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生產作業場所配備大、中、小醫用急救包以及急救藥品和簡易醫療器械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不具備醫療急救條件的各生產作業場所。
2.1 醫用急救包
在生產作業場所及路途中為傷病員緊急救護(緩解病情)所使用的裝有醫療藥品及簡易醫療器械的包。
2.2 簡易醫療器械
本標準所指的簡易醫療器械是指除了醫療藥品外的醫療用和協助醫療用的非消耗品。
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不具備醫療急救條件的生產作業場所、臨時派外作業的隊伍和生產前線換班車輛。
4.1 採油隊、修井隊、測試隊、臨時派外作業隊伍等流動性比較大的生產作業場所配備中型急救包;聯合站、轉油站、發(變)電站、供水站、計量間、鑽井隊等相對固定的生產作業場所配備大急救包;生產前線換班車輛配備小急救包。
4.2 急救包配備數量要以滿足生產作業現場緊急情況下的急救需要為目的,根據作業性質和人員數量等實際情況來配備。
根據急救包尺寸大小、急救藥品及簡易醫療器械配備的數量和種類來劃分大、中、小急救包。
6.1 大急救包
配備藥品及簡易醫療器械見附錄a。
6.2 中型急救包
配備藥品和簡易醫療器械見附錄b。
6.3 小急救包
配備藥品及簡易醫療器械見附錄c。
為確保急救包內的藥品隨時處於有效期內,達到緊急情況下的急救目的,藥品有效期應以藥品的外包裝上註明的批號和有效期為準,根據藥品的有效期和消耗情況及時對藥品進行更換和補充;簡易醫療器械根據受損情況及時更換。
8.1 醫用急救包藥品及簡易醫療器械齊全有效處於備用狀態,該急救用品只是為臨時應急使用,不得作為正常醫療用品使用。
8.2 醫用急救包置於乾燥、通風、避光且取用方便的位置,不宜與有毒、有害氣體接觸。
8.3 各類藥品及簡易醫療器械必須配備齊全,有使用說明書。
8.4 急救包應由專人保管,保管人員應經過緊急救護培訓,且考核合格。
8.5 醫療用品的使用、消耗、更換和補充應填寫和建立臺帳。
急救包、急救藥品及簡易醫療器械的費用應從單位成本中列支。
附錄 a
(規範性附錄)
大急救包配備藥品及簡易醫療器規定
附錄 b
(規範性附錄)
中急救包配備藥品及簡易醫療器規定
附錄 c
(規範性附錄)
小急救包配備藥品及簡易醫療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