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抵押合同

2022-11-16 01:15:07 字數 3993 閱讀 8702

廣西農村信用社

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抵押合同

合同編號: 2010

抵押人(全稱

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抵押權人(全稱

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為了確保以下簡稱債務人)與抵押權人於 2010 年月日簽訂的編號為廣西農村信用社的《 個人借款合同 》(以下簡稱主合同)項下債務人的義務得到切實履行,保障抵押權人債權的實現,抵押人願意以其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向抵押權人提供抵押擔保。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經協商一致,訂立此合同。

第一條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本合同項下抵押擔保的主債權為債務人在債權人處辦理主合同項下約定業務所形成的債權,主合同項下約定的業務種類為個人汽車消費貸款,本金數額為人民幣(大寫小寫

第二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為二年(月/年),自 2010 年月日起至 2012 年月日止。如主合同實際履行債務的期限與本條約定不一致的,依主合同約定。

第三條抵押擔保範圍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擔保範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主債權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以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過戶費、**費等。

第四條抵押物

1.抵押人自願以本合同項下的《 車輛抵押物清單 》所列財產作為抵押物設定抵押。《 車輛抵押物清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2.《 車輛抵押物清單 》對抵押物價值的約定,不作為抵押權人處分該抵押物時的估價依據,不對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構成任何限制。抵押物的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的淨收入為準。

第五條抵押權的效力

本合同項下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代位權、附著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第六條抵押物的登記

1.本合同項下抵押物應當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與抵押權人共同到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2.抵押登記的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要進行變更登記的,抵押人應當自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與抵押權人共同到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3.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檔案的正本原件和其他相關材料由抵押權人保管。

第七條抵押物的佔管

1.抵押物由抵押人負責保管,抵押人應當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無損。抵押權人有權監督和檢查抵押物的管理情況及抵押物的狀況。

2.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採取贈與、轉讓、出租、再抵押、質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處置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優先用於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或向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3.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的或其他價值減損情形,抵押人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立即通知抵押權人,抵押人由此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應當優先用於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或向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八條抵押物的保險

1.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為抵押物辦理保險, 抵押人應當於本合同簽訂後 10 個工作日內,按抵押權人要求到抵押權人認可的保險機構辦理以抵押權人為第一受益人的抵押物財產保險。保險期限應當不短於主合同約定的債務期限,保險金額應當不低於主合同債務本息。

2.抵押人應當將抵押物的保險單據原件交抵押權人保管,保險單中不應有任何限制抵押權人權益的條款。

3.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人應按時支付所有保費,履行維持保險有效存續所必需的其他義務;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抵押權人有權代為辦理保險手續,一切費用由抵押人承擔。

第九條抵押權的實現

1.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債務人未履行償付債務本息及其他費用義務的,抵押權人有權直接依法拍賣、變賣抵押物,並從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與抵押人協商,將抵押物折價抵償主合同債務。抵押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拍賣、變賣抵押物。

(1)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

(2)抵押權人依照主合同約定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解除主合同;

(3)抵押權人依據主合同約定提前收回主債權;

(4)抵押權人依據本合同約定提前行使抵押權。

2.處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所得價款超過本合同第三條擔保範圍約定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

3.抵押權人依本合同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設定任何障礙。

4.抵押人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時有權處置任一或所有抵押人的抵押物。

5.當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無論抵押權人對主合同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抵押權人均有權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6.抵押權人按本合同約定行使抵押權後,如果抵押物不足以清償擔保債權而抵押物為第三人的,抵押人在此承諾對未清償的債務無條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抵押人宣告與承諾

1.知悉並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條款,為債務人提供抵押擔保完全出於自願,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2.為主債務提供抵押擔保取得了所有必須的同意、授權及批准手續, 不存在任何法律瑕疵。

3.抵押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抵押權人提供的全部檔案、資料及資訊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4.抵押人對抵押物享有完全的、充分的處分權,抵押物不存在權屬爭議和權屬瑕疵,依法可以設定抵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不存在被查封、扣押、被監管、出租、拖欠稅款、工程款等其他影響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5. 若主合同為《銀行承兌協議》,抵押人保證債務人與承兌匯票的持票人、背書人或其他當事人發生的任何票據及非票據糾紛,均不影響抵押人依本合同約定向抵押權人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一條抵押人的權利和義務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人發生下列事項時,應當書面通知抵押權人,抵押人繼續承擔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

(1)經營機制發生變化,包括但不限於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併、分立、股份制改造、與外商合資合作等,或經營範圍與註冊資本變更、股權變動,抵押人應當至少提前30日通知抵押權人。

(2) 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破產、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或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抵押人應當於事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抵押權人。

2.抵押物或抵押權出現以下其他不利於抵押權實現的情形時,抵押人應立即書面通知抵押權人,並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抵押物受到侵害,防止抵押物價值減損,同時應當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另行提供與原抵押物價值相當的抵押物,並在抵押物原價值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1)抵押物的安全、完好狀態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2)抵押物權屬發生爭議;

(3)抵押物在抵押期間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執行措施;

(4)抵押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5)抵押物或抵押權發生其他不利於抵押權實現的情形時。

3.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權人依法轉讓主債權的,抵押人仍在本合同約定的抵押擔保範圍內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4.抵押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抵押人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未徵得抵押人同意增加合同金額、延長貸款期限的,抵押人有權僅按本合同約定的金額、期限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二條費用承擔

抵押人承擔本合同項下的有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服務、鑑定、公證、估價、登記、過戶、保管、提存、訴訟費用等。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後,抵押人、抵押權人雙方均應當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2.抵押人在本合同中作虛假宣告,給抵押權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3.非因抵押權人的過錯而導致抵押權不成立或未生效的,抵押人和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抵押權人未獲賠償,也有權處分本合同抵押物,並在所受經濟損失範圍內優先受償。

第十四條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自抵押人、抵押權人雙方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依法需要辦理抵押登記的,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生效後,除本合同已有約定外,抵押人、抵押權人雙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均應當書面通知對方,並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3.主合同無效後,債務人應承擔返還責任或賠償責任的,抵押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五條爭議的解決

1.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可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按以下第種方式解決:

(1)訴訟。由抵押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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