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文物拍賣標的審核備案工作的通知

2022-12-16 14:30:03 字數 1595 閱讀 9821

[2008-11-19]

文物博發〔2008〕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文管會):

近年來,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按照《文物保**》有關規定要求,努力做好文物拍賣標的審核備案工作,制止拍賣出土、出水文物或以出土文物名義進行宣傳等違法行為,取得了明顯成效。

同時,文物拍賣活動中仍然存在一些違規現象,如文物拍賣標的申報不及時,申報材料不全,利用聯合拍賣、異地拍賣規避監管,超範圍經營等,影響了文物拍賣市場的正常秩序。

為進一步規範文物拍賣標的管理,明確文物拍賣標的審核備案程式,現就加強文物拍賣標的審核備案工作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具有文物拍賣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拍賣企業)應報請住所地的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審核文物拍賣標的,並提供相關資料(包括每一件文物拍賣標的的名稱、年代、質地、作者、規格和**)。

二、聯合拍賣文物的拍賣企業,如其住所地均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應共同報請該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審核文物拍賣標的。

如其住所地不在同一省,其中一家或多家拍賣企業住所地與拍賣地在同一省的,應共同報請該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審核文物拍賣標的;拍賣企業住所地與拍賣地均不在同一省的,應分別報請住所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審核文物拍賣標的。

聯合拍賣文物的拍賣企業,均應具備文物拍賣資質。其文物拍賣資質範圍不同的,按照資質最低的一方確定文物拍賣資質。

三、拍賣企業在住所地以外的省拍賣文物,其住所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審核文物拍賣標的,應將審核意見抄送拍賣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也可在收到拍賣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經商拍賣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委託後者審核文物拍賣標的。

拍賣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在接受委託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文物拍賣標的審核意見書面告知申請企業,並抄送拍賣企業住所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

四、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組織有關文物專業機構或專家,對文物拍賣標的進行實物審核,並將審核意見

書面告知申請企業。

文物拍賣標的審核意見應明確每件拍賣標的是否允許拍賣。不允許拍賣的,應說明理由。

五、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最遲應在拍賣公告發布前10個工作日,將文物拍賣標的審核意見和資料(含紙件一式二份,電子件乙份)報送至國家文物局備案。

如認為文物標的不應拍賣,國家文物局將在收到備案檔案後10個工作日內,將意見書面告知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未書面告知備案意見的,視為同意。

六、拍賣企業在住所地以外的省拍賣文物的,應在報請住所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審核文物拍賣標的的同時,將文物拍賣標的資料報拍賣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拍賣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認為文物標的不應拍賣的,應在收到備案檔案後15個工作日內,將備案意見書面告知拍賣企業及其住所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並抄報國家文物局。未書面告知備案意見的,視為同意。

七、國家文物局認為文物標的不應拍賣並出具書面意見的,相關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及時告知拍賣企業,並監督拍賣企業予以撤拍。

八、拍賣企業違反上述規定,未將文物拍賣標的報請有關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備案的,有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或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國家文物局吊銷文物拍賣許可證。

有關文物行政部門違反上述規定,未依法履行文物拍賣標的審核、備案工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請各單位高度重視文物拍賣標的審核備案工作,加強管理,促進文物拍賣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國家文物局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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