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離式保函協議書銀行保函分離

2021-03-04 01:14:31 字數 3238 閱讀 9564

分離式保函協議書

(適用於所有銀行分離式保函)

編號號甲方(保函申請人

住所法定代表人

郵政編碼**傳真

乙方住所

法定代表人:

郵政編碼傳真**

甲方因專案(□ 招標編號/□ 主合同編號的需要,申請乙方為其向銀行)(下稱「保證銀行」)申請保函(保函種類),並為該保函提供反擔保。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申請,雙方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乙雙方約定由保證銀行出具為受益人、幣種為擔保金額(大寫)為的分離式保函(下稱銀行保函)。乙方應甲方請求,同意為上述保函提供反擔保。

銀行保函的具體內容以銀行實際出具的為準。甲方不得以實際出具的保函與上述約定不一致而拒絕或遲延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第二條乙方提供反擔保的方式及內容具體由乙方與保證銀行間的約定為準。甲方知曉並接受乙方與保證銀行之間的反擔保約定,乙方按該約定向銀行承擔反擔保責任後向甲方追償時,甲方不得以其不知乙方與銀行間約定為由而提出異議及抗辯。

第三條甲方按下列方式向乙方支付相關費用:

1、雙方確認擔保費為人民幣大寫銀行保函押金人民幣大寫擔保費和銀行保函押金兩項金額合計人民幣大寫

2、本合同簽訂後2日內,甲方須一次性以下列任何一種方式(以塗黑為準)向乙方支付上述費用,否則,乙方有權拒絕出具保函。

□ 現金

□ 支票

□轉賬至下列賬戶

戶名開戶行賬號

3、擔保期間屆滿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甲方應將保函原件收回並退還乙方,或取得保函受益人出具的保函項下保證責任已解除的書面證明交給乙方。否則,乙方有權以每逾期一日以保函擔保金額的千分之二(但不得低於叄仟元每天)計收逾期費,該逾期費可以從本合同約定的押金或質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甲方補足。

乙方自收到保函原件或相關證明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退還甲方的保函押金。

第四條甲方應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以下第種方式的反擔保:

(一)貨幣質押反擔保:

1、甲方應於向乙方繳存幣種為人民幣、金額為

(大寫)的保證金,作為反擔保質押金。

2、上述質押金的支付方式為:

□ 現金

□轉賬至下列賬戶

戶名開戶行賬號

3、反擔保期間,甲方不得支用或申請支用該質押金,乙方有權拒絕從該質押金中支付與反擔保無關的款項,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乙方在承擔反擔保保證責任後有權以該質押金優先受償。反擔保期間保證金產生的孳息歸乙方所有。

4、乙方收到甲方退回的銀行保函原件後十五個工作日內退還質押金。甲方逾期未退銀行保函,乙方有權按本合同約定從該筆款項中扣除逾期費。

(二)第三人保證反擔保,具體由雙方另外簽訂《反擔保書》。

(三)其他形式反擔保,具體由雙方另外簽訂反擔保合同。

第五條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棄外,同時具備了下列條件後,乙方為甲方提供反擔保:

1、本協議書正式生效;

2、甲方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履行了支付義務;

3、符合乙方要求的反擔保合同或其它反擔保方式已生效;

4、屬需要報批的對外保證的,該項保證已按照有關規定報經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批准。

第六條甲方對乙方做出如下承諾:

(一)向乙方提供真實的財務報表及有關資訊等資料,接受乙方對有關專案資金使用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

(二)甲方確認,簽訂本合同時已經全部知曉乙方向受益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詳細內容,對乙方按保函約定承擔保證責任後的追償放棄全部的異議和抗辯。

(三)反擔保期間,甲方如要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可能影響其對乙方償債能力的,應當提前書面通知乙方並徵得乙方書面同意。

(四)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低價或無償轉讓財產、減免第三方債務、為第三方提供連帶責任擔保、不及時行使或放棄行使債權或其他權利。

(五)反擔保期間,甲方發生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址、經營範圍、註冊資金變更等事項,應當及時通知乙方。

(六)反擔保期間,甲方如發生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合併、兼併、分立、合資、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申請破產等情形,應當提前30日通知乙方,徵得乙方同意,並按乙方要求提供相應的擔保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七)反擔保期間,甲方如發生被有關機關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或發生較大訴訟、仲裁等足以影響擔保項下債務清償的情形,應當在事件發生後十日內通知乙方。

甲方違反以上任何一項承諾,乙方均可採取下列一項或幾項措施:

(一)要求甲方全額支付乙方墊付的款項、逾期利息、複利以及其他費用;

(二)行使反擔保權利;

(三)要求甲方追加保證金或其他擔保;

(四)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五)法律許可的其他救濟措施。

對於乙方採取上述措施,甲方須給予積極配合,否則應當賠償因其怠於配合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同時另向乙方承擔銀行保函擔保金額5%的違約金。

第七條關於乙方的追償權

1、乙方追償權範圍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因承擔反擔保責任而代償的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等。

2、乙方反擔保責任的承擔以其與銀行間的約定為準,不受甲方與銀行保函受益人之間基礎合同糾紛的影響。

3、一旦乙方需要承擔反擔保保證責任,乙方向甲方索償之日起日內,甲方應向乙方全額償還乙方的代償費用。

甲方對於乙方按乙方與銀行間反擔保約定而承擔的支付行為放棄任何異議和抗辯,並無條件補償乙方因履行反擔保責任而支付的全部費用。如甲方不積極誠信履行償還義務,乙方有權在全國的任意**上對甲方及其主要負責人違反合同、違背誠信的行為予以公示,甲方無條件接受該公示。

4、只要乙方發生反擔保項下對外賠付,即使存在銀行保函受益人欺詐、基礎交易項下的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無效、部分無效或被撤銷、被解除等任何情形,甲方均有義務向乙方全額賠償。

5、因法律規定(包括國內外法律)、法院判決、仲裁機構裁決導致乙方在保函有效期屆滿後對外賠付的,甲方仍有義務向乙方全額賠償。

6、因支付利息、稅收、匯率變動、法律規定(包括國內外法律)、法院判決、仲裁機構裁決等原因導致乙方在保函項下對外賠付金額超過保函約定的保證責任限額的,對於超出部分,甲方也應向乙方賠償並補繳相關擔保費用。

7、乙方為甲方代償後,甲方同意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利率的4倍支付乙方代償本金利息,計息期間自乙方代償日後第五個工作日起至甲方全額償還乙方代償本金之日止。

第八條如果甲方與銀行間或與銀行保函受益人之間的合同發生變更,甲方應在上述合同變更後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乙方,並在通知書中列明變更的內容或將變更後的合同提交乙方。乙方如果認為變更後的合同加重或可能加重乙方的反擔保風險,可以要求甲方提供或增加乙方認可的反擔保(反擔保的具體形式由雙方另行商定),也可以按擔保金額百分之二十的標準增加手續費。增加的手續費乙方有權從甲方提交的質押金中扣除,或由甲方另行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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