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尺其林訴長沙平行進口

2022-12-19 07:18:06 字數 3743 閱讀 1382

主題:日期:20

09-5-110:26:19

作者: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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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輪胎引知產官司法院對商標平行進口作出首例判決

內容:4月24日,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庭審理宣判了一起特殊的智財權案件。原告是以生產輪胎聞名的世界50

0強企業——法國公尺其林集團,被告是長沙市銷售輪胎的兩個個體工商戶。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經

濟損失5000元人民幣。

原告起訴的理由,是被告銷售的「公尺其林」輪胎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而被告卻認為,其銷售的「公尺其林」輪胎卻並非

假冒偽劣產品,是貨真價實的「公尺其林」輪胎。如果事實如此,公尺其林總部何以對兩家個體工商戶如此發難?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陳劍文親自掛帥審理了這起特殊的案件。她表示,「在一般的商標侵權案件中,大多是侵權商標對於商標權人的仿冒、假冒、搭便車等等表現形式。而本案所涉及的商標侵權,並不存在這些情況。

從被告的答辯意見就可集中體現出來——我銷售的是真正的公尺其林輪胎,還是進口胎,為什麼說我商標侵權」?

本案一出,即引發了業內人士的極大關注。對於這種銷售正版商品的行為,是否認定為侵權?在何種情況下才能

判定為侵權?法院在判決中也作了詳細解釋。

小輪胎引發智財權官司

個體工商戶談國強和歐燦接到法院的通知時,著實感到一頭霧水。作為被告,他們想不通,這輪胎是正規渠道買來的,侵了誰的權?讓他們感覺擔憂的是,在原告向法院遞交的乙份長達十幾頁起訴狀中,他們被請求給付高達十萬

元的賠償金。

據悉,原告公尺其林是一家法國企業,2023年成立,是世界著名的輪胎生產商和全球500強企業之一。原告相關商品上的「輪胎人圖形」與「michelin」系列商標在全球擁有極高的知名度和聲譽,在中國,該系列商標也很早就在輪胎與車輛等產品上獲得註冊並擁有極其廣泛的知名度。2023年4月,原告**人發現被告談國強和歐燦在長沙乙個小市場零售輪胎,認為該輪胎系侵犯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遂購買乙隻輪胎並予以公證封存,並於2023年1月訴至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並在**上發表宣告以消除影響。

對於這一系列請求,被告覺得難以接受。一方面,經技術鑑定,涉案輪胎產自原告的授權廠,即公尺其林日本東京公司,並非假冒偽劣產品,原告將之稱為「侵權產品」並且為他們冠上「侵犯商標專用權」之罪名簡直不可理喻。另一方面,被告稱涉案輪胎是他們從長沙市雨花區歡樂輪胎經營部購進的,而後者售給前者的輪胎又是從廣州天河區港達輪胎銷售中心單位**的,輪胎**渠道並無違法之處。

因此,被告始終都認為不應被冠以「侵權」之名,請求法院駁回

原告所有的訴訟請求。

焦點集中在3c認證

法庭上,對於涉案輪胎系產自日本的**這一事實,當事人雙方並無異議。擺到他們桌面上的焦點,是被告銷售

輪胎行為的定性問題,即被告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有權。

而在解決這一焦點之前,當事人雙方爭議的焦點集中在輪胎認證問題上。

黃義彪向記者表示,中國銷售的輪胎都需要具備3c認證。這是一種帶有強制性的行政認證。然而,被告銷售的輪胎,雖然是日本進口的「公尺其林」輪胎,但其是面向歐洲和巴西市場生產的,並沒有符合中國3c認證的標準,因此是

不應當在中國市場銷售的。

被告則提出:沒有3c認證標誌的產品不能認定為商標侵權產品。***《認證認可條例》規定對輪胎產品要求進行國家強制認證,但該條例系行政管理法規,僅規定未經3c認證的產品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行政責任,並未規定構

成商標侵權責任。

3c認證是一種行政許可,何以與商標專有權聯絡?黃義彪表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7條規定,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而沒有經過原告允許也沒有通過3c認證的產品在中國使用,其安全性難以獲得保障,在此類產品上標有原告商標的情況下,一旦出現問題毫無疑問會嚴重影響原告商標聲譽和原告的利益。

除此之外,黃義彪還表示,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是商標侵權的基本構成條件。本案中,雖然被控侵權商品及其商標都系原告製造,但是否將帶有原告商標的產品投放市場以及何時投放市場,投放哪國市場,正是原告商標權的權利體現。顯然被控侵權產品是用於投放國外市場的,由於沒有經過中國**的強制安全認證,原告是不可能將其投放到中

國市場的,因此本案被告的銷售行為是一種明顯的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原告商標的侵權行為。

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損失

作為本案的主審法官,陳劍文向記者表示,「對該案應當從兩方面來看:一方面,從相關公眾的角度來看,首先是銷售這種輪胎的合法性問題。這裡涉及3c認證問題。

根據產品目錄,本案所涉及的輪胎是需要國家強制認證的輪胎產品。沒有經過3c認證的同型號輪胎是不能上市銷售的,相關的銷售行為是違法的,違法的行為是理應被制止的。有人說,即使這種行為應當被制止,那也是行政機關來制止,而不應是商標權人。

如果換個角度來看,站在消費者的角度,你買到這麼乙隻違法銷售的輪胎,沒有經過安全認證,你希望主張權利的時候,而你又找不到賣輪胎給你的人了,於是你想投訴,一方面,你可出找相關的行政機關去投訴,另一方面,你能不能找廠家要求退貨?顯然,消費者是可以找廠家的。那麼消費者憑什麼找廠家呢?

