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空間安全管理制度

2023-01-04 20:30:03 字數 3964 閱讀 1424

1 目的

為了規範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防止**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總局 59 號令)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應 **** 公司範圍內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

3 定義

3.1 本制度所稱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3.2 ****公司有限空間由各生產單位統計,交安全科彙總、確定、調整並下發各部門。

3.3 有限空間分三類:封閉、半封閉裝置,地上有限空間,地下有限空間。如窯內、磨機內部、各類工業管道、鍋爐、電纜隧道、地坑、汙水處理池等。

3.4 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

4 職責

4.1 有限空間作業工作場所的安全管理,由業主單位和作業單位或委託作業單位負責,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全面負責,相關負責人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本單位區域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責。

4.2 裝置科負責有限空間作業工作場所的消防監護和後勤保障工作。

4.3 安全科負責危險作業工作場所的安全檢查、督促工作。

5 工作內容和要求

5.1 有限空間作業分級審批程式

5.1.1 凡屬非突發性的受限空間作業均應有下達作業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作業任務部門共同制訂安全作業程式、防護措施,填寫《危險作業申請表》 ,按分級審批要求進行審批。

5.1.2 突發性的有限空間作業,是指在生產過程中遇到突發性的,為做好安全防範或搶救人員,避免、減少人身傷害及公司重大財產損失的事件,可立即**匯報公司領導、安全科,並指定專人在現場指揮作業。

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後,由安全科負責組織相關單位進行事件調查、原因分析等。

5.1.3 有限空間作業危險分級及審批按照公司《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第 4.1 項內容執行。

5.2 危險作業分級監控或安全督查程式

5.2.1 施工前,施工單位要檢查現場,落實《危險作業申請表》制訂的各項安全措施,按作業程式,對參加作業的所有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作業中除專(兼)職安全員到現場外,專案負責人、所在單位分管領導必須到現場監護或安全督查。

5.2.2 根據分級審批,a 級有限空間作業公司總經理或在公司主持工作的領導必須到現場指揮作業,b 級有限空間作業公司分管領導或在公司主持工作的領導必須到現場指揮作業,c、d 級有限作業審批人員必須到現場監護或指派同級別其它人員現場監護。

5.2.3 作業前要清理好現場,保持現場清潔整齊,消除不安全因素。

5.2.4 不執行有限作業審批制度,私自從事危險作業,任何人員都有權制止,並按違章論處,如發生**、火災、**等事故,或給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等,應追查單位領導和操作者的責任。

5.3 有限空間作業控制

5.3.1 各單位對本部門的有限空間進行辨識,確定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等基本情況,建立有限空間管理台賬,並及時更新。

5.3.2 各單位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對作業環境進行評估,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 並經分廠及公司負責人批准;未經許可任何人禁止入內。

5.3.3 各單位應當按照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明確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及其安全職責;部門安全員檢查確認作業人員安全知識、技能及身體狀況是否滿足作業要求。

5.3.4 各單位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將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和作業現場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業人員。

現場負責人應當監督作業人員按照方案進行作業準備(包括防暑降溫藥品、飲用水、通風設施以及應急救援物資等)。

5.3.5 各單位應當採取可靠的隔斷(隔離)措施,將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設施裝置、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空間與作業地點隔開,上下游及相關裝置按《停送電管理辦法》辦理停電手續。

5.3.6 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後檢測、再作業」的原則。

檢測人員由公司指定的專人負責。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性粉塵)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檢測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任何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檢測的時間不得早於作業開始前 30分鐘。

5.3.7 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應當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資訊。

檢測記錄經檢測人員簽字後存檔。 檢測人員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發生。

5.3.8 有限空間內盛裝或者殘留的物料對作業存在危害時,作業人員應當在作業前對物料進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換。

經檢測,有限空間的危險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一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後,方可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5.3.9 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單位應當採取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禁止採用純氧通風換氣。

發現通風裝置停止運轉、有限空間內氧含量濃度低於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高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限值時,必須立即停止有限空間作業,清點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

5.3.10 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單位應當對作業場所中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定時檢測或者連續監測。

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後方可進入。

5.3.11 有限空間作業場所的照明燈具電壓應當符合《特低電壓限值》(gb/t3805)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作業場所存在可燃性氣體、粉塵的,其電氣設施裝置及照明燈具的防爆安全要求應當符合《**性環境第一部分:

裝置通用要求》(gb3836.1)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5.3.12 作業人員在有限空間內部作業要規範佩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5.3.13 有限空間作業前,作業現場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間出入口暢通;

(二)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和警示說明;

(三)作業前清點作業人員和工器具;

(四)作業人員與外部有可靠的通訊聯絡;

(五)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並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絡;

(六)存在交叉作業時,採取避免互相傷害的措施。

5.3.14 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後,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應當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撤離作業人員。

5.3.15 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給其他單位實施的,應當發包給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承包方,並與承包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

存在多個承包方時,接洽單位和安全科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公司對發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主體責任。承包方對其承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直接責任。

5.3.16 有限空間作業中發生事故後,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分廠、公司相關安全管理部門和人員匯報,禁止盲目施救。

應急救援人員實施救援時,應當做好自身防護,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6 有限空間作業人員安全培訓

6.1 各單位應當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車間主任以上管理人員培訓由生產安全處組織。專項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有限空間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防範措施;

(二)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三)檢測儀器、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四)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安全培訓應當有專門記錄,並由參加培訓的人員簽字確認。

6.2 各單位因定期進行演練,提高有限空間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應急處置能力,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應當掌握相關應急預案內容。

7 記錄

7.1 危險作業申請表

7.2有限空間檢測記錄

8 附則

8.1 本制度由安全科起草,並歸口管理。

8.2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解釋權歸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8.3 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範要求,本制度若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不符,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與標準規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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