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財政局
關於進一步做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
有關工作的實施方案
各用人單位:
根據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關於進一步做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工作的實施意見》(鄭人社〔2010〕193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經管委會同意,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繼續發揮失業保險積極作用,高新區將繼續執行《關於實施「一緩一降兩補貼」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的工作方案》(鄭開管人勞〔2009〕6號)中各項優惠政策,以及豫人社〔2010〕68號關於「使用失業保險**鼓勵企業安排職工轉崗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減少裁員」的政策執行期延長到2023年12月31日。現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為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形勢,幫助企業穩定員工隊伍,通過減負工作,使失業保險防線前移,使職工免受失業之憂、失業之痛,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保生活、促就業和預防失業的作用,減少社會失業率。根據省市檔案精神,經管委會同意,在確保失業保險**結餘最少留足按不低於參保人數5%的比例支付12個月以上的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開展對困難企業以「一緩一降三補貼」為主要內容的減負工作
二、組織領導
建立減負穩崗工作聯席審批制度。由高新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社會保險管理中心組成聯席會議認定組,定期開展困難企業認定、社保補貼審批等工作。
三、「一緩一降三補貼」主要內容及辦理程式
(一)「一緩」即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
1.允許困難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為2023年內,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2.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可向高新區社會保險管理中心提出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申請,填寫《鄭州市困難企業申請緩繳失業保險費審批表》(附件2),由高新區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審批並簽訂緩繳及補繳協議,報高新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備案。經核准緩繳困難企業, 高新區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可以要求提供擔保、抵押。
在核准緩繳期間,發生職工流動、退休、死亡的,該職工欠繳部分應由企業和職工補齊,企業和職工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二)「一降」即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
降低後的失業保險費率為1.5%(單位1%、個人0.5%)。執行期為2023年1至12月。
(三)「三補貼」即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和轉崗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1.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範圍和執行期限:
(1)參加失業保險並經認定的困難企業。
(2)補貼執行時間是2023年之內,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崗位補貼或社會保險補貼,困難企業只能申請享受其中一項。已享受緩繳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不能同時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2.申請崗位補貼或社會保險補貼應提供的資料:
(1)《鄭州市申請困難企業審批表》(附件1)影印件乙份;
(2)穩定員工隊伍計畫措施書;
(3)《鄭州市困難企業申請崗位補貼審批表》(附件3)或《鄭州市困難企業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審批表》(附件4)一式四份,有主管部門的,需經主管部門審核蓋章;
(4)《鄭州市困難企業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人員花名冊》(附件5);
(5)申請日上月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憑證原件及影印件乙份;
(6)申請崗位補貼時,提供申請日上月崗位補貼人員工資發放表原件及影印件乙份;
(7)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時,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上月企業為員工繳納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的明細帳單。
3. 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補貼標準:
(1)社會保險補貼標準:以困難企業申報的職工上年度實際工資收入,並經高新區社會保險管理中心按照封頂、保底後確定的職工當年繳費工資基數,乘以企業繳費比例計算出的單位應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之和給予補貼,個人應繳納部分仍由本人負擔。
(2)崗位補貼標準:參照失業保險金標準確定為520元/人/月。
4.崗位補貼或社會保險補貼人數:困難企業依據國經貿中小企業〔2003〕143號檔案規定的企業人數標準進行分類,按申請日上月實際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的一定比例進行補貼。
(1)大型企業,補貼人數按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的20%;
(2)中型企業, 補貼人數按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的的40%,但最多不超過同類行業大型企業最低補貼人數的125%;
(3)小型企業,補貼人數按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的80%,但最多不超過同類行業中型企業最低補貼人數的125%;
(4)困難企業參加失業保險人數在30人(含30人)以下的,補貼人數按實際參保人數計算。
5. 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支出辦法:困難企業申請崗位補貼或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納後補貼、先發放後補貼的辦法,於批准的次月起由高新區社會保險管理中心按月劃入困難企業銀行賬戶,從失業保險**列支。
6. 企業轉崗和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範圍和執行期限:
(1)補貼範圍:企業參加失業保險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申報日前連續2年未裁員或3年內累計申領失業保險金人員不超過職工總數的5%,安排職工培訓減少裁員的,可申請使用不超過企業上年度繳納失業保險費10%的轉崗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2)補貼執行期限:2023年內
7.企業轉崗和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標準:每培訓1人,按《鄭州市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補貼,但每人補貼最多不超過當地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且轉崗和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上年度繳納失業保險費(不含補繳往年欠費)10%。
8.企業申請轉崗和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鄭州市企業申請職業**崗)培訓補貼審批表》;(附件6)
(2)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河南省用人單位職工繳納失業保險**審驗證》的原件及影印件;
(3)申請日上月及2023年、2023年12月份工資發放花名冊、企業沒有裁員的說明書及證明職工去向的原始資料原件及影印件;
(4)《鄭州市企業申領失業保險金人員花名冊》(附件7)
(5)《鄭州市企業申請職業**崗)培訓補貼人員花名冊》(附件8)
(6)企業開展內部轉崗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檔案或計畫;
(7)已支付的內部培訓費用票據或培訓機構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不能提供的,應當提供考勤表等與內部培訓相關的資料。
9.企業轉崗和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支出辦法
(1)企業的轉崗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申請經批准後,於批准的次月,由高新區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劃入企業銀行賬戶。
(2)經批准的轉崗培訓、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支出,補貼資金從失業保險**的職業培訓補貼中列支。
10.「三補貼」申請審批程式
(1)每月1-10日,企業到高新區社會保險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2)每月11-20日,由高新區社會保險管理中心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後,報高新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審批。
(3)每月21-25日,由高新區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將審批結果告知企業。
四、 做好困難企業認定工作
1. 「困難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2023年1—6月各月營業收入,有3個月(含3個月)以上低於2023年度月平均營業收入;
(2)已制定穩定就業崗位措施,並採取了在崗培訓、輪班作業、協商薪酬等辦法穩定員工隊伍,2023年以來沒有裁員或裁員人數低於2023年12月份職工總數的10%,並保證審批日後至2023年底裁員不超過職工總數的5%;
(3)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我市產業和環保政策(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
(4)已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且截止申請日的上月不欠繳社會保險費;
2.申請困難企業,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困難企業書面申請;
(2)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證、社會保險登記證、《河南省用人單位職工繳納失業保險**審檢證》等原件及影印件各乙份;
(3)經會計師事務所審核蓋章的2023年度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勞動工資年報、2023年1—6月財務月報表等原件及影印件各乙份;
(4)採取穩定就業崗位措施及沒有裁員或少裁員的書面材料;
(5)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證明;
(6)《鄭州市申請困難企業審批表》(附件2)一式四份,有主管部門的,需經主管部門審核蓋章。
3.困難企業認定審批程式
(1)每月1—10日,困難企業高新區社會保險管理中心提交困難企業申請及有關材料。
(2)每月11—15日,高新區社會保險管理中心進行資料整理。資料整理後,報聯席會議認定組。
(3)每月16—25日,聯席會議認定組對困難企業進行認定,並將認定結果報高新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審批。
(4)每月26—30日,高新區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將審核結果上報管委會備案並告知企業。
五、有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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