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外廣告管理條例

2022-11-04 22:33:02 字數 5186 閱讀 8242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2005]17號)

《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修訂)》已於2023年5月27日經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23年5月27日

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

(2023年3月28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23年5月

27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戶外廣告管理,規範戶外廣告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戶外廣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是指直接或間接地介紹商品或服務的下列廣告:

(一)建(構)築物外部、戶外場地、道路、交通設施上設定的展示牌、招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燈箱、模型、充氣裝置、布幅廣告以及繪製的廣告;(二)車、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設定、繪製的廣告;(三)飛艇、氣球等公升空器具懸掛、繪製的廣告;(四)其他利用戶外空間設定的廣告。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發布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其他有關行政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實施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戶外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健康。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遵循安全、美觀的原則,不得妨礙公共設施功能,不得損害市容、市貌。

第六條依法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和發布的戶外廣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戶外廣告設施設定

第七條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

第八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按照協調、美觀的要求,會同規劃、

工商、建設等有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報同級人民**批准後公布實施。主城區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規劃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組織編制。主城區以外的區

縣(自治縣、市)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規劃由區縣(自治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組織編制。

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應採取聽證會等形式,徵求行業協會、廣告經營者、專家及社會公眾的意見。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一經批准公布,不得隨意更改;確需調整的,必須按照本條規定的制定程式進行調整。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行道樹;(二)占用交通轉盤花壇、道路防護綠地、公共綠地;

(三)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

(四)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禁止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其他區域。

第十條在主城區的城市建成區和其他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區

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主、次幹道設定橫跨道路的廣告設施;

(二)在主幹道兩側臨街的建築物的樓頂、牆面和電桿設定非夜景燈飾廣告設施;(三)在人行護欄上設定廣告設施;

(四)在立交橋、人行天橋上設定廣告設施;(五)在寬度不足三公尺的行人路上設定落地廣告。

第十一條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相應的安全技術標準。

戶外廣告設施不得妨礙相鄰方的通風、採光等權利。

第十二條在**投資建設的市政、環境衛生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上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的,場地使用權應依法採取拍賣或公開招標方式出讓。場地使用權出讓所得收入應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三條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經設定地的區縣(自治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

門批准。申請設定時,應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書;

(二)設定者的身份證明;(三)設定場地的使用權證明;

(四)設施設定地點、規格、材質、形式的說明;(五)戶外廣告設施的效果圖;

(六)涉及公共安全的,應提交設計單位或安全鑑定機構出具的安全證明;(七)依照法律法規應提交的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

第十四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進行審查,並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十

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書面決定。不同意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主城區的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期限不超過二年,霓虹燈廣告的設定期限不超過

三年,電子顯示屏廣告的設定期限不超過四年。其他區縣(自治縣、市)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期限不超過三年,霓虹燈廣告的設定期限不超過四年,電子顯示屏廣告的設定期限不超過

五年。設施設定期滿需要繼續設定的,應在期滿前三十日內,持廣告設施產權單位同意延期使用其設施的書面材料,向審批部門提出延期設定申請。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審批部門應予批准。

未提出延期設定申請的或未批准延期的,期滿應當及時自行拆除。

第十六條戶外廣告設施應按照批准的地點、規格、形式和材質設定,不得擅自改變。第十七條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者,應當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維護,確保其牢固安全、完

好、整潔、美觀;對殘缺、破損、嚴重褪色、汙跡明顯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及時修復、更換或拆除。

戶外廣告設施臨時空置的,應當予以裝飾或發布公益廣告。

第三章戶外廣告發布

第十八條戶外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欺騙和誤導公眾,貶低其他經營者的商品

或服務。

第十九條戶外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違背社會公德和良好風尚的;(二)驚擾社會公眾的;

(三)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主城區的城市建成區和其他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區

的主幹道不得發布喪葬服務、喪葬用品和性用品廣告。

第二十一條戶外廣告應當使用規範的語言文字。

第二十二條**他人發布戶外廣告,應當具有**發布戶外廣告的經營資格。第二十三條發布戶外廣告,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申請發布戶外廣告,應提交

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發布者的身份證明或**發布戶外廣告的經營資格證明;(三)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批准檔案;(四)廣告設計樣稿;

