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犯重罪,重判

2022-12-02 10:03:02 字數 767 閱讀 2461

在歷史上,美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理與成年人無異。美國的第一部管教未成年人的法律:2023年麻薩諸塞《不良兒童法》,就明文規定犯重罪的16歲叛逆少年可以被判處死刑。

而放逐(placing out)也曾經成為一種大量容納未成年罪犯的方法:把他們扔到中西部的農場去,令其承受重體力勞動。

19世紀初,美國工業化、城市化加速,海外移民急增,隨之而來的犯罪包括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也開始變得嚴重。醉心於進步的改革者們致力於尋求能把問題未成年人從容易滋生犯罪的生活環境脫離出來的方法。

他們的觀點是,那些問題未成年人需要矯正與保護,而保護他們的最佳組織則是**(如警察、法院)和慈善組織。

2023年,克勞斯案的判例給「**監護理論」提供了依據。瑪麗克勞斯在其父親反對的情況下被母親送至費城難民收容所。克勞斯父親提出**,但賓夕法尼亞州最高法院裁定「當父母不情願或無能力保護其孩子時,州**有接管的法律義務」。

2023年,伊利諾伊州《少年法庭法》頒布,法案規定:「不滿18周歲的少年有以下情形之一,即為被忽視教養者」,其中包括「少年的行為對其本人或他人的福利有所損害者」。這類案件一經少年法院宣告成立,少年兒童的父母即暫時喪失監護權,其子女移交給州**監護,負責教育和照顧。

伊利諾伊成為美國首個設立少年法庭的州,引領了潮流。

這部法律也最終確立了美國對未成年犯罪的司法程式。從名稱、形式到內容將未成年人從成年人的司法制度中分離出來。觸犯法律的未成年人不再被稱為「罪犯」,而被稱為「過失人」;要求審理未成年人的法律檔案不是「逮捕證」,而是「請求書」;法庭程式不是「庭審」,而是「司法聽證」,有罪處理結果不是「判決」,而是「處理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