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專項方案審查制度 修改 課件

2023-01-07 15:48:05 字數 5544 閱讀 8188

檔案編號:aq-41-2014版本號/修改次數:a/1

專項方案審查制度

為加強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明確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內容,規範專家論證程式,確保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積極防範和遏制建築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承建的列入國家或地方交通建設計畫的公路水運基礎設施新建、改建和擴建等建設專案。

(1)《浙江省公路水運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管理辦法(試行)》

(1)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指建築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

(2)專項方案:指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基礎上,針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單獨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檔案。

(1)各級技術、質量、機械、材料、生產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專項方案的執**況進行服務、指導、檢查、監督。

(2)各級技術質量部門對專項方案所使用的實施進行過程監督。

(3)各級機械部門應對專項方案所使用的機械裝置、工具等進行檢測、監督。各級材料部門應對專項方案中所使用的物質、材料、用品等進行檢測、監督,發現使用不符合專項方案所規定的物質、材料、用品的,應及時進行糾正。

(4)各級生產部門對專項方案實施過程的工序、工法、工藝等進行檢查監督。

(5)相關部門監督管理不力或沒有監督,造成應該有專項方案的沒有專項方案或專項方案未經批准而開工的,應承擔全部的責任。

公司在接到工程專案任務以後,在專案部開工前,公司總工程師應向專案部總工程師及專案部全體技術人員參加的技術交底,安全等相關部門也參加。

編制專項方案按附件一執行。如難以確認,專案技術負責人把工程的設計要求、主要施工方法、主要施工環境、相關地質等詳細情況以書面的形式(專案總工應提出初步認定意見)報告公司總工程師,由公司總工批覆後,再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審批。

專案總工必須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組級專案部內有相關專業知識及中級職稱以上的技術骨幹和相關操作人員充分討論並詳細策劃方案。

專項方案編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範圍

(1)土石方開挖工程

不良地質條件下有潛在危險性的土方、石方開挖工程。

(2)滑坡處理及邊坡防護工程

1. 滑坡體處治工程。

2. 高度超過6公尺(含6公尺)的邊坡處理工程。

3. 高度超過3公尺(含3公尺)的支擋工程。

4. 大型或複雜的邊坡防護工程(預應力錨索、抗滑樁等)。

(3)坑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1. 人工挖孔樁工程、岩溶段樁基工程。

2. 開挖深度超過3公尺(含3公尺)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工程。

3. 地質條件不良或周圍環境及地下光纜、管線複雜的基礎開挖工程。

4. 水深超過5公尺(含5公尺)的樁基礎、擋牆基礎、地下連續牆、沉井

5. 基礎、深水基礎及圍堰工程。

6. 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4)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1. 高度超過5公尺的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工程。

2. 跨度超過10公尺的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工程。

3. 施工總荷載大於10kn/m2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工程。

4. 集中線荷載大於15kn/m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工程。

5. 工具式模板工程(滑模、爬模、大型模板等)。

6. 特殊結構模板工程。

7. 用於鋼結構安裝的滿堂模板支撐工程。

(5)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1. 採用非常規起重裝置、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2. 採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塔吊、大型門吊、架橋機等)。

3. 起重機械裝置自身的安裝、拆卸工程。

4. 特殊環境下的吊裝工程。

5. 打樁機械、鑽孔機械等大型機械裝拆工程。

6. 瀝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拌和裝置裝拆工程。

(6)水上及水下工程

1. 外海作業工程。

2. 碼頭、水工結構物、邊通航邊施工航道作業工程。

3. 內河深水超過2公尺作業工程。

4. 內河打樁船作業、施工船作業、水上平台作業工程。

5. 水下混凝土澆築工程。

6. 水下打撈、拆除、焊接、設定設施等工程。

(7)架設、拆除與爆破工程

1. 拆除拱、梁等較易墜落、坍塌的工程。

2. 拆除高度5公尺(含5公尺)以上的牆、立柱等易坍塌的工程。

3. 大型支架、模板、便橋、裝置架設拆除工程。

4. 橋梁、碼頭加固與拆除工程。

5. 港口、碼頭大型裝置的安裝與拆除工程。

6. 有特殊要求的架設工程

7. 所有涉及爆破的工程。

(8)橋梁工程

1. 懸澆、懸拼施工的橋梁工程。

2. 轉體、頂推施工的橋梁工程。

3. 斜拉橋、懸索橋塔、索施工工程。

4. 跨線施工橋梁工程。

5. 跨徑10公尺以上圬工拱橋拱圈施工工程。

6. 跨徑20公尺以上鋼筋混凝土拱橋拱圈施工工程。

7. 高度超過5公尺(含5公尺)的柱、墩、塔等構件工程。

8. 預應力結構張拉、壓漿工程。

9. 支架法現澆梁、拱工程。

(9)隧道工程

1. 隧道出渣、運輸工程。

2. 隧道初期支護、二襯工程。

3. 隧道洞口、明洞施工工程。

4. 隧道圍岩突變區段掘進工程。

5. 豎井、斜井、輔助坑道工程。

6. 隧道預應力錨桿工程,盾構隧道深基坑施工,盾構裝置安裝、拆卸,盾構進出洞施工,特殊地質、環境區域盾構隧道掘進施工,盾構隧道掘進施工常見問題處理等工程。

7. 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湧水突泥、斷層等不良地質隧道,淺埋段、偏

壓嚴重段隧道掘進工程。

8. 沉管隧道施工中沉管浮運、就位、對接等水上、水下作業工程。

9. 長隧道和ⅳ級及以下圍岩的短隧道初期支護工程。

(10)其它

1. 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置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工程。

