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渡口區流動兒童免疫規劃管理辦法 試行

2022-10-21 04:45:13 字數 1697 閱讀 2752

第一條為加強流動兒童免疫規劃工作的管理,提高兒童免疫規劃覆蓋率,保護流動兒童的身體健康,預防疫苗可控性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降低本區傳染病發病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與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和《預防接種工作規範》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流動兒童,是指隨父母在未改變原居住地戶籍的情況下,到戶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居住、入托、入園、入學的兒童。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接種單位,是指由區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確定的,具有經過區衛生局組織的預防接種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或者鄉村醫生,且具有符合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範的冷藏設施、裝置和冷藏保管制度的醫療衛生機構。

第四條本區行政區域內的流動兒童免疫規劃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流動兒童與本地兒童享有同等免疫規劃接種權利,接種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對流動兒童提供免疫規劃預防接種服務。

第六條接種單位為流動兒童實施預防接種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種單位應在接種門診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表明其預防接種的管轄區域範圍,並公開免費疫苗的種類、接種方法和注意事項等;設定預防接種知識固定宣傳欄。

(二)不得拒絕為流動兒童接種國家免疫規劃疫苗,接種國家免疫規劃疫苗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三)預防接種工作應當按照免疫程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和接種方案,規範實施預防接種。

(四)接種單位接種國家免疫規劃以外的第二類疫苗可以收取服務費、接種耗材費,具體收費標準由****主管部門核定。

第七條國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接種單位應當按規定建立和健全流動兒童登記接種制度。

(一)接種單位應建立健全預防接種卡、冊等管理檔案,實行流動兒童轉卡、轉證制度。對流動兒童的遷入、遷出情況做好記錄,隨時掌握流動兒童的變動情況,並按區疾控中心的相關要求按月報送統計資料。

(二)接種單位根據區疾控中心反饋的資料和資訊應主動搜尋責任區域內的流動兒童預防接種情況。

(三)接種單位應主動掌握責任區域內流動兒童的預防接種管理情況,每月從公安、計畫生育、婦幼保健、村(居)委員會等部門收集流動兒童資料,對適齡流動兒童要建立流動兒童卡(簿)和接種證,實行單獨的卡(簿)管理,並及時接種。

(四)接種單位每3個月組織對流動兒童聚居地進行一次摸底登記與查漏補種工作。利用春節等節假日組織對長期外出兒童進行查漏補種或索查外地的接種資料。

第八條區**辦負責領導協調區內的流動兒童免疫規劃工作,並成立計畫免疫工作領導小組,保障免疫規劃所需經費,對有關部門落實兒童免疫規劃工作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確保流動兒童免疫規劃工作的實施。區**、部門及街鎮應對在流動兒童免疫規劃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流動兒童免疫規劃實行現居住地管理,屬地接種,納入區免疫規劃工作計畫。區疾控中心負責流動兒童免疫規劃的監督管理工作,每月將街鎮所報資料和資訊及時反饋給相關接種單位,並具體負責流動兒童免疫規劃的組織實施、疫苗及針具**、技術培訓指導和效果監測評價等工作。

第十條各街鎮應明確所轄社群、村委會專(兼)職計畫免疫工作人員,並由工作人員每月收集轄區內流動人口中新出生兒童、遷出和遷入兒童及兒童死亡情況,定期向區疾控中心提供詳細資料,協助區疾控中心和接種單位向群眾宣傳計畫免疫知識、告知預防接種的時間與地點,發放預防接種通知單,督促適齡兒童及時到接種單位接種疫苗。

第十一條區相關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做好流動兒童免疫規劃工作。

(一)區文廣局應通過**免費宣傳免疫規劃知識,提高群眾自我防病意識,動員全社會關心、支援免疫規劃工作,引導流動人口主動參與預防接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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