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002 電子pos支付協議

2022-12-18 05:42:06 字數 4665 閱讀 3139

**支付服務協議

(電子pos支付產品)

協議編號

甲方乙方

簽約日期

鑑於,甲方為一家從事(電子商務、網上購物)的企業,並開展業務;

鑑於,乙方為一家開展電子支付業務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擁有一系列成熟、先進、快捷、安全的支付產品;

因此,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電子pos產品的支付服務達成如下合作協議:

通用條款

1 甲、乙雙方指定的基本註冊資訊和賬戶資訊如下:

甲方除了如實填寫上述資訊外,還應在簽訂本協議同時向乙方提供有關身份資料,包括基本業務情況說明、獲得年檢的營業執照影印件、稅務登記證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影印件、公司業務介紹、相關行業資質證書,甲方應在上述資訊和資料任何一項發生變更後3天內書面通知乙方,並承擔因資訊和身份資料不準確、不真實、不及時和不完整而引發的一切責任。

甲方權利和義務

1.1 甲方有權根據本協議規定獲得乙方結算劃轉的交易款項。

1.2 甲方有權獲得乙方關於支付產品的及時、有效的技術諮詢和服務;有義務及時**乙方支付平台上的交易資料並存檔。

1.3 甲方保證擁有合法的經營資質和行政許可,包括但不限於對其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網上經營、發布廣告和有關資訊等活動經過了有關部門的正式許可。

1.4 甲方保證合法、誠信經營,不從事非法經營、不正當競爭、虛假宣傳、非法廣告、商業欺詐或侵害消費者、使用者合法權益的任何活動。甲方獨立承擔因其**的交易資訊違法、虛假、陳舊或不詳實造成的投訴、退貨、糾紛、處罰等責任,因此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予賠償。

1.5 如乙方發現甲方將乙方所提供的服務應用於本協議約定業務範圍之外,或者甲方虛構業務訂單,編造業務交易,惡意進行扣款的,乙方將有權處以甲方伍萬元罰金,包括關閉甲方的電子pos支付介面,並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1.6 甲方如用於電子商務**,須在甲方**的支付頁面(網上收銀台)的顯著位置嵌入乙方提供的logo圖形鏈結及乙方提供的乙方**上的使用者幫助頁面的鏈結,並標註甲方的具體****;若甲方未標註其詳細、準確的****,發生交易糾紛時,乙方有權將甲方的****告知甲方使用者。

1.7 甲方有義務及時、妥善處理與甲方使用者之間的投訴和糾紛,並承擔全部法律責任,並不得因此而影響乙方的聲譽和形象或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

1.8 甲方(包括甲方的員工,其合作機構及其雇員等,下同)不得以任何手段和方式採集、攔截、盜用甲方使用者的銀行卡號和密碼等資訊,否則,甲方應獨立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和後果,乙方並有權據此解除本協議。甲方應根據乙方的建議及自身需要做好持卡人資訊的保密工作。

1.9 甲方應妥善保管在乙方支付平台註冊的商戶名稱、商戶密碼以及加密私鑰資訊,因甲方保管、設定及使用不當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與乙方無關。任何使用甲方的**賬戶、密碼和(或)數字證書傳送至乙方系統的支付指令構成甲方不可撤銷的授權付款指示,乙方對於依照該指示進行支付的行為及其結果不承擔任何責任。

1.10 在甲方接受到乙方軟體系統反饋的指令處理狀態時,除非乙方軟體系統明確反饋該指令處理成功或失敗,否則甲方均應通過乙方提供的查詢系統對該批次指令處理狀態進行再確認,以便決定是否重新傳送相關指令。若甲方未依照本款約定操作,直接選擇重新傳送指令導致多付或重複扣取款項的,因此導致的所有損失、索賠及投訴均由甲方自行承擔並解決,乙方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如乙方軟體系統在收到甲方指令後,反饋「系統異常」或「處理異常」的,甲方應通過查詢介面確認該批指令目前實時的處理狀態,以決定是否需要重新傳送指令)。

1.11 甲方應保證所提供的資料資訊的真實、準確、合法和完整,資料檔案和資訊的正確性由甲方負責。因甲方提供的資料資訊有誤而引起的糾紛及損失,由甲方負責處理並承擔全部責任。

1.12 甲方使用乙方的電子pos分賬產品,應保證在其系統平台入駐的商戶都經過合法身份認證,並對其商戶的開戶銀行、開戶名稱、開戶賬號及其他註冊資訊進行審核並保證其上傳的正確性,真實性及有效性,否則由此產生的糾紛與損失由甲方負責並承擔全部責任。

1.13 甲方應妥善保管交易資訊及交易單據一年以上,在銀行或司法機關的調查時,甲方有義務提供所有資訊。甲方同意乙方在必要時有權將其相關交易資訊提供給乙方的合作銀行、**監管部門進行核查。

1.14 甲方在發生商戶名稱、註冊資訊變更、業務變更、經營位址變更、**變更或終止、**改版或公升級等任何可能影響乙方支付服務正常進行的變動時,應至少提前7天以加蓋公章的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則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自行負責。

1.15 在合作期間,甲方有義務採取相關措施防範銷贓、第三方欺詐等風險;在發生詐騙、被盜用、洗錢、偷稅、盜卡銷贓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時,甲方有義務隨時配合協助乙方或其他司法、職能部門調查相關案件及可疑交易、凍結可疑賬戶,提供完整的客戶資料和交易資料。如果盜卡銷贓案件、拒付或否認交易頻率過高或所涉風險金額過高的,乙方有權關閉支付介面,並不承擔任何責任。