2. 20公尺以上高空作業工程。

3. 邊通車(通車公路為二級及以上)邊施工作業工程。

4. 特種裝置施工工程。

5. 施工臨時用電工程(用電裝置5臺以上或總容量50kw以上)。其他危險性較大工程視具體情況而定。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範圍

(1)滑坡處理及邊坡防護工程

滑坡體處治工程。

岩質邊坡高度超過30公尺、土質邊坡超過15公尺邊坡處理工程。

(2)基坑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1. 開挖深度20公尺以上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2. 開挖深度超過5公尺(含5公尺)基坑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3)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1. 高度超過8公尺的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工程。

2. 跨度超過18公尺的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工程。

3. 施工總荷載大於15kn/m2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工程。

4. 集中線荷載大於20kn/m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工程。

(4)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採用非常規起重裝置、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5)水上及水下工程

1. 外海作業工程。

2. 碼頭、水工結構物、邊通航(通航航道等級四級及以上)邊施工的航道工程。

(6)架設、拆除與爆破工程

1. 有特殊要求的架設工程。

2. 所有涉及爆破的工程。

(7)橋梁工程

1. 懸澆、懸拼施工的橋梁工程。

2. 轉體、頂推施工的橋梁工程。

3. 斜拉橋、懸索橋塔、索施工工程。

4. 跨高速公路、一級公路、鐵路的跨線橋梁工程。

5. 高度超過15公尺柱、墩、塔等構件工程。

6. 跨徑15公尺以上圬工拱橋拱圈施工工程。

7. 跨徑30公尺以上鋼筋混凝土拱橋拱圈施工工程。

(8)隧道工程

1. 盾構隧道深基坑施工,盾構裝置安裝、拆卸,盾構進出洞施工,特殊地質、環境區域盾構隧道掘進施工,盾構隧道掘進施工常見問題處理等工程。

2. 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湧水突泥、斷層等不良地質隧道,淺埋段、偏壓嚴重段隧道掘進工程。

3. 沉管隧道施工中沉管浮運、就位、對接等水上、水下作業工程。

4. 長隧道和ⅳ級及以下圍岩的短隧道初期支護工程。

(9)其它

1. 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置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工程。

2. 30公尺以上高空作業工程。

3. 邊通車(通車公路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邊施工作業工程。

4. 其他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視具體情況而定。

方案編制後,專案總工應認真組織專案部技術、質量、生產、機械、材料、消防、安全以及專案部有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進行充分討論。

需要採納的意見和建議由編制人員重新修改方案。修改後的方案還要經專案部參加方案討論人員的審核,並形成會議紀要。

所有上報方案需經專案總工和專案經理審核簽字,報公司總工審核後,再報監理業主審批。

方案的報送可以製作送達的記錄**。專案部應與工程實施前30天以上將方案報送公司總工室。公司總工室審核的時間應不超過15天。

特殊情況下 ,專案總工提出書面要求,在盡可能的情況下滿足專案施工要求,必須嚴把審核關。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除按一般專項方案程式進行審核外,還應當由公司總工負責,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

下列人員應當參加專家論證會:

1. 專家組成員;

2. 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

3. 監理單位專案總監理工程師及相關人員;

4. 公司分管安全的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總經理)、技術負責人(總工程師),工程部分管安全生產的部長、(工程部)技術負責人、專案負責人、專案技術負責人、專項方案編制人員、專案部專職安全員;

5. 勘察、設計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專家組成員應當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家組成。

專家在**建立的專家庫中選擇。

本專案參加各方的人員不得以專家的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

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誠實守信、作風正派、學術嚴謹;

2. 從事專業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豐富的專業經驗;

3. 具有高階專業技術職稱。

參加論證的專家,應附技術職務證書影印件。

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

1. 專項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

2. 專項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範;

3. 安全施工的基本條件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

專項方案經論證後,專家組應當提交論證報告,對論證的內容提出明確的意見,並在論證報告上簽字。該報告作為專項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導意見。

專家論證應認真、負責,態度嚴謹,科學而客觀的評價方案,保證專項方案的安全、可行,切合工程實際。

專案部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專項方案,專案經理、專案總工程師簽字,公司技術負責人、專案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簽字後,方可組織實施。

專項方案經論證後需做重大修改的,專案部應當按照論證報告修改,並由公司技術負責人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專案部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調整專項方案。

如因設計、結構、外部環境等因素發生變化確需修改的,修改後的專項方案應按照本制度審核。對於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專項方案,應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專項施工方案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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