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中型商場防火技術規定

2022-05-07 16:27:01 字數 3019 閱讀 3835

2.3商場內使用燃油、燃氣的廚房宜靠外牆布置,並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的隔牆與其它部位分隔。敞開式的食品加工區宜採用電能加熱設施。

3.安全疏散

3.1營業廳面積可按各層建築面積計算,倉儲式商場的貨架區應計入營業廳面積。辦公室、廚房、衛生間、倉庫等功能明確的輔助用房面積可不計入營業廳面積。

3.2商場營業廳的疏散人數計算,應根據營業廳的建築面積按3m2/人確定。設有固定分隔鋪位的市場,其人員總數可按走道人數和各鋪位人數之和計算,並應按表3.2的規定計算。

設有固定鋪位市場人數的確定指標表3.2

注:裝潢、家具、建材等專業市場鋪位人數可按本表減少50%。

3.3營業廳的安全出口總寬度,包括樓梯間的門、底層疏散外門和樓梯寬度,均應根據疏散人數和商場的層數,按不小於表3.3規定的淨寬度指標計算。

安全出口的淨寬度指標表3.3

3.4營業廳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應分別符合下列要求:

3.4.1多層商場的營業廳符合雙向疏散條件的,其最大允許的直線距離不宜大於30m,最多不應大於35m,行走距離不應大於45m; 符合單向疏散條件的,其最大允許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15m,行走距離不應大於18m。

3.4.2高層商場的營業廳符合雙向疏散條件的,其最大允許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30m,行走距離不應大於45m; 符合單向疏散條件的,其最大允許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15m,行走距離不應大於18m。

3.4.3多層或高層商場內設定固定分隔鋪位的商鋪,當其與公共通道之間設定耐火極限不低於1.

00h的隔牆並砌至樓板底部時,室內最遠一點至商鋪出口的距離不應大於15m。商鋪出口至安全出口的距離符合雙向疏散條件的,其最大距離不應大於30m; 符合單向疏散條件的,其最大距離不應大於15m。

3.5每個防火分割槽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且應分散布置。當設定兩個安全出口時,其間距不宜小於20m;當小於20m時,應視作為乙個安全出口。

3.6通向相鄰防火分割槽的防火門,或通向相鄰建築連廊的門,可作為輔助安全出口,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3.6.1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未向疏散方向開啟的,不應作為該防火分割槽的輔助安全出口。

3.6.2每個防火分割槽輔助安全出口的總寬度不應超過該防火分割槽所需疏散總寬度的30%。

3.7營業廳安全出口的淨寬度不應小於1.40m,門的兩側和前方1.40m的範圍內應保持開敞。

3.8高層商場的營業廳部分,應設定不少於2座的疏散樓梯通向屋面,並在每座樓梯通向屋面平台的出口處設定不少於200m2的避難區,或在屋頂設定連線相鄰樓梯的通道。

3.9營業廳內安全出口的門不應設鎖,但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除外:

3.9.1安全出口門為推閂式外開門;

3.9.2門上設定的電磁門鎖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報警後或失電後門能全部開啟;電磁門在不大於250n的推力下可強行推開;消防控制室設定手動操作功能,門邊設定應急開啟按鈕。

3.10超市營業廳的收銀區宜設定在靠近安全出口處,收銀區的閘機在火災時應全部自動開放。在收銀區兩側應設定疏散出口,其總寬度不應小於3m。

4.室內疏散通道

4.1超市營業廳的疏散通道設計應符合表4.1的規定。

超市營業廳疏散通道最小淨寬度表4.1

4.2百貨商店、購物中心營業廳的疏散通道設計,應符合表4.2的規定。

百貨商店、購物中心營業廳疏散通道最小淨寬度表4.2

4.3設固定鋪位的商場疏散通道設計應符合表4.3的規定。

固定鋪位商場疏散通道最小淨寬度表4.3

4.4疏散通道兩側的地面上應設定標明疏散通道的明顯的固定標識。疏散通道上不得設定固定的或流動的貨攤和貨櫃,不得堆放貨物。

但設定固定或流動的貨攤和貨櫃後,疏散通道的淨寬度分別滿足4.1、4.2和4.

3條要求的,可不受此限。

5.安全疏散標誌

5.1商場內應設定安全疏散標誌。營業廳、疏散通道內應設定引導疏散方向的疏散指示標誌;安全出口處應設定安全出口標誌。商場設定的導購平面圖應註明安全疏散路線。

5.2疏散通道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牆上應設定燈光型或蓄光自發光型疏散指示標誌;營業廳內應懸掛設定燈光型疏散指示標誌。疏散指示標誌的指示方向應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且應符合下列要求:

5.2.1 在地面上設定時,宜沿疏散通道連續設定;當間斷設定時,燈光型標誌的間距不應大於5m,蓄光自發光型標誌的間距不應大於1.5m。

5.2.2在牆面上設定時,標誌的上邊緣距室內地坪不應大於1m;燈光型標誌的間距不應大於15m,蓄光自發光型標誌的間距不應大於5m。

5.2.3在營業廳內懸掛設定時,疏散指示標誌的間距不應大於20m;當營業廳淨空高度大於4m時,標誌下邊緣距室內地坪不應大於3.

0m,標誌的長邊不應小於800mm,短邊不應小於250mm;當營業廳淨空高度小於4m時,標誌下邊緣距室內地坪不應大於2.5m,標誌的長邊不應小於600mm,短邊不應小於200mm;且應設定在風管等裝置管道的下部。

注:淨空高度係指:當營業廳設吊頂(含格柵式吊頂)時,是指吊頂至室內地坪的高度;當營業廳不設吊頂(含格柵式吊頂)時,是指裝置管道的下沿至室內地坪的高度。

5.2.4室內的廣告牌、裝飾物等不應遮擋疏散指示標誌。

5.3安全出口標誌應設定在門的上部或門框邊緣,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5.3.1設定在門的上部時,標誌的下邊緣距門框不應大於0.15m;

5.3.2 設定在門框側邊緣時,標誌的下邊緣距室內地坪不應大於2.0m。

6. 消防應急照明

6.1營業廳、疏散走道、疏散樓梯等部位應設定應急照明設施,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於5lx。

6.2應急照明系統宜採用集中電源型的消防應急照明系統,並應採用消防裝置供電迴路。採用自帶電源型應急照明燈具的,其產品應符合我國國家標準。

7. 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7.1消防裝置用電應採用單獨的供電迴路,其配電裝置應有明顯標誌。當發生火災時應能保證消防裝置正常執行。設定的備用電源應保證消防裝置用電。

7.2消防裝置配電線路的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7.2.1由變配電所(或總配電室)引至消防裝置的電源主幹線宜採用礦物絕緣電纜。

7.2.2消防裝置的控制線路、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訊號傳輸線路等線路應採用耐火或阻燃電線電纜。

7.3消防裝置的配電線路宜與其他配電線路分開敷設,其敷設方式應按上海市工程建設規範《民用建築電線電纜防火設計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大中型商場防火技術規定》 上海市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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