1.16 甲方在使用乙方產品時,應確認支付人為持卡人本人或已取得持卡人本人的授權。否則由此產生的糾紛、責任及損失,均由甲方承擔,與乙方無關,因此造成乙方損失的,由甲方承擔,乙方有權直接從甲方的結算款中扣除。

1.17 如發生持卡人主張非本人交易及其他無法確定責任人事故造成的爭議時,甲方負責協調解決,積極處理善後事宜,並向乙方提供訂單資訊包括但不限於物流發貨及簽收憑證、姓名、****,交易訂單號,商品名稱及商品金額,具體憑證由乙方視甲方具體行業及情況而定。若甲方提供的憑證經乙方判斷後不足以推翻甲方使用者主張的,或甲方無法協調解決使用者投訴的,或不能證明該交易為持卡人本人或其授權的交易的,為保障客戶及發卡行的利益,乙方將有權從甲方的保證金中扣除拒付金額並退還客戶,當保證金不足時,從收付資金中扣除拒付金額並退還客戶,當收付資金不足時,由甲方承擔。

乙方從甲方賬戶中扣除賠付款項或保證金,應以第三方的相關材料為依據(例如銀行的扣款通知郵件或銀行系統的扣款記錄等),乙方應將作為扣款依據的相關材料以email或傳真的方式及時通知甲方。

1.18 若乙方經技術等手段認為某筆交易為疑似風險交易(風險交易:在使用電子pos支付時,發生持卡人拒付、盜卡、交易非本人操作或非本人授權等情況的交易)的,有權從甲方賬戶中暫時凍結或劃撥相應款項,針對因疑似風險交易凍結的款項,凍結期限為180天。

經後期確認為非風險交易的,相應金額應予以解凍或退還給甲方,在凍結或退還期內交易發生投訴或拒付的參照以上1.17條執行。

1.19 若在本協議期滿後,甲方使用者發生銀行拒付情形的,甲方仍應按照1.17條之約定履行相關義務,否則乙方有權對甲方採取部分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凍結甲方的**賬戶、中止或終止為甲方提供的**服務及通過司法渠道進行處理等。

1.20 甲方承擔因持卡人拒付導致的退款問題所帶來的損失。乙方對此享有永久追索權。

1.21 甲方必須保證持卡人與甲方的交易屬於合法、正常的業務往來交易,須是持卡人享受甲方提供的產品或服務而產生的需要付款的交易行為,甲方不可虛構業務訂單,編造業務交易 ,否則由此產生的任何損失由甲方負責,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1.22 甲方有義務向乙方傳輸必要的業務資料,具體業務資料由乙方視甲方具體行業及情況而定。

2 乙方權利和義務

2.1 乙方有義務按本協議規定及時將結算資金劃入甲方在第一條指定的銀行賬戶,並有權按照本協議的規定收取各項服務費用。

2.2 為了提高乙方產品的功能和服務質量,乙方有權根據情況決定對支付產品的功能和服務進行改動和公升級,並暫停向甲方提供支付服務,但應提前7個工作日告知甲方,並預告恢復日期。

2.3 對於本協議有效期內出現的交易糾紛,甲方應在7個工作日內有效處理完畢,如不能處理完畢,則乙方有權對持卡人提出的退款請求(在甲方賬戶有足夠餘額的情況下)進行退款處理,並解除本協議。

2.4 在本協議簽訂後,甲方須在乙方主頁註冊並自助**乙方提供的介面文件,乙方提供工作時間內相應的技術諮詢服務。

2.5 對於與乙方支付產品有關的投訴或糾紛,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進行處理,並不得因此而影響甲方的聲譽和形象或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

2.6 為了防範盜卡及拒付等風險,保護甲方、乙方、持卡人、銀行的共同利益,乙方將根據甲方的交易情況、投訴情況(例如發生盜卡或拒付等風險交易所佔的比例)、保證金的繳納情況等對甲方客戶通過電子pos支付向甲方付款的單筆額度和單日額度設定限額,並有權隨時根據情況對限額作出調整。乙方調整限額時,將提前通知甲方。

2.7 乙方有權根據與銀行的合作情況調整甲方使用者支付時支援的銀行卡型別、每類銀行卡的支付限額,以及開通銀行的介面型別,,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但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

2.8 乙方根據業務整體運作、風險管理、外部環境等情況,享有選擇暫停、終止本協議全部或者部分產品服務之權利,而不承擔違約責任。

2.9 如甲方連續1個月在乙方的**賬戶無交易產生,則乙方有權暫時凍結甲方的**賬戶;如甲方連續3個月在乙方的**賬戶無交易產生,則乙方有權關閉其**賬戶。後續甲方需要恢復使用**賬戶時,需向乙方提出申請並經乙方審批同意後,乙方恢復甲方的**賬戶使用權。

3 反商業賄賂條款

甲乙雙方保證其各自的工作人員或**人不得向對方工作人員或**人行賄以謀取中標或成交。如一方工作人員或**人為達成交易目的,向對方工作人員及其親屬或**人及其親屬提供回扣、感謝費、顧問費、辛苦費、旅遊費、紀念品等財物,對方有權立即單方解除本協議,因此給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行賄方負責賠償;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其他法律規定將相關責任人交由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支付受理舉報途徑:**: ;電子郵箱:**

4 違約責任

4.1 甲方因不具備經營資質和行政許可、違法經營、侵害消費者、使用者合法權益等原因所引起的任何行政處罰、民事賠償,以及其他法律責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向乙方賠償,情節嚴重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4.2 因甲方、消費者或使用者、銀行、電信、網路、裝置及供電故障、不可抗力等乙方以外的其他原因,導致乙方的支付產品不能正常運營或不能及時履行本協議規定義務的,乙方不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