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崗協議 廣州飛俊商務諮詢有限公司

2022-04-28 07:00:03 字數 2731 閱讀 6292

上崗協議

甲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為保證公司經營目標的實現與員工職業生涯發展需求,基於公司有效配置人力資源的合理用人機制,並結合員工的實際工作安排等因素,在與派遣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基礎上,雙方再次通過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上崗協議,以法律形式明確相互權利和義務。

一、 適用範圍

第一條上崗協議是根據乙方在與派遣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明確基本內容的基礎上,進一步以公司確定的組織架構及崗位、薪資支付形式等,雙方就選擇具體崗位及聘用的具體約定。

第二條乙方在簽訂本協議前,應知曉甲方的規章制度與崗位相關內容與要求。

二、 崗位約定

第三條乙方在甲方從事崗位/工種。

第四條崗位工作職責與相關標準見乙方簽收的《職位說明書》。

第五條乙方被聘崗位的工作地點為上海青浦區,乙方確認工作地點在上海區域內的變更不屬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情形,並願意接受在上海區域內的工作地點調整。

三、 崗位期限

第六條上崗協議以乙方上崗之日作為始簽訂日,以自然年份12月31日(可以寫具體的時間)作為協議終止之日。

第七條甲方依據企業的經營情況及員工在職過往的業績、表現等綜合考評,於每年的1月1日訂定並與續聘的在崗員工簽訂當年度的上崗協議。

四、 崗位待遇

第八條甲方遵循崗變薪變的原則,根據聘用乙方上崗崗位,按照公司薪酬計發標準給予乙方擔當本崗位的職務加給為_______元/月、全勤工資_______元/月、浮動獎金_______元/月、特約加班費_______元/月。相關崗位待遇的計算與支付均依照以下標準執行:

1. 崗位待遇是甲方基於乙方與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支付的基本工資外,甲方另行給予的待遇,包括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應支付的各類補貼費用。

2. 各項待遇以每月員工實際出勤日計發,員工除國家規定的年節假日、公假外,未出勤、未受聘崗位的不享受崗位待遇;

3. 浮動獎金視公司的經營情況、員工當月出勤與表現進行調整。

4. 乙方所屬崗位加班按照_______元的作為加班計算基數,如乙方在本協議中已明確特約加班費的,該特約加班費已包含了乙方在為該崗位可能付出的延時勞動,如乙方的特約加班費低於員工當月延時勞動且未能調休而應獲得的勞動報酬,甲方予以及時補足;

5. 乙方未擔當本崗位或崗位發生變化調整或崗位取消時,本條款所列各項崗位待遇同時取消或變更;乙方在職期間與甲方發生勞動爭議仲裁、訟訴,或要求恢復勞動關係的,本崗位待遇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同時終止享受;

6. 崗位待遇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及其發放時間一併發放;

第九條雙方可另行約定績效考核獎金或提成等發放標準與形式。

五、 責任與義務

第一十條甲方權利義務

1. 對乙方從事的崗位工作提供內容詳盡的《職務說明書》便於乙方執行遵循;

2. 對乙方從事的崗位工作提供必要的培訓與指導;

3. 對乙方從事的崗位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與勞動保護;

4. 對乙方從事的崗位工作負責日常教育、管理、考核和崗位調整;

5. 根據乙方從事的崗位工作與考核情況,負責向乙方支付相應的工資報酬。

第一十一條乙方權利義務

1. 按照勞動合同及上崗協議的要求,做好本職工作,享有相應的工資報酬;

2. 有義務向甲方定期提交書面的《述職報告》或履行《崗位職責情況總結》;

3. 當公司有空缺崗位時,乙方可向人力資源部門提出申請;

4. 崗位變動或上崗協議終止,應主動配合工作交接。

六、 崗位調整

第一十二條崗位試聘。雙方就崗位匹配設定崗位試聘期限,該試聘期限的標準依下列情形訂定:

1. 雙方首次簽訂上崗協議,屬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內的,該試用期限同時視為崗位試聘期限;

2. 雙方因原崗位到期、不勝任崗位、協商調崗而重新簽訂上崗協議的,崗位試聘期限為1個月。

第一十三條崗位調整。甲方因生產和工作需要,並依據乙方的專業、特長、工作能力和表現等,需調整乙方工作崗位,原則上應協商一致。但以下情況除外:

1. 崗位試聘期內雙方可以隨時提出調整;

2. 甲方因生產經營服務需要,產業、產品結構調整及工藝規程、組織機構設定等情況發生變化需調動乙方工作崗位時,乙方應予接受;

3. 甲方因生產經營服務需要,臨時安排乙方從事不超過乙個月的其他崗位工作;

4. 乙方因技能、身體等因素達不到生產服務、工作質量、產量等指標,不能勝任現崗位工作的;

5. 乙方不能履行本崗位時間超過五天的,甲方可以安排其他員工完全替代乙方原有工作崗位,並同時另行安排乙方從事其他工作崗位,崗位協議同時解除。

第一十四條崗位不勝任。甲方根據實際情況,對乙方不能勝任所聘任崗位工作的情形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繼續履行雙方權利義務。若乙方拒不接受且拒絕履行的,甲方可按公司考勤管理及員工獎懲管理相關辦法處理。

1. 告知乙方不勝任崗位理由,安排乙方參加所聘任崗位相關的崗位帶教培訓或以工代訓,該期限為乙個月;

2. 告知乙方不勝任崗位理由,中止雙方的崗位聘任關係,安排乙方參加所聘任崗位相關的非在崗培訓,培訓合格後繼續按崗位聘任書約定履行;

3. 告知乙方不勝任崗位理由,另行安排乙方工作崗位。

第一十五條崗位終止

1. 上崗協議到期聘用崗位自然終止;

2. 乙方拒絕履行第十四條約定的;

3. 勞動合同解除、終止時,本協議一併終止;

4. 勞動合同因客觀原因或企業經濟情況發生變化,但尚未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上崗協議仍可終止。

七、 其他

第一十六條本協議無特殊約定的,勞動時間、休息休假與保險福利、經濟賠償等,按勞動合同及甲方所公示的規章制度執行。

第一十七條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方各執乙份。

甲方(簽章乙方(簽字):

簽訂時間: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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