填寫和代簽字。

第三條申請票的送交

1、申請票在經過簽發人、科室負責人、排程室負責人、礦機電負責人(機電副總經理不在時可由機電副總代替,但必須標明代)、停送電單位值班負責人審驗無誤簽字後,應及時送交供(機)電科、生產排程、安全排程、執行申請票停送電單位值班室。

2、送交申請票到執行停電場所的申請票必須字跡清晰,以便於執行現場停送電工作。

第四條專人聯絡停送電制度

申請停送電單位的停送電聯絡人,持辦理好的停電申請票到指定配電點(變電所)進行聯絡停送電。配電點(變電所)值班人員執行停送電操作前,必須經過停送電單位現場許可人、生產排程值班員、停送電單位值班負責人共同確認後,方可進行停送電操作。配電點(變電所)值班人員執行停送電操作前,必須核對開關編號和負荷名稱,確認無誤後方可執行操作。

第五條現場作業時的工作監護制度

1、開工後,工作負責人必須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人員的安全進行監護,及時糾正違反安全的動作。所有工作人員(包括工作負責人)不許單獨留在高壓室內和室外變電所高壓裝置區內。

2、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在全部停電時,可以參加工作班工作,在部分停電時,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員集中在乙個工作地點,不致誤碰帶電部分時,方可參加工作。

3、申請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還應根據現場安全條件,施工範圍、工作需要等具體情況,增設專人監護和批准被監護的人數。專責監護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4、工作期間,工作負責人因故必須離開工作地點時,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離開前應交待清楚,並告知全體工作人員。原工作負責人返回時,同樣要履行交接手續。

5、現場執行停電、驗電、放電(井下放電前必須測量瓦斯濃度不超過1%)、掛接地線人員,應在停電執行操作後,在停電申請票上簽字,工作結束後,由監護人在現場檢查驗收,確認工作結束,並且拆除接地線後,在停電申請票上簽字後,方可進行聯絡送電。

供電中心供電線路巡迴檢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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