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022-02-09 06:43:24 字數 5208 閱讀 9716

1. 適用範圍

1.1.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從事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工程有關活動的施工現場。

1.2. 本制度所稱施工現場,是指在工業和民用房屋建築、土木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裝飾裝修、機電裝置安裝、管線敷設等施工活動中,占用的施工場地。

包括施工區、辦公區、生活區、材料堆放區。具體包括下列內容:

1. 施工作業區;

2. 有較大火災危險性的臨時變電所(配電箱)、氧氣乙炔氣瓶存放間、作業防護棚、油漆間、木工間、電工間、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倉庫等;

3. 施工和管理人員辦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盥洗沐浴室等臨時性生活用建築物;

4. 工程專案施工現場堆放的各種建築材料、機電裝置的倉庫或堆場。

1.3. 公司、分公司、專案部應遵守本制度。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除應執行本制度外,還應符合國家和工程所在地**消防安全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規程等制度。

1.4. 本制度不含公司、分公司機關駐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公司、分公司機關駐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由公司、分公司相關部門制定。

2. 工作主體職責

2.1. 公司總經理、分公司經理、專案經理是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全面負責。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消防責任制、建立消防制度、完善組織機構。

2.2. 公司、分公司安全部門職責:

1. 對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承擔指導監督責任,按照法律、法規及工程強制性標準實施指導監督,監督專案部落實施工現場消防安全保障措施,發現存在消防事故隱患的,要求專案部立即消除消防隱患;

2. 檢查消防措施費用投入和使用情況,審查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公司《施工組織設計管理規定》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管理制度》的規定,審批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措施和消防應急救援預案;

3. 督促公司各級機構落實消防安全生產責任,檢查施工現場各項消防措施的落實情況。

2.3. 專案部職責:

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專案部負責,專案部應成立消防組織機構,制定消防安全責任制、設立消防安全管理崗位並落實到人。專案部消防安全管理分為兩個方面:

2.3.1. 對分包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1. 在簽訂施工分包合同時,專案部與分包單位應進一步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和義務。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由總承包單位全面負責,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與分包單位逐一訂立《消防安全責任協議書》,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2. 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單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統一管理,在其分包範圍內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實施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消防安全事故發生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3. 專案部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時,應根據工程特點,對施工過程中的消防安全技術措施向分包單位做出詳細說明。

4. 專案部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方案時,對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新裝置和特殊結構的建築安裝工程,涉及到消防安全的,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方案中提出預防火災事故的措施。

2.3.2. 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1. 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制定並執行各項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 按照有關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裝置、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查、維修、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3. 鋪設臨時消防供水管道,設定臨時消火栓,保證有可靠穩定的消防水源;

4. 對施工現場消防設施定期檢測,並做到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5.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臨時建築物防火間距符合消防安全技術標準;

6. 執行公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7. 組織作業人員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組織義務消防隊,適時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8. 設定消防安全管理崗位,確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並到位在崗,組織實施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9. 建立健全施工現場消防檔案資料,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定明顯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10. 施工現場的辦公場所、員工集體宿舍應與施工作業區分開設定,並保持安全距離。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定員工集體宿舍。

11. 當施工作業部位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動火作業,要安排專職人員對動火作業進行旁站監護。必要時應制定動火作業方案並按規定程式進行審批。

2.3.3. 對特殊崗位人員的職責要求:

電工、電焊工、氣焊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和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保管員,應當按照相關制度接受包括消防安全等內容的安全培訓,必須持證上崗,並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3. 消防安全技術管理要求

3.1. 施工現場消防通道

3.1.1.

施工現場出入口的設定應滿足消防車通行的要求,並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數量不宜少於2個。當確有困難只能設定1個出入口時,應在施工現場內設定滿足消防車通行的環形道路,保持通道暢通,夜間應有照明燈。

3.1.2.

施工現場內設定的臨時消防車道與在建工程、臨時用房、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的距離,不宜小於5m,且不宜大於40m;施工現場周邊道路滿足消防車通行及滅火救援要求時,施工現場內可不設定臨時消防車道。

3.1.3. 臨時消防車道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臨時消防車道宜為環形,如設定環形車道確有困難,應在消防車道盡端設定尺寸不小於12m×12m的回車場;

2. 臨時消防車道的淨寬度和淨空高度均不應小於4m,當臨時消防車道上空遇有障礙物時,路面與障礙物之間的淨空不應小於4m;

3. 臨時消防車道的右側應設定消防車行進路線指示標識;

4. 臨時消防車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設施應能承受消防車通行壓力及工作荷載。

3.2. 施工現場臨時消防給水系統設定

3.2.1.

在消防車供水範圍內應設定水幫浦接合器,水幫浦接合器應設在室外便於消防車使用的地點,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離宜為15~40m。水幫浦接合器宜採用地上式;當採用地下式水幫浦接合器時,應有明顯標誌。

施工現場的消火栓幫浦應採用專用消防配電線路。專用消防配電線路應自施工現場總配電箱的總斷路器上端接入,且應保持不間斷供電。

3.2.2. 施工現場應設足夠的消防水源,當消防水源不能滿足滅火需要時,應在施工現場內修建消防儲水池和根據實際情況配備消防器材。

3.3. 臨時消防給水系統設定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3.3.1. 在建工程室內臨時消防豎管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豎管的設定位置應便於消防人員操作,其數量不應少於2根,當結構封頂時,應將消防豎管設定成環狀;

2. 消防豎管的管徑應根據在建工程臨時消防用水量、豎管內水流速度進行計算確定,且管徑不應小於dn100。

3.3.2.

