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新環保管理制度

2022-12-31 17:00:04 字數 4518 閱讀 9679

通知各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崔木煤礦環境保護工作,全面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煤炭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陝西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落實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職責。結合環境保護工作現狀,煤礦將原有的《崔木煤礦環保管理制度》進行了修訂,現將新修訂的《「三廢」管理考核制度》、《環境衛生管理制度》下發給你們,希望各部門認真組織員工進行學習和遵照執行。

附:1、《「三廢」管理考核制度》

2、《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崔木煤礦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崔木煤礦

「三廢」管理考核制度

為保護環境,防止汙染,創造清潔、適宜的生活、工作環境,形**人自覺參與環境保護的良好氛圍,實現資源高效利用、能源高效轉化、廢棄物高效回用,規範「三廢」(廢水、廢氣、廢渣)管理,杜絕環境汙染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崔木煤礦範圍內所有「廢水、廢氣、廢渣」及環境保護裝置設施的執行、維護管理等。

二、管理職責

2.1各部門行政一把手對本單位「三廢」排放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2.2各部門負責定期對本單位所屬的環保裝置設施進行檢維修,強化崗位操作人員技術培訓,保證環保裝置設施有效執行,確保「三廢」達標排放。

2.3各部門應及時排除環境隱患,負責「三廢」治理和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實施,不能解決的應立即上報煤礦,並提出改進意見。

2.4環保部負責對環保裝置設施的監督管理,危險廢物銷賬的建立和管理及外售相關工作。

2.5環保部負責定期安排對各部門「三廢」排放點進行監測,保證各監測點資料的真實有效。

2.6環保部負責各部門「三廢」排放情況的監督、檢查、考核和獎懲。

2.7環保部根據監測結果,協助「三廢」超標單位查明超標原因、提出改進措施和治理意見。

2.8機運部負責廢渣的運輸和規範堆放。

2.9礦主管領導負責監督環保部對各部門 「三廢」排放情況的檢查和考核。

三、廢水管理與考核

3.1管理分工

3.1.1洗煤廠負責生產廢水的**處理及供給。

3.1.2環保部負責對生產廢水迴圈設施執行的監管和考核。

3.2汙水分類

3.2.1內排廢水

直接排入汙水處理系統的生產廢水及生活廢水。

3.2.1.1管理要求

(1)各部門的沖洗地面水應排入指定地點(溝渠或設施),嚴禁進入汙水水處理系統。

(2)嚴格遵守崗位操作規程,防止人為操作不當導致嚴重的水體汙染事故發生。

3.2.1.2

(1)排放標準

洗煤廠汙水處理系統排放標準,執行《煤炭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之規定,詳見表3-1。

表3-1 洗煤廢水汙染物排放的標準

2)管理要求

(1)洗煤廠汙水處理系統所有裝置設施確保執行正常,加強裝置的維護、保養。

(2)洗煤廠汙水處理系統出口水質必須穩定達到表1中所要求的限值。

3)處罰標準

(1)出水口各項汙染物濃度超標,對責任單位(負責人)的罰款規定(單位負責人承擔罰款總額的10%,相關責任人承擔罰款總額的50%),詳見表3-2。

表3-2 洗煤廢水汙染物排放考核標準

(2)對造成汙染事故的單位5000~10000,並處以部門負責人1000~3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3.2.2雨水收集池系統

1)管理要求

(1)各部門負責對所屬區域內的雨水井所屬的設施定期進行維護,確保雨水暢通。

(2)各部門負責在雨季時收集初期前20分鐘的雨水進入收集池,其餘雨水進入排洪渠排放。

(3)各部門做好雨汙分流管理,生產系統廢水嚴禁進入排洪渠內。

(4)雨季排洪渠排水時,環保部負責對排洪渠水進行取樣分析,及時將分析結果記錄並報告煤礦主管領導。

2)考核標準

(1)各部門所屬區域內雨水井相關設施維護管理不到位或未及時清理井內雜物,對相關責任人處以100~300元罰款,部門責任人以500~1000元罰款。

(2)造成生產廢水或生活廢水進入排洪渠,對部門責任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

3.3生產廢水迴圈

3.3.1生產廢水迴圈系統設定

全煤礦共設定1套生產廢水迴圈系統:

(1)洗煤廠生產廢水迴圈系統

3.3.2管理要求

(1)生產廢水必須嚴格管理,精心操作,嚴禁外排溢漏,切實做到迴圈利用。

(2)洗煤廠具體負責汙水站日常管理工作及迴圈水池的日常管理工作。

(3)加強生產廢水迴圈系統裝置設施維護管理,保證正常連續執行。

(4)生產廢水堅決杜絕外排溢漏,由於裝置故障或其它原因需檢修,檢修單位應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及時向環保部匯報,並及時組織搶修,恢復迴圈狀態。