消費者只能通過輪胎上標註的商標找商標所有人。所以,這只輪胎就

跟商標權人的利益聯絡起來了。怎麼能說,這只輪胎跟商標權人無關呢」?

「另一方面,從這種行為侵害的商標功能來看。本案所涉及的商標侵權,與以往商標侵權的原理恰恰相反,相關公眾不會產生誤認,他們從輪胎上標註的「公尺其林」系列商標,就可以把生產、銷售這種不符合中國安全規範的輪胎的責任

直接歸結到「公尺其林」商標註冊人的身上。所有關於這只

輪胎的負面評價都會算到商標權人的頭上,而這只輪胎在中國境內的銷售,確實與商標權人無關。例如,如果乙隻專為熱帶設計的輪胎在冰天雪地裡行使,就有可能導致爆胎。此時,相關消費者就會對這輪胎的質量產生否定性的評介,要求商標權人承擔責任。

最終,由於這只胎是未經商標權人許可而在國內銷售的,商標權人雖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不明真相的相關公眾看到這只胎發生事故,仍然會認為這種品牌的胎質量不好。這就是對品牌的否定性評價。還有人認為,這不是還沒有發生事故嗎,為什麼要制止?

我們知道,法律調整的是法律關係,而不是某個具體的事件,難道真要等到發生了車毀人亡的慘劇後,才想起這樣的行為應當被制止嗎?3c認證的目的之一就在於提供安全保障,

讓消費者放心、安心,也讓消費者和商標權人之間的關係,處於乙個真實的狀態」。

4月24日,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談國強、歐燦停止侵權行為,並且賠償原告經濟

損失5000元。至記者截稿時,該案仍在上訴期。

商標法仍待完善

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王大造曾提出:「被訴產品不構成侵權,被訴產品屬於平行進口產品。」

平行進口是否就能豁免「侵權」?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齊湘泉指出,商標平行進口又被稱為「灰色市場」,是指註冊商標持有人在某國(出口國)生產並銷售帶有註冊商標的商品後,第三人(進口商)將該商品進口到另一國(進口國),而該註冊商標所有人或其他被許可人也在該進口國取得同一商標專用權。應當注意的是,平行進口有乙個前提條件,即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的首次投放市場必須是商標註冊人自己或者經其許可的行為,其進口商品的渠道是合法

的。那麼,平行進口行為是否必然導致侵權免責呢?齊湘泉表示,我國目前並無法律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在國內法層面,即使在商標法第52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中也找不到到這樣的規定,即進口帶有合法商標的外國製造商品是對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而在我國加入的國際條約中,trips協議本身迴避了平行進口,從這條解釋不能推斷出商

標權人在此問題上的排他性權利。

面對法規的不明確性和實踐的不統一性,齊湘泉建議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借鑑歐盟《歐共體商標法一號指令》的

做法。比如,該指令第5條第3款中從正面規定商標專用權人可以禁止「進口或出口使用該標示的商品」使得商標法和對外**法順利對接,但必須醒目標明實際生產者和產地等等,甚至對於本地產品的主要效能不同作出說明。(記

者王婧)

論TRIPS協議與平行進口的關係

摘要 智財權中的平行進口問題日益成為國際 中不可避免的現象,對其合法性的 在理論界和立法上均有分歧,主要存在地域性原則和權利用盡原則之爭,而trips協議是第乙個直接涉及平行進口的智財權公約,從trips協議的相關條文來看,其原則上是傾向於支援平行進口的,本文將對trips協議與平行進口之間的關係進...

平行進口商品的質量差異

由於平行進口的智財權產品都是真貨,並非假貨或冒牌貨,一般來說,智財權產品權利人為了維護自己已經獲得的市場聲譽和信譽,都會盡量對其產品的質量在世界各地保持一致。但由於世界各國在經濟發展水平 技術水平 氣候環境 文化傳統 消費習慣 勞務人員的素質等等諸多方面會存在巨大的差異,就會使得同一產品在不同的國家...

商標平行進口的經濟學法律分析 一

平行進口也稱作 真品輸入 是指本國的商標權人將自己生產的商品 給國外經銷商或者將自己的商標許可給國外生產企業後,這些國外的經銷商或者生產企業將其與商標權人在國內生產的相同的商品,重新進口到國內的做法。平行進口是國際 和智財權保護領域中的乙個古老的話題,雖經一百多年的理論爭論和各國法律實踐,仍未形成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