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專案股權質押合同範本

2022-11-16 00:12:04 字數 3529 閱讀 2355

合同編號

信託****

股權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畫

股權質押合同

年月 信託****股權投資

集合資金信託計畫

《 信託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畫股權質押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以下主體於年月日在簽署:

出質人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資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聯絡位址:

郵政編碼:

聯絡**:

傳真:質權人國際信託****(以下簡稱 「 信託」)

法定代表人:

聯絡位址:

郵政編碼:

聯絡**:

傳真:本協議各簽約方分別被稱為「一方」,共同被稱為「雙方」。

鑑於:1、 信託擬設立「 信託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畫」(以下簡稱「信託計畫」),並以信託計畫項下的信託資金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目標公司」)增資。

2、 信託與國資公司、目標公司簽署了編號為信集多保(受讓的《股權受讓協議》(以下簡稱 《股權受讓協議》或 「主合同」》,約定國資公司須在信託計畫屆滿之日前,根據信託的書面通知,無條件受讓信託持有的全部目標公司股權。

為保證主合同的履行,保證信託在主合同項下權利的實現,出質人願以其持有的目標公司 %(對應出資額萬元)的股權為以及該股權派生的其他權益為其履行主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和責任提供質押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雙方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就出質人向質權人提供質押事宜,經充分協商,達成本合同,以資遵照履行。

1.1、出質人以「質押權利清單」所列之權利為質權人設定第一順位的質押權。

1.2、質押期間,因出質股權所產生的全部孳息,包括但不限於送股、股息、紅利等均屬於質押權利範圍,出質人應保證將相關收益全部支付到質權人指定的賬戶,但相關收益已由登記機關辦理質押登記的除外。

1.3、出質人追加質押股權的,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權利相應增加。

1.4、如質押人進入破產程式,質押人有權就質押財產處置所得優先受償。

1.5、質押人承諾在簽訂本合同時,向質權人提交以下檔案,每份檔案的內容均須符合質權人的要求:

(1)質押權利憑證;

(2)質押人有權簽署並履行本合同的內部決議檔案和外部批准檔案;

(3)質權人要求的其它檔案資料。

2.1、本合同項下質押權利所擔保的範圍包括出質人在主合同項下應支付的全部股權受讓價款、違約金、質權人墊付的相關費用以及質權人為實現債權和質權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2.2、如果出質人未能履行或完全履行主合同項下任何義務或責任,質權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主合同以及本合同的規定處置質押權利並有權從處置質押權利所得的價款中優先受償。

質權的存續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質押擔保的債權訴訟時效結束之後的年之日止。

4.1、雙方應於本合同生效後個工作日內到目標公司的主管工商行政機關辦理完畢股權質押登記手續,主管工商行政機關出具的股權質押登記證明檔案正本原件及其他權利證書由質權人持有。因辦理質押權登記手續所發生的所有費用由出質人承擔。

4.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質押權利的狀態如發生經質權人事先書面同意的轉移或變更,有關當事人應在法定期限內辦理變更登記。

4.3、本合同生效後,出質股權發生配股、送股、拆分股權等形成派生股權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在派生股權形成後個工作日內辦理派生股權的追加質押登記手續。

4.4、如出質人按主合同約定的期限及數額向質權人支付完畢全部股權受讓價款及相關費用的,出質人在支付了本合同項下應由出質人承擔的各項費用後,有權要求質權人返還質押權利憑證。質權人返還質押權利憑證時,質押人應當場驗收,如有異議應當場提出,否則視為無異議;已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權人應及時與出質人共同辦理質押登記登出。

5.1、質押權存續期內,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出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處分質押權利的全部或部分,包括但不限於轉讓、交換、放棄、出資、贈與、再質押等方式擅自處置質押權利或在質押權利上設定任何第三方權利限制。

5.2、質押權存續期內,出質人處分質押權利應事先徵得質權人書面同意,出質人處分質押權利所得價款應向質權人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應付股權受讓價款及相關費用。

5.3、 本合同有效期內,出質人任何行為足以使質押權利價值減少的,出質人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質權人損失的情況,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停止其行為。因出質人或第三方的行為導致質押權利價值減少時,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恢復質押權利的價值或者提供質權人書面認可的新的擔保。

5.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出質人應將其所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對質押權利產生或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出質人發生轉股、改組、合併、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資、合作、聯營、承包、租賃、經營範圍和註冊資本變更、涉及重大經濟糾紛、質押權利權屬發生爭議、被宣告破產、停業、歇業、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等,及時書面通知質權人,其中涉及質押權利處置或權屬變更的還需事先獲得質權人的書面同意。

6.1、國家或者其他第三方對質押權利進行登出、沒收、強制收回、查封、凍結、扣押、監管、扣劃、留置、拍賣、強行占有、毀損或者進行其他處置,出質人應當立即通知質權人,並及時採取制止、排除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若質權人要求,出質人應提供符合質權人要求的新擔保。

6.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質押權利價值若減少,或質押權利發生前款情形,則質押權利剩餘部分仍作為質權人債權的質押擔保。如出質人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賠償金、補償金,應存入質權人指定賬戶。

質權人有權選擇下列任一方法對上述款項進行處理,出質人應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1)經質權人同意,用於修復質押權利項下財產,以恢復其價值;

(2)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應付股權受讓價款及相關費用;

(3)為主合同項下應付股權受讓價款及相關費用提供質押擔保;

(4)出質人提供符合質權人要求的新的擔保後,由出質人自行處分。

7.1出質人違反《股權受讓協議》項下的義務、責任,以及陳述和保證的,質權人可以依法行使質押權。

7.2、在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質權人可以提前行使質權:

(1)出質人違反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約定的;

(2)出質人有訴訟、仲裁或重大行政案件,導致對出質股權有不利影響;

(3)出質人破產、歇業、被停業整頓、被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

(4)出質人有不履行本合同的意思表示或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情形;

(5)發生本合同約定應當恢復出質股權價值或提供其他新的擔保的情形,出質人拒絕恢復出質股權價值或未提供經質權人書面認可的新的擔保。

(6)發生危及、損害質權人權利、權益或利益的其他事件。

7.3、質權人在行使質權時,有權按照以下方式處置質押權利:

(1)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質押權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2)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申請強制執行實現質權;

(3)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權利。

7.4、出質人的擔保責任不因出現下列任一情況而減免:

(1)質權人或目標公司發生改制、合併、兼併、分立、增減資本、合資、聯營、更名等情形;

(2)質權人委託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項下的義務。

7.5、本合同「質押權利清單」記載的或雙方另行約定的質押權利的價值(下稱「暫定價值」),均不表明質押權利的最終價值,其最終價值為質權人處分質押權利所得價款在扣除各項稅費後的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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