(5)洗煤廠要控制好汙水池的水量和水位,及時清理水池沉澱物,保證出水質量,確保廢水不外漏、外溢。

(6)由於生產需要,生產水需溢流排放時,需要向環保部寫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後,方可溢流排放。

3.3.3考核辦法

(1)將粉塵、或其他汙染物掃入排水溝者,對責任人每次處以300元罰款。

(2)將地面沖洗水排入非指定地點(溝渠或設施)者,對責任人每次處以300~500元罰款。

(3)由於責任心不強,人為操作不當,造成生產水外洩,對事故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

(4)未經環保部同意,生產水溢漏外排,對部門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部門責任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對部門處以2000~5000元罰款。

(5)由於裝置故障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產水溢漏外排事故,未向環保部書面匯報者,對部門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部門責任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對部門處以2000~5000元罰款。

(6)由於人為操作原因導致生產水溢漏外排,造成嚴重汙染事故發生,由煤礦領導研究討論,對責任人予以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四、廢氣管理與考核

4.1管理要求

(1)各部門對易產揚塵的部位或場所,應當採取相應措施進行降塵處理,盡可能做到減少揚塵。

(2)對本單位的環保裝置設施應當定期維護保養,確保其執行率達96%以上,保證廢氣各類汙染物達標排放。鍋爐房脫硫、脫硝處理效率應達到85%以上,收塵率達到95%以上。洗煤廠收塵率達到90%以上。

(3)環保部對各部門汙染源汙染物的排放開展定期檢測和臨時抽測,各部門要確保汙染物濃度達標排放。

4.2排放標準

鍋爐排放的標準,執行《關中地區重點行業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之規定,詳見表4-1

表4-1 燃煤鍋爐排放考核標準

4.3處罰標準

(1)排放廢氣中含塵濃度超標,對責任單位(負責人)的罰款規定(單位負責人承擔罰款總額的10%,相關責任人承擔罰款總額的50%),詳見表4-2

表4-2 排放廢氣含塵濃度超標處罰標準

2)對造成汙染事故的單位5000~10000,並處以部門負責人1000~3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4.4考核標準

4.4.1處罰標準

(1)鍋爐廢氣指標濃度超過規定,對相關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部門責任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對部門處以2000~5000元罰款。

(2)在生產過程中,控制不到位或操作不當,導致無組織排放,對相關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部門責任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對部門處以2000~5000元罰款。

(3)環保裝置、設施檢修或處理故障時必須提前申請,經環保部審核、煤礦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進行檢維修。未經審核、批准,擅自停運環保裝置設施的,對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部門責任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對部門處以2000~50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煤礦領導研究討論,對責任人予以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4)由於裝置故障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的廢氣超標排放,本單位應採取有效的應急措施,並以書面形式向安全環保處匯報,煤礦依照具體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5)廢氣指標濃度超標處罰標準中濃度限值按上限進行處罰。

五、危廢、固廢管理與考核

5.1廢渣的種類

煤泥大棚堆放的有煤泥,脫硫渣庫堆放有脫硫渣,交有資質單位處置的危險廢物有廢機油。

5.2管理要求

(1)煤泥、脫硫渣堆放在制定的專用儲存場所。

(2)每個月28日至30日,廢機油由安環部安排專人管理,並建立廢機油管理台賬。

(3)運輸單位在排渣單位的配合下,統一將廢渣運送到指定堆放點,嚴禁在非指定地點亂倒亂堆。在運輸過程中,應盡量避免撒漏,若有撒漏,必須及時處理,以保持運輸道路清潔通暢。

5.3處罰標準

(1)對撒漏的廢渣,不及時清理,影響環境衛生的處以責任單位300~500元罰款。

(2)未在指定區域堆放煤泥、脫硫渣或在堆放煤泥、脫硫渣固定場所存放其他物品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

(3)對人為因素造成廢渣嚴重汙染事故者,對部門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部門責任領導處以500~1000元罰款,對部門處以2000~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4)垃圾池只能堆放生活垃圾等,含有帶油等廢物嚴禁進入垃圾池,違者對部門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部門責任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

六、其他

餐廳油煙淨化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應當定期對油煙淨化設施進行維護保養,保證油煙淨化設施的正常運轉。需維護、停運油煙淨化設施的必須以書面形式向環保部報告,經過環保部批准後方可停運。未向環保部書面匯報者,對餐廳責任人處2000~5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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