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安全責任書

2022-03-03 23:42:16 字數 1711 閱讀 5813

貴家長:

你的孩子現繫我校_______年級________班學生。為明確安全責任,確保學生安全,特與你簽訂以下安全責任合同。

1、學生在校期間,家長有責任和義務嚴格要求學生,並積極為學生投保。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學生必須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2、學生在校內正常學習以及由學校組織的校內外活動中,所出現的一切不安全事故由學校視其情節自行處理或及時向投保單位報案。

3、因學生在校外滋生事端,導致社會人員來校將該生致傷致殘或發生其它不安全事故的,據實由家長和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

4、有下列之一的,家長承擔所有責任及一切後果:

(1)學生未經批准擅自離校而發生不安全事故的;(2)學生請假或節假日離校後發生不安全事故的;(3)學生離校或來校在路途中發生不安全事故的;(4)學生私自下河、逛馬路、登山、攀樹、玩火、接電、玩易燃易爆品等發生不安全事故的;(5)區域內的食宿生,不在校食宿而發生不安全事故的;(6)在校學習與校外活動中,學生因不遵守紀律或不按要求活動操作而發生不安全事故的;(7)學生因退學、休學、轉學、畢業等辦理離校手續後發生不安全事故的;(8)學生在校外借宿、租房住宿而發生不安全事故的;(9)汛期或異常天氣學生上學、放學家長不按時接送而發生不安全事故的;(10)學生因乘座非客運車輛而發生不安全事故的。(11)家庭預防傳染病措施不力導致學生患各種傳染病的。(12)節假日期間學生學習生活用品不按學校要求收撿丟失的。

(13)節假日收假時提前到校,放假不及時離校而發生的不安全事故。

5、學生發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按《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處理。

6、本責任書一式二份(學校存乙份,家長自留乙份)。自簽訂之日起至學生畢業止有效。

甲方: 中學

乙方:學生家長(簽字)

2023年9月1日

安全責任書

貴家長:

你的孩子現繫我校_______年級________班學生。為明確安全責任,確保學生安全,特與你簽訂以下安全責任合同。

1、學生在校期間,家長有責任和義務嚴格要求學生,並積極為學生投保。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學生必須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2、學生在校內正常學習以及由學校組織的校內外活動中,所出現的一切不安全事故由學校視其情節自行處理或及時向投保單位報案。

3、因學生在校外滋生事端,導致社會人員來校將該生致傷致殘或發生其它不安全事故的,據實由家長和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

4、有下列之一的,家長承擔所有責任及一切後果:

(1)學生未經批准擅自離校而發生不安全事故的;(2)學生請假或節假日離校後發生不安全事故的;(3)學生離校或來校在路途中發生不安全事故的;(4)學生私自下河、逛馬路、登山、攀樹、玩火、接電、玩易燃易爆品等發生不安全事故的;(5)區域內的食宿生,不在校食宿而發生不安全事故的;(6)在校學習與校外活動中,學生因不遵守紀律或不按要求活動操作而發生不安全事故的;(7)學生因退學、休學、轉學、畢業等辦理離校手續後發生不安全事故的;(8)學生在校外借宿、租房住宿而發生不安全事故的;(9)汛期或異常天氣學生上學、放學家長不按時接送而發生不安全事故的;(10)學生因乘座非客運車輛而發生不安全事故的。(11)家庭預防傳染病措施不力導致學生患各種傳染病的。(12)節假日期間學生學習生活用品不按學校要求收撿丟失的。

(13)節假日收假時提前到校,放假不及時離校而發生的不安全事故。

5、學生發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按《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處理。

6、本責任書一式二份(學校存乙份,家長自留乙份)。自簽訂之日起至學生畢業止有效。

甲方: 中學

乙方:學生家長(簽字)

2023年9月1日

學校安全責任書

全面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明確學校各崗位的安全工作職責,增強全體教職工的安全工作責任感,營造安全工作人人有責的良好工作氛圍,根據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等安全工作法規,經研究,特制定本責任書。第一條 簽訂物件 班主任。第二條 責任期限 2013年2月25日 2013年8月31日 第三條 責任目標 班...

學校安全責任書

全面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明確學校各崗位的安全工作職責,增強全體教職工的安全工作責任感,營造安全工作人人有責的良好工作氛圍,根據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等安全工作法規,經研究,特制定本責任書。第一條 簽訂物件 食堂管理人員。第二條 責任期限 2013年2月25日 2013年8月31日 第三條 責任目...

學校安全責任書

全面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明確學校各崗位的安全工作職責,增強全體教職工的安全工作責任感,營造安全工作人人有責的良好工作氛圍,根據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等安全工作法規,經研究,特制定本責任書。第一條 簽訂物件 分管後勤副校長。第二條 責任期限 2013年2月25日 2013年8月31日 第三條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