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鎮村級組織活動場所使用管理制度試行

2021-03-04 01:24:25 字數 1484 閱讀 9058

第一條為加強村級組織活動場所(以下簡稱「活動場所」)管理,充分發揮活動場所的作用,現結合本鎮實際,制定全鎮村級組織活動場所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條活動場所是村級組織開展辦公議事、黨員組織生活、教育培訓、便民服務、文體娛樂等活動的綜合陣地。各村黨支部要積極利用活動場所開展活動,切實發揮「一室多用」的功能,逐步使之成為全村政治、經濟和文化活動的中心。

第三條由村集體出資或村民群眾自願集資新建、改建、擴建的活動場所或設施,其所有權和使用權歸村集體所有,由上級組織部分或全部投入建設購買的活動場所與設施,其所有權歸國家和村級組織共有,村上擁有使用權。

第四條活動場所由鎮村兩級負責直接管理,同時接受縣委組織部的監督管理。

(一)村級組織負責活動場所日常修繕、維護、保潔、衛生,每週徹底清掃一遍,房屋狀況每月細緻核查一遍,並及時上報鎮黨委,同時做好防火、防盜、防潮、防震等安全工作。

(二)鎮黨委負責全鎮各個活動場所的統一管理,要適時對活動場所的配套裝置進行更新或補充,將場所修繕維護和設施裝置更新補充費用列入到年度財政預算。

(三)鎮黨委要組織黨政督查室、財政、農經等站所,每月一次定期對場所管理使用情況,包括衛生保潔、裝置管護、修繕維護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限期整改,及時處理,加強監督。

(四)未報經上級黨委、財政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對活動場所及其裝置進行侵占、轉讓、拆除、買賣、出租、挪用、毀損,不得進行新建、改建和擴建。

第五條活動場所管理使用納入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進行考核,村黨支部書記為第一責任人,村黨支部成員依次為順序責任人,活動場所管理使用情況將做為年度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各活動場所要建立固定資產明細帳,填寫《財產登記表》,做到帳物相符,新增財產要及時補充登記,年度鎮黨委組織對活動場所財產物品進行全面年檢、盤點,並向組織部呈報年檢報告。嚴禁任何理由將活動場所裝置轉移至鎮村幹部個人家中保管。

第七條活動場所要經常性綠化和美化,有旗桿必須懸掛國旗,黨務、財務公開欄內容要每月更換一次,隨時公開內容隨時更新,整個場所布置要簡潔明快,工作制度報經縣委組織部審定後統一上牆。

第八條各活動場所要建立上下班制度和輪流值班制度,上下班時間隨鎮上作息時間,輪流值班由各村視具體情況安排,值班表報鎮黨委備案備查。

第九條由於換屆或其他原因出現人員變動時,要嚴格實行財產移交,移交工作必須在鎮黨委和村兩委監督下規範進行。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鎮黨委責令相關負責人限期整改,並進行誡勉談話,相關責任人作出書面檢查。對受到談話仍無整改或繼續造成不良影響的,鎮黨委免去其所擔任的職務,並責令其賠償相應經濟損失,情節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經審批,擅自拆除、轉讓、拍賣、**、挪用、侵占、租賃和破壞場所房屋、場地、配套設施或資產的。

(二)因管理不善或玩忽職守致使場所的辦公設施、遠教裝置等重要物資遭受損毀或遺失的。

(三)未按要求進行年檢,發現有長期用集體資產或致使集體資產流失的。

(四)活動場所及其裝置長期閒置,不發揮應有作用的。

(五)在活動場所搞封建迷信,聚眾賭博以及其他違規及非法活動的。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二0一0年一月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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