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瓦斯抽放規範

2022-04-01 14:44:09 字數 4845 閱讀 8789

礦井瓦斯抽放系統標準

1 建立瓦斯抽放系統的標準

1.1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統或井下臨時瓦斯抽放系統:

1.1.1 乙個採煤工作面瓦斯湧出量大於5m3/min或乙個掘進工作面瓦斯湧出量大於3m3/min,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的。

1.1.2 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達到以下條件的;

—大於或等於40m3/min;

—年產量1.0~1.5mt的礦井,大於30 m3/min;

—年產量0.6~1.0mt的礦井,大於25 m3/min;

—年產量0.4~0.6mt的礦井,大於20 m3/min;

—年產量小於或等於0.4mt的礦井,大於15 m3/min。

1.1.3 開採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的。

1.2 凡符合1.1條件,並同時具備下列兩個條件的礦井,應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系統:

—瓦斯抽放系統的抽放量可穩定在2 m3/min以上;

—瓦斯資源可靠,儲量豐富,預計瓦斯抽放服務年限在5年以上。

1.3 新建瓦斯抽放系統的礦井,必須具有相關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可行性論證,由企業技術負責人組織瓦斯抽放工程設計。

1.4 新建或改擴建擴建,根據地質報告提供的瓦斯資源或參照臨近擴建引數而達到第1.1條條件時,必須將瓦斯抽放工程納入礦井設計中,但設計所依據的瓦斯引數必須經具有相關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可行性論證。

2 瓦斯抽放工程設計標準

2.1瓦斯抽放工程設計內容

—礦井概況:煤層賦存條件、礦井煤炭儲量、生產能力、巷道布置、採煤方法及通風狀況;

—瓦斯基礎資料:瓦斯等級鑑定、礦井瓦斯湧出量、煤層瓦斯壓力、含量、礦井瓦斯湧出量及可抽量、煤層透氣性係數與鑽孔瓦斯流量及其衰減係數;

—抽放方法:鑽孔(巷道)布置與抽放工藝引數;

—抽放裝置:抽放幫浦、管路系統、監測及安全裝置;

—幫浦站建築:幫浦房、供電系統、電控裝置、供水系統及軟化水裝置、採暖、避雷系統;

—瓦斯利用:利用方式和利用量、資金概算;

—設計檔案:設計說明書、裝置與器材清冊、資金概算、相關圖紙。

2.2 瓦斯抽放工程設計的一般規定

2.2.1 瓦斯抽放工程設計應體現安全第

一、技術經濟合理原則,因地制宜地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

2.2.2 新建礦井瓦斯抽放工程設計應以批准的精查地質報告為依據,並參照臨近或條件類似生產礦井的瓦斯資料;改(擴)建及生產礦井應以本礦地質、瓦斯資料為依據。

2.2.4 瓦斯抽放幫浦站的建設方式,應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一般情況下,地面抽放幫浦站宜採用集中建站方式。當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採用分散建站方式:

—分割槽開拓或分期建設的大型礦井,集中建站技術經濟不合理;

—礦井瓦斯抽放量較大且瓦斯利用點分散;

—一套瓦斯抽放系統難以滿足要求。

2.2.5 分期建設、分期投產的礦井,瓦斯抽放工程可一次設計,分期建設、分期投抽。

2.2.6 瓦斯抽放工程設計應進行礦井瓦斯資源的評價。

3 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統

3.1 地面抽放幫浦站和抽放裝置標準

3.1.1抽放幫浦站的位置

—設在不受洪澇威脅且工程地質條件可靠地帶,應避開滑坡、溶洞、斷層破碎帶及塌陷區等;

—宜設在回風工業廣場內,站房距井口和主要建築物及居民區不得小於50m;

—站房及站房周圍20m範圍內嚴禁有明火;禁止堆積易燃物。

—站房應建在靠近公路和有水源的地方;

—站房應考慮進、出管敷設方便,有利瓦斯輸送,並盡可能留有擴散的餘地。

3.1.2抽放幫浦站建築

—站房建築必須採用不燃性材料,耐火等級為二級;

