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增所得可否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2022-09-25 02:57:05 字數 590 閱讀 8446

第20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其情節,依照稅收徵管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但對於具體應該如何處罰,第20號公告沒有明確。對於企業故意虛報虧損,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涉及相關規定,具體如何處罰,要看納稅人違反稅法的行為和當地稅務機關的意見,納稅人切不可掉以輕心。

另外,還要提醒納稅人,查補收入可以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基數。例如,某企業2023年納稅申報營業收入為1500萬元,當年發生廣告費240萬元,廣告宣傳費扣除比例為15%,當年廣告和業務宣傳費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5萬元(240-1500×15%)。2023年7月稅務機關稽查時發現,該企業2023年自產貨物用於職工福利,且未作收入處理,少計銷售收入800萬元,少計成本500萬元,因此該項視同銷售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800-500)。

該公司查補的收入可以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基數,因此該公司2023年計提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基數為2300萬元(1500+800),可計提廣告和業務宣傳費2300×15%=345(萬元),即2023年企業發生的240萬元的廣告和業務宣傳費全部可在稅前扣除。該公司2023年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85萬元(300-15)。

作者:劉興兒廖永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