錫地稅函2019 33號關於個人投資企業預徵股

2022-06-04 07:39:02 字數 2168 閱讀 6877

無錫市地方稅務局

錫地稅函〔2009〕33號

關於個人投資企業預徵股息紅利

所得個人所得稅的通知

江陰、宜興、錫山、惠山地稅局,市區各稅務分局,稽查局:

為進一步做好個人投資企業稅後利潤分配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公平納稅人稅收負擔,現對有關企業實行預徵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提出如下徵收管理意見。

一、預徵物件

個人出資或參股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業或組織(以下簡稱「個人投資企業」,但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股份****、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

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單位,其個人投資者稅後利潤分配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仍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辦法。

二、預徵方法

(一)個人投資企業實行預徵管理後,個人投資者應繳納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為:當期應預徵個人所得稅=企業當期營業收入×分行業個人所得稅預徵率×全部個人出資比例

(二)分行業個人所得稅預徵率見下表:

(三)實行預徵管理的個人投資企業經營多業的,按其上年度主營專案確定分行業個人所得稅預徵率。主營專案根據企業經營收入總額中比重佔最大的專案確定。

(四)實行預徵管理的個人投資企業預徵的個人投資者利息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實行按月預徵年度結算。預徵或結算的稅款,由企業代扣代繳。

三、預徵稅款結算

實行預徵管理的個人投資企業應於次年6月底前辦理個人所得稅預徵稅款的年度結算。預徵的個人投資者利息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在辦理結算退還或補繳稅款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企業申請結算年度內實際進行股利分配(包括用稅後利潤轉增股本,下同),並且按個人投資者實際分配額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大於已預徵稅款的,應將實際應繳稅款與已預徵稅款的差額,由企業按規定進行代扣代繳。同時企業應根據實際分配情況按會計制度規定進行帳務處理。

(二)企業申請結算年度內實際進行股利分配,如按個人投資者實際分配額計算應繳稅款小於已預徵稅款的,結算時應同時按企業期末累計可供分配利潤的一定比例(考慮到具體情況,該比例暫定為百分之三十),進行個人投資者可分配額應繳稅款的計算,並據此判定是否退(補)稅:

1、實際分配額應繳稅款大於可分配額應繳稅款而小於已預徵稅款的,則實際分配額應繳稅款與預徵稅款的差額退還企業。同時企業應根據實際分配情況按會計制度規定進行利潤分配帳務處理。

2、實際分配額應繳稅款小於可分配額應繳稅款、而可分配額應繳稅款又小於已預徵稅款的,則可分配額應繳稅款與預徵稅款的差額退還企業。同時企業應根據可分配額應繳稅款相應的可分配利潤按規定進行利潤分配帳務處理。

3、實際分配額應繳稅款小於已預徵稅款、而預徵稅款又小於可分配額應繳稅款的,暫不退還預徵稅款。同時企業應根據預徵稅款相應的可分配利潤按規定進行利潤分配帳務處理。

(三)企業申請結算年度內未進行股利分配,或者年度出現經營虧損,而期末實際累計可供分配利潤有餘額的,除上述第(二)項情形外,暫不退還預徵稅款。

(四)企業申請年度結算時應填報《個人投資企業個人所得稅預徵稅款結算表》,並同時提交財務報表、匯算清繳報告表、年度內企業股利分配情況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四、2023年度累計稅後未分配利潤為負數的個人投資企業,經稅務機關檢查(包括納稅評估)或能提供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報告的,暫不實行預徵管理。但該類企業在以後經營期間,其累計稅後未分配利潤產生剩餘的,應於產生剩餘月份的次月起按規定實行預徵管理。

五、本《通知》從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個人投資企業個人所得稅預徵稅款結算表》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無錫市地方稅務局辦公室2023年5月27日印發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打字:陸丹苗校對:稅政二處楊玲

個人投資企業個人所得稅預徵稅款結算表

結算所屬期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

填報說明:一、本表一式二份,企業和稅務機關各乙份。二、企業股本總額,填列至申請結算期金額。

三、年度營業收入總額,填列申請結算期年度營業收入總額。四、按規定計算應預徵稅額=年度營業收入總額×分行業預扣率×個人股比例。五、期末累計未分配利潤額,應包括結算期內實際發生的分配金額。

六、結算個人投資者可分配利潤額=期末累計未分配利潤額×30%×個人股比例。七、可分配利潤額計算應繳稅額=個人投資者可分配利潤額×20%稅率。八、各行次關係:

1)當6行次>2行次時,10行次=6行次-2行次(補稅);2)當9行次<6行次<2行次時,10行次=6行次-2行次(退稅);3)當6行次<9行次<2行次時,10行次=9行次-2行次(退稅);4)當6行次<2行次<9行次時,10行次=0(不補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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