—站房周圍必須設定柵欄或圍牆。

3.1.3抽放站裝備標準

—抽放幫浦站內電氣裝置、照明和其他電氣、檢測儀表均應採用礦用隔爆型;

—抽放幫浦站應有雙迴路供電;

—抽放幫浦站應設有防雷電、防火災、防洪澇、防凍等設施;

—乾式瓦斯抽放幫浦吸氣側管路系統必須裝設有防回火、防回氣和防**安全裝置,並定期檢查,保持效能良好。

—抽放幫浦站內必須有直通礦排程室的**;

—抽放瓦斯幫浦及其附屬裝置,至少有一套備用;

—抽放幫浦運轉時,必須對幫浦水流量、水溫度、幫浦軸溫度等進行監測、監控;

—抽放幫浦站應有供水系統。站房裝置冷卻水一般採用閉路迴圈,給水管路及水池容積應考慮消防水量。汙水應設定地溝排放。

—抽放幫浦站採暖與通風應符合現行的《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

—廢水、雜訊和對空排放瓦斯不得超過工業衛生規定指標,抽放幫浦站場地應搞好綠化。

3.2 抽放幫浦站地面管路設定

3.2.1 地面管路的布置

—盡可能避免布置的車輛通行頻繁的主幹道旁;

—不得將抽放管路和動力電纜、照明電纜及通訊電纜等敷設在同一條地溝內;

—主管路應與礦區的發展規劃和建築布置相結合;

—抽放管道與地上、下建築物或其他建(構)築物及設施的間距,應符合《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

—瓦斯管道不得從地下穿過房屋或其他建(構)築物,一般情況下也不得穿過其他管網,當必須穿過其他管網時,應按規定採取措施。

3.2.2 站房附近管道應設定放水器及防爆、防回水裝置,設定放空管及壓力、流量、濃度監測裝置,並應設定取樣孔、閥門等附屬裝置。

放空管設定在幫浦的進、出口,管徑應大於或等於幫浦的進、出口直徑,放空管的管口應高出幫浦房屋頂3m以上。

3.3 瓦斯抽放引數的監測、監控

3.3.1 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統必須建立瓦斯抽放引數監控系統。

3.3.2 礦井瓦斯抽放系統必須監測抽放管道中的瓦斯濃度、負壓、溫度和一氧化碳等引數,同時監測抽放幫浦站內瓦斯洩漏等。

當出現瓦斯抽放濃度過低、一氧化碳超限、幫浦站內有瓦斯洩漏情況時,應能報警並使抽放幫浦主電源斷電。

3.3.3實行自動監測,並與礦井安全監控系統聯網,能隨時反映各抽放系統的抽放引數,並能列印抽放報表。幫浦房要建立抽放台帳,臺帳記錄資料要準確。

3.3.4幫浦房必須有專人值班,經常檢查各引數,做好記錄。

當抽放瓦斯幫浦停止運轉時,必須立即向礦排程室報告。如果利用瓦斯幫浦停上運轉後和恢復運轉前,必須通知使用瓦斯的單位,取得同意後,方可**瓦斯。

4 井下移動幫浦站及瓦斯抽放系統

4.1 根據1.1、1.2規定,不具備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統條件的,對高瓦斯區應建立井下移動幫浦站瓦斯抽放系統。

4.2 建立井下移動幫浦站瓦斯抽放系統時,由企業負責人組織編制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審查。應根據瓦斯抽放的混合流量確定移動幫浦和抽放管徑,移動幫浦與抽放管徑的選擇匹配,應按瓦斯抽放設計標準進行計算後選擇。

4.3 移動抽放幫浦站位置和裝備標準

—移動式瓦斯抽放幫浦應安裝在抽放地點附近的新鮮風流的峒室中,並有獨立的回風系統,配風量不小於60 m3/min;

—硐室內要配有專用**、瓦斯檢測斷電裝置、消防器材、抽放幫浦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抽放系統圖、負壓、濃度、流量測定裝置、高低濃瓦斯鑑定器、溫度計,具有煤層自然發火的傾向性區域進行瓦斯抽放,還應增加co感測器,並有專人值班。

