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會決議 小

2022-12-03 09:45:03 字數 958 閱讀 9260

。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張建輝召集和主持,黃苗苗記錄。

本次會議已於15日前以口頭形式將會議時間、地點、所議事項通知了全體股東。

會議應到股東3人,股東張建輝、白軍、黃苗苗全部出席。持股比例100%。

會議就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公司組織機構等問題,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了表決權。

代表100%表決權的股東贊同,會議通過如下決議:

一、 同意設立保定超品超送餐飲服務****。

審議並通過保定超品超送餐飲****章程。

公司章程是全面指導公司活動和對外進行交往的基本法律檔案,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二、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股東會對擬任公司執行董事的任職資格進行了審查。擬任公司執行董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和《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的任職條件。

在以上審查的基礎上,選舉張建輝任公司執行董事。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

股東會對擬任公司監事的任職資格進行了審查。擬任公司監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任職條件。

在以上審查的基礎上,選舉黃苗苗任公司監事。

公司設經理。

股東會對擬任公司經理的任職資格進行了審查。擬任公司經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任職條件。

在以上審查的基礎上,聘用白軍任公司經理。

三、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股權轉讓以外的決議,必須經全體股東通過。)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蓋章、簽名(自然人):

保定超品超送餐飲服務****

二0一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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