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光照明工程供貨施工合同

2022-09-01 01:18:02 字數 5069 閱讀 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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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工程施工

合同合同編號:hc-gc-0801

二oo八年一月

發包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以下簡稱乙方

1. 工程名稱:********泛光照明工程

2. 工程概況

工程地點:

建設單位:

設計單位:

監理單位:

總包單位:

幕牆施工單位:

建築面積:

3. 承包內容:

4. 合同價款

4.1 工程合同價(根據投標**、詢標承諾確定元,大寫為人民幣元,一次性包乾,除本合同第4.4條規定可以調整的情況外,均不得調整。

4.2 合同價中包含按招標檔案、詢標紀要要求所包含的一切費用,甲方要求列入投標總**的費用,如乙方未作專項**,則該費用被視為已包括在投標總**內或該費用視為優惠,如在實際施工中發生的費用與投標**書不一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行增加或調整該費用。

4.3 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範圍:

4.3.1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施工期間人工工資、材料**、施工機械費用等的市場漲跌風險,不予調整;

4.3.2合同簽訂後定額、費率、規費等有關政策變動,不予調整;

4.3.3乙方為方便施工而提出的設計變更,其增加費用不予調整;

4.3.4招標檔案中要求施工單位考慮的所有風險,均不予調整。

4.4 合同價款的調整:

4.4.1在施工過程中經甲方簽證認可的聯絡單允許調整,但由於乙方管理不善或屬乙方為方便施工以及質量評杯引起的變更不作調整。

4.4.2經甲方簽證認可的設計變更允許調整。

4.4.3施工過程中因甲方提出的工程變更或因甲方原因而產生的材料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改變,材料**允許按實際**調整,差價部分僅計稅金,其餘不得變動。

4.4.4經甲方和監理簽證的設計變更和聯絡單的工程量,按有關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確定,並經雙方核對確認後予以調整。

4.4.5經甲方和監理簽證的設計變更和聯絡單的單價的確定:

原投標書中有相同子目的,則按原投標時的綜合單價、取費費率及優惠幅度計算;原投標書中無相同子目的,由乙方按原投標時的組價原則、取費費率及優惠幅度提出綜合單價,經甲方簽證確認後執行;

4.5 合同價款單項調整在5萬元以內的,在支付工程款時不予考慮,以後在結算時調整。

5. 工程款支付方式:

5.1 支付方式:

招標方不支付預付款,工程款每月按進度支付已完成工程進度款的70%,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付款至結算價的85%,結算後付至結算價的95%,留結算價的5%作為質量保證金在質保期滿後經大樓物管部門同意後無息支付,保修期自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二年。

5.3 乙方申請工程款時,經總包單位進行簽字認可後,監理公司審核後交甲方,甲方在14天內向乙方支付工程進度款。

5.4 應扣回的各類款項,與工程進度款同期結算抵扣。

6. 工程結算

6.1結算報送要求:

乙方在驗收通過後兩個月內提交完整的工程結算資料給甲方,工程結算資料報括送審資料清單、竣工結算報告、結算彙總表(含結算書及工程量計算書)、工程投標書、各項結算調整的依據、內容。

6.2工程結算書附件:

6.2.1甲方有關部門會簽的「工程結算審批表」;

6.2.2經甲方工程人員確認的竣工圖;

6.2.3已辦妥與總包方之間的所有需辦理的工程竣工事項;

6.2.4已辦妥與總包方的資料移交提供相應的總包方證明材料。

乙方提交的結算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甲方不予受理結算審核。

6.3甲方在收到完整的結算資料後兩個月內提供審核初稿,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的審核工作。在工程結算審查過程中,乙方不得再增加任何結算資料(圖紙、簽證變更單、**憑證等),送審的結算書中若有遺漏專案均作為讓利給甲方,不作增加調整。

6.4工程預、結算審計費用:工程結算費用按浙價服[2001]262號檔案《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

甲方承擔基本審計費用;乙方承擔核增核減追加費用,核增核減追加費用=(核減額-送審造價*5%)*5%+核增額*5%,該追加費用由乙方支付,並由甲方從應付工程款中扣繳。

6.5若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零星點工,結算時工日數按甲方簽證數量計算,人工費按技工元/工日、普工元/工日計算,該費用單列僅計稅金。

7. 施工隊伍

7.1. 乙方不得將工程轉包、分包、掛靠,否則作違約處理,扣罰全部履約保證金,直至終止合同;

7.2. 專案經理為 ,泛光照明施工級專案經理,確保到位率為90%(即每月27天)以上,每天在本專案的時間不少於6小時。

如達不到上述到崗率,甲方有權按1000元/天進行處罰 (到位率均以日曆天計),直到扣除全部專案經理及施工班組到位履約保證金。

7.3. 乙方必須派出足夠的施工隊伍,如施工隊伍素質、力量、現場管理班子、機械裝置不符合投標書的承諾,造成現場管理混亂、工程質量和進度達不到要求時,甲方有權要求調整、充實施工力量,乙方必須接受,否則作違約處理,扣罰全部履約保證金,直至終止合同。

7.4. 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裝置按照投標書中的承諾配置,甲方經實地考察認可,乙方應確保該裝置的到位率並保證能正常使用,否則作違約處理,甲方有權扣除裝置到位履約保證金;

8. 材料**

8.1本工程所有材料由乙方採購;