高層建築施工現場應按《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要求設立臨時消防供水系統,做到與施工同步進行,臨時消防供水系統加壓水幫浦應獨立專線供電,保持加壓水幫浦放置點和通道的照明。每根消防豎管的直徑應按通過的流量經計算確定,消防水管必須是金屬管,每層應設定臨時消防栓介面,每層配備一條長度不小於20m的消防水帶,放置在臨時消防栓介面附近便於取用的位置。

3.3.3.

高度在24公尺以上的建築物,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應配置加壓裝置,加壓裝置應不少於兩台(一用一備)。加壓裝置選型應根據用水量及總壓確定;加壓水幫浦應採用自灌式吸水,其電源應採用專用供電迴路,加壓水幫浦每個月應試運轉1~2次;加壓水幫浦控制箱應靠近值班室,值班室應有專人24小時值班。

3.3.4.

建築高度不超過100m的建築,最不利點消防栓靜水壓力不應低於0.07mpa,每支水槍的充實水柱有效射程應不小於10m;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最不利點消火栓靜水壓力不應低於0.15mpa,每支水槍的充實水柱有效射程應不小於13m;且應在適當樓層增設臨時中轉水池及加壓水幫浦。

中轉水池的有效容積不應少於10m3,上下兩個中轉水池的高差不宜超過100m;給水壓力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定消火栓幫浦,消火栓幫浦不應少於2臺,且應互為備用;消火栓幫浦宜設定自動啟動裝置。

3.3.5.

當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滿足施工現場的臨時消防用水量要求時,應在施工現場設定臨時貯水池。臨時貯水池宜設定在便於消防車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積不應小於施工現場火災延續時間內一次滅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3.3.6. 臨時貯水池的有效容積應不小於20m3,水池深度均應不低於1.2m;消防水池的水位應定期檢查,水量應***,消防水池內泥沙、雜物應及時清理。

3.3.7.

施工現場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應與施工現場生產、生活給水系統合併設定,但應設定將生產、生活用水轉為消防用水的應急閥門。應急閥門不應超過2個,且應設定在易於操作的場所,並設定明顯標識。

3.3.8. 嚴寒和寒冷地區的施工現場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應採取防凍措施。

3.3.9. 住宅和廠房工程每層應設有消火栓。在保證通道暢通的條件下,住宅工程每500㎡設乙個消火栓;廠房工程每800㎡設乙個消火栓。

3.3.10. 臨時消防給水系統安裝應與工程主體施工同步進行,每一層系統安裝完畢都應進行水槍試射,檢驗水槍充實水柱有效射程是否達到要求。

3.4.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

施工現場的一切臨時電氣線路、電氣裝置應當由持有上崗操作證的電工安裝、維修,並嚴格執行《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電安全規範》(gb50194)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jgj46)的規範要求。

施工現場動力線與照明電源線應分路或分開設定,並配備相應功率的保險裝置,嚴禁亂接亂拉電氣線路;室內、外電線架設應有瓷管或瓷瓶與其他物體隔離,室內電線敷設在可燃物、金屬物上時,應套防火絕緣線管;照明電路、電源插座,應當有防漏電和超負荷保護裝置;不准使用銅絲和其他不符合規範的金屬絲作照明電路超負荷保護裝置;電線絕緣層老化、殘舊、破損時要及時更換或包紮,電氣裝置和電線不准超過安全負荷;嚴禁在外腳手架上架設電線和使用碘鎢燈,因施工需要在其他位置使用碘鎢燈,必須架設要牢固,碘鎢燈距可燃物不少於50㎝,且不得直接照射可燃物。當間距不夠時,應採取隔熱措施,施工完畢要及時拆除。

3.5. 施工現場動火作業

施工現場動火作業應當嚴格執行審批制度,應填寫《動火作業審批表》(見附錄3,表c3.1.8),經書面審批同意,並附安全技術交底,告知消防員或安全員後才能動火,動火人員需持證上崗。

高空焊、割作業時要有專人監護,必須落實防止焊渣飛濺、切割物墜落的防火安全隔離措施,作業區內應放置合適的滅火器材。動火人員和作業範圍的消防安全負責人,在動火作業後離開作業區域時,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才能離開現場。

3.6. 施工現場易燃易爆物品儲存(貯存)

3.6.1. 施工現場易燃易爆物品儲存及使用應當符合以下消防安全要求:

3.6.1.

1. 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險品應按計畫限量進場。進場後,可燃材料宜存放於庫房內,如露天存放時,應分類成垛堆放,垛高不應超過2m,單垛體積不應超過50m3,垛與垛之間的最小間距不應小於2m,且採用不燃或難燃材料覆蓋;易燃易爆危險品應分類專庫儲存,庫房內通風良好,並設定嚴禁明火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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