(五)**他人發布戶外廣告的,應提交廣告發布合同;(六)證明廣告內容真實、合法的相關檔案;(七)依照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二十四條發布戶外菸草廣告以及在重慶江北機場、重慶火車站、朝天門港口、人民廣

場、奧林匹克中心等重要視窗地區發布戶外廣告,應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在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區域發布戶外廣告,向發布地的區縣(自治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

申請人同時在多個區縣發布內容相同的戶外廣告,可一併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

第二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和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進行審查,

並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審查發現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不符合設定規劃的,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建議重新審查。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在五個工作日內重新審查,經審查認為不符合規劃撤銷設定審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經審查仍維持設定審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可提請人民**作出裁決。

第二十六條戶外廣告的發布期限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定,但最長不得超過戶外廣告設

施的設定許可期限。

戶外廣告發布期滿需要延期的,應在期滿前三十日內向審批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未提出延期申請的或未批准延期的,期滿應當及時自行拆除。

第二十七條戶外廣告應按批准的內容發布,不得擅自改變。第二十八條發布戶外廣告應標明批准文號、發布者、發布期限。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戶外廣告設施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戶外廣告設定者、發布者

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經批准,擅自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責令限期拆除或限期辦理審批手續,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或不辦理審批手續的,強制拆除。

(二)違反第九條、第十條規定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強制拆除,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辦理延期手續,又不自行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擅自改變戶外廣告設施的規格、形式、材質和設定地點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拆除,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戶外廣告設施殘缺、汙穢、破損、褪色、散塌和空置,影響市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拆除,並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經批准,擅自發布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拆除或限期辦理審批手續,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或不辦理審批手續的,強制拆除。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發布戶外廣告的,強制拆除,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並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四)未按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辦理延期手續,又不自行拆除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擅自改變戶外廣告內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拆除,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六)發布戶外廣告未標明批准文號、發布者、發布期限的,責令限期標明;逾期仍未標明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不符合相應的安全技術標準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第三十三條設定者、發布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和廣告發

布許可的,應當依法予以撤銷。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和發布的戶外廣告,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中涉及強制拆除的,其費用由設

置者、發布者承擔。

第三十五條依法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和發布的戶外廣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由市容

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予以拆除。

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戶外廣告,對設定者和發布者的財產造成損失的,應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六條因行政機關的違法審批,致使戶外廣告設施或戶外廣告被拆除,並造成經濟

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賠償。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和失職、瀆職的,由有關機關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車站、港口、機場、體育場館、影劇院及其他公共場所內設定廣告設施和發

布廣告,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重慶市人大(含常委會)發布日期:2023年05月27日實施日期:2023年07月01日(地方法規)

戶外廣告介紹

戶外廣告發布流程 經營性戶外廣告 指在城市道路 公路 鐵路兩側 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的地面部分 河湖管理範圍和廣場 建築物 構築物上,以燈箱 霓虹燈 電子顯示裝置 展示牌等為載體形式和在交通工具上設定的商業廣告。申請戶外廣告應具備的條件 申請自設性戶外廣告 應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 取得有關部門的設定批准檔...

戶外廣告型別

燈箱廣告 燈箱廣告 燈柱 塔柱廣告 街頭鐘廣告和候車亭廣告的 特徵都是利用燈光把燈片 招貼紙 柔性材料照亮,形成單面 雙面 三面或四面的燈光廣告。這種廣告外形美觀,畫面簡潔,視覺效果特別好。戶外廣告的定義 戶外廣告是指在露天或室外的公共場所向消費者傳遞資訊的廣告物體。如巨大的路牌廣告,形式多樣的戶外...

戶外廣告噴繪

1 噴繪一般是指戶外廣告畫面輸出,它輸出的畫面很大,如高速公路旁眾多的廣告牌畫面就是噴繪機輸出的結果。輸出機型如 彩神3200,一般是3.2公尺的最大幅寬。噴繪機使用的介質一般都是廣告布 俗稱燈箱布 墨水使用油性墨水,噴繪公司為保證畫面的永續性,一般畫面色彩比顯示器上的顏色要深一點的。它實際輸出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