8.2所有材料具備質保單和檢驗報告等技術資料,產品質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具體規格、型號、質量等級、品牌、產地、生產廠商需符合投標書承諾,甲方有權對乙方材料進行隨機抽查或檢測,見證取樣費用由乙方承擔。如採用不合格的材料,甲方有權制止使用,並由乙方承擔全部的經濟損失和責任。

8.7燈具在採購前由乙方提供樣品,經甲方認可同意後方可進行採購,否則乙方自行承擔一切後果。

9. 施工和設計變更

所有設計變更(包括乙方因施工方便而提出的設計變更等)均須由設計單位確認並經甲方和監理單位簽證同意後才能實施,乙方不得擅自實施。

10. 工程質量及其管理

10.1乙方必須嚴格按施工圖紙及有關設計說明和雙方確認的施工組織設計及現行的規範、標準等有關規定,精心組織施工、記錄、檢驗,嚴格把好每道工序的質量關,確保防火塗料工程施工質量一次性驗收合格、達到****集團優良標準、達到「****杯」評審要求中與防火塗料工程有關的標準。

10.2若在本工程施工期間,有新規範、標準出台,尚應滿足新的規範、標準。

10.3質量安全監督部門在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過程中,如需作一定的抽檢,乙方應予以支援配合其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10.4工程質量不合格,不符合設計標準、達不到現行規範標準要求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工或返工,其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並不予順延工期。

10.5工程質量獎罰規定

10.5.1獲得「****杯」不予獎勵;

10.5.2如因質量問題出現違約情況,作如下處理:

10.5.2.1因有泛光照明工程原因未評出「****杯」時,罰沒質量履約保證金的20%;若僅因泛光照明工程原因未評出「****杯」時,罰沒質量履約保證金的60%;

10.5.2.2達不到****集團優良標準,罰沒質量保證金的60%;

10.5.2.3達不到國家合格標準,罰沒全部質量履約保證金,並無條件整改至合格為止;

10.5.2.

4若同時出現10.5.2.

1條、10.5.2.

2條、10.5.2.

3條情況時,可累計罰金,但最高不超過質量履約保證金總額。

10.6乙方在施工中如發現設計缺陷和材料質量等問題,應及時和甲方、監理及設計單位聯絡,共同協商妥善處理。

10.7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資料報括如下內容:

10.7.1工程全過程原始記錄和驗收單;

10.7.2材料質保書、檢驗簽證單、材料試驗報告;

10.7.3有關設計變更的技術資料;

10.7.4質量評定報告;

10.7.5工程竣工決算的全部資料;

10.7.6其他按規定應提交的資料及評杯所需的資料。

上述資料均為一式三份。

11. 工期

11.1 日曆天內完成施工任務,否則每延誤一天罰款3500元。

11.2乙方在合同簽訂後7日內提供施工組織設計,甲方對乙方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方案)和進度計畫提出質疑和合理修正時,乙方應在此後3天內提供修正的施工組織設計。每月20日向甲方和監理公司提供下一月進度計畫。

11.3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經雙方協商,以經甲方簽證的聯絡單為準,工期可作順延,但費用不予補償;因停水、停電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誤不予簽證。

12. 安全文明施工

12.1乙方應精心組織施工,按有關規定文明施工,現場必須實施寧波市安全文明標準化管理,保持現場及周圍環境道路清潔暢通,強化安全意識,抓好安全生產,杜絕一切事故的發生,施工中發生安全及人身事故責任,均由乙方負責處理,費用自行承擔;

12.2若達不到投標承諾的安全文明施工標準,甲方有權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安全文明施工履約保證金。

13. 保修

13.1泛光照明工程保修期為二年,保修期自單位工程竣工驗收且整改完畢、資料完整移交給甲方之日起計算。

13.2在保修期間,對屬於乙方責任的工程質量問題,應負責無償修補,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13.3屬於保修範圍、內容的專案,乙方應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48小時內派人保修。如乙方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保修或同一問題兩次修理不好的,甲方有權委託他人修理,費用由乙方全部承擔,甲方可另收取10%管理費。

13.4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乙方應在接到事故通知後,二小時內到達事故現場搶修,否則甲方有權委託他人搶修,費用乙方全部承擔,甲方可另收取10%的管理費。

13.5保修完成後,由甲方組織驗收;

13.6對於由質量問題造成的客戶索賠,乙方須視情況進行相應賠償;

13.7如因施工質量原因維修後,保修期限相應順延,相應保修金退還時間亦順延;

14. 工程履約擔保

14.1乙方應採用支票和匯票的形式向甲方提交合同價10%的保證金作為履約擔保。

14.2保證金中50%用於質量履約擔保;20%用於工期履約擔保,15%用於專案經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員到位履約擔保,5%用於機械裝置到位履約擔保,10%用於文明施工及安全生產履約擔保。如有違約行為,甲方將根據違約的性質及約定的比例,在工程款中扣罰。

14.3保證金在竣工驗收通過、資料移交齊全後15日內,如無違約行為,按有關規定無息返還保證金。

14.4乙方違約,除其相應的履約保證金歸甲方所有外,還應賠償甲方的全部經濟損失。

15. 其它:

15.1在整個施工過程中,乙方不得影響公眾的便利及公用道路使用,應嚴格遵照總包的現場布置要求堆放施工材料、裝置等;未經總包同意不得擅自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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