—移動幫浦兩台(同型號),一台使用,一台作備用,要求用雙迴路供電並有停水自斷電和氣矸分離保護裝置。

—乾式瓦斯抽放幫浦吸氣側管路系統必須裝設有防回火、防回氣和防**安全裝置,並定期檢查,保持效能良好。

—抽放幫浦站內必須有直通礦排程室的**;

—井下移動瓦斯抽放幫浦站必須實行「三專供電」,即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

—井下移動瓦斯抽放幫浦站應有專用的供水管路。

4.4 井下移動瓦斯抽放幫浦站抽出的瓦斯必須直接引排到地面、總回風道或分割槽回風道。

4.5 移動幫浦站抽出的瓦斯必須排至總回風道或分割槽回風巷,在抽放管路出口處必須採取安全措施,包括設定柵欄、懸掛警戒牌。柵欄設定分別在管路出口的上、下風側各5m和30m處設定柵欄,並揭示警標,兩柵欄間禁止人員通行和任何作業。

移動幫浦排到巷道內的瓦斯,其濃度必須在30m內混合到《煤礦安全規程》允許的限度以內。下風側柵欄外5m內懸掛瓦斯感測器。

4.6瓦斯抽放引數的監測、監控

—區域性瓦斯抽放監測系統必須與礦井監測系統聯網,能隨時顯示各系統的抽放引數,並能列印抽放報表。

—抽放負壓、流量、瓦斯濃度,幫浦站1小時測定一次,幹、支管和鑽場每週至少測定1次。鑽孔的測定次數根據需要確定,抽放台帳記錄資料要準確。

—移動幫浦站抽出的瓦斯必須排至總回風道或採區回風巷,應在下風側柵欄外1m內設定瓦斯感測器,回風巷道內瓦斯濃度超限報警時,應斷電,停止抽放,井下處理;其報警濃度≥0.5%,斷電濃度≥1.0%;復電濃度<0.

5%;斷電範圍為瓦斯抽放幫浦站電源。

—移動幫浦站峒室和排放瓦斯巷道內的瓦斯檢查每小班不少於3次,移動幫浦站硐室內空氣中瓦斯濃度不得大於0.5%,排氣管末端30m外的瓦斯濃度在採區回風巷不得大於1.0%,在礦井總回風巷不得大於0.

75%,否則,必須切斷電源,停止瓦斯幫浦的運轉,進行處理。

5 抽放管路系統

5.1 瓦斯抽放管路的應按最大流量分段計算,並於抽放裝置能力相適應,抽放管路按經濟流速5m/s~15m/s和最大通過流量來計算管徑,抽放系統管材的備用量不應小於10%。

5.2 抽放管路系統應根據井下巷道的布置、抽放地點的分布、瓦斯利用的要求以及礦井的發展規劃等因素確定,避免或減少主幹路系統的頻繁改動,確保管路運輸、安裝和維護方便,並應符合以下要求:

—抽放管路應具有良好的氣密性、足夠的機械強度,並必須滿足防凍、防腐蝕、防砸壞、抗阻燃、抗靜電的要求。

—抽放管路通過的巷道曲線段少,距離短。管路敷設要做到「平、直、牢」,離地高度不小於0.3m;轉彎時角度不應大於50°。所有抽放管路不得與電纜等帶電物體同側敷設。

—抽放管路系統宜沿回風巷道或礦車不經常通過的巷道布置;若設於主要運輸巷內,在行人路側其架設高度不應小於1.8m,並固定在巷道壁上,與巷道壁的距離應滿足檢修要求;瓦斯抽放管件外緣距巷道壁不宜小於0.1m。

—當抽放裝置或管路發生故障時,管路內的瓦斯不得流入採掘工作面或機電硐室內。

—管徑必須要統一,變徑時必須設過渡節。

—在傾斜巷道中,管路應設防滑卡,其間距可根據巷道坡度確定,對28°以下的斜巷,間距一般取得15m~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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