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防碰撞方案

2021-12-25 01:57:21 字數 4753 閱讀 9394

1、工程概況

1、綠地·天成苑一期工程專案位於鹽城市新都路與東環路交叉口東南角。本工程由2棟30層、3棟23層、2棟25層高層組成。總建築面積為106888.

12 m2,±0.000相當黃海高程2.61公尺。

1#房西南角布置qtz63a型塔吊一台(1#塔),2#房北面布置qtz63a型塔吊各一台(2#塔)。3#房西南角布置qtz40a型塔吊一台(3#塔),5.6 #房相鄰之間布置qtz40a型塔吊一台(4#塔),4#.

7# 房南面各布置qtz50型塔吊一台(5#.6#塔)由於施工場地的限制,致使1#與2#塔吊交叉範圍2公尺,1#與3#塔吊交叉範圍50公尺,4#與7#塔吊交叉範圍14公尺,塔吊目前初裝高度為(1#樓-臺23.8公尺)(2#樓-臺18.

8公尺)(3#樓一台26.4公尺)(4#樓-臺22公尺)(5#樓一台26.4公尺)(7#樓一台15.

4公尺)安裝高度為上下相互錯開,根據施工現場具體情況,為了確保各台塔吊的執行安全,避免塔吊在施工作業過程中發生碰撞事故,因此制定有效的防碰撞措施尤為重要,經現場檢視制定以下防碰撞措施:

2、編制依據

2.1《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94)

2.2《qtz**塔機使用說明書》

三、防碰撞施工措施

3.1塔吊在水平面方向的防碰撞措施

3.1.1低位塔吊的起重臂端部與高位塔吊塔身之間防碰撞措施。

塔吊在現場的定位布置是關鍵,可通過嚴格控制兩台塔吊之間的位置關係,來預防低位塔吊的起重臂端部碰撞高位塔吊塔身。依據《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94)中的10.5之規定「」。

由塔吊現場平面布置可知,六臺塔吊中,相鄰塔吊的距離均大於各自起重臂長度,即滿足了施工需要,又克服了處於低位的塔吊的起重臂端部與高位的塔吊塔身之間的碰撞。

3.2塔吊在垂直方向的防碰撞措施

3.2.1低位塔吊的起重臂與高位塔吊起重鋼絲繩之間防碰撞措施。

高位塔吊的起重鋼絲繩位於低位塔吊起重臂工作區間時,有可能引起低位塔吊的起重臂與高位塔吊的起重鋼絲繩發生碰撞事故。為杜絕此類事故發生,專案部對每一台塔吊的工作區進行了合理劃分,避免出現塔吊交叉工作區。同時,專案部配備了有操作證的、經驗豐富的訊號指揮工,確保指揮塔吊迴轉作業時,低塔的起重臂不碰撞高塔的起公升鋼絲繩。

當現場風速達到6級風,相當風速達到10.8~13.8公尺/秒時,塔吊必須停止作業;前臂和塔身四周採取拉接固定措施,以防橫向風力的破壞;當6級以下每次停機操作,前臂端部可採取臨時拉接固定措施,以防止塔機受側向風力自由迴轉撞擊臨近塔吊。

另外,塔機租賃公司配備操作熟練、有責任心的塔機司機為現場服務,塔吊在每次使用後或在非工作狀態下,將塔吊的吊鉤公升至頂端,同時將起重小車行走到起重臂根部。

3.2.2高位塔吊的起重臂下端與低位塔吊的起重臂上端防碰撞措施

由於相鄰塔吊的作業面有交叉處,所以低位塔吊起重臂與高位塔吊的起重臂有可能發生碰撞。為此,塔吊安裝時高塔起重臂比低塔起重臂高差不小於5公尺,高塔起重臂下端距低塔起重臂拉桿上端高差不小於2.5公尺。

如此,能保證低塔起重臂拉桿上端距高塔大臂下端的距離控制在2公尺以上,符合《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94)中的10.5之規定「」。本工程塔吊安裝採用標準節高低布置,即2#樓塔機比1#樓塔機低二個標準節1#樓塔機比3#樓塔機低二個標準節,4#樓塔機比7#樓塔機高四個標準節。

3.3塔吊安裝定位、交叉作業高度、迴轉角度的控制

3.3.1吊運分工:

1#塔吊布置在1#樓西南角,負責1號樓及西北面的材料運輸;2#塔吊布置在2#樓北角,負責2#樓以及2#.4#中間車庫部位材料運輸;3#塔吊布置在3#樓南面,負責3#樓以及西面。南面車庫部位材料運輸;4#塔吊布置在5#樓東面,負責5#。

6#樓以及南面加工場及北面車庫的材料運輸;5#塔吊布置在4#樓南面,負責4#樓以及西面.南面.東面車庫材料運輸;6#塔吊布置在7#樓南面,負責7#樓以及南面加工場及車庫的材料運輸

3.3.2基礎定位:除滿足生產要求外,應重點考慮每台塔機臂架端距其他兩台塔身之間至少有2公尺的距離。(詳見附頁施工現場布置總平面圖)

3.4使用過程控制

3.4.1塔吊司機和指揮人員上崗前,專案部應重點就交叉作業防碰撞措施對其進行交底(與臨近專案發生塔吊交叉作業時,應協調召開專題研討形成書面共識後,簽字交底)。

3.4.2熟悉各自塔機的吊運範圍。

3.4.3塔機前臂必須設定數牌、警示電笛、障礙燈。

3.4.4夜間施工應配置充足的照明,並開啟所有障礙燈,確保前臂障礙燈的工作正常。

3.4.5每班作業前,應認真檢查吊鉤及吊索完好情況,並對起吊效能進行空載試車,檢查各主要限位開關是否符合規定的要求。

3.4.6當各塔吊進行每次迴旋操作時,應鳴聲提示;塔吊在小車超過20公尺行走時,應鳴聲提示;夜間行駛前必須開啟障礙燈。

3.4.7在首次起吊重物時,應吊離地面50cm進行制動效能試驗,確保制動效能可靠。

3.4.8塔吊與相鄰塔吊前臂相對執行水平距離10公尺,應減速並採用1檔執行,且相鄰塔吊小車須後退20公尺範圍之內,進行避讓。

3.4.9塔吊操作時吊鉤及吊索應盡可能保持距離10公尺範圍內操作,如須在10公尺範圍外操作時,應減速啟動,緩慢謹慎操作, 並確保吊重物端部與臨近建築物的距離大於3公尺。

較長重物應採用拉結溜繩保護。在起吊過程中,重物不得擺動、旋轉。

3.4.10注意塔機每次停機操作前,必須將塔機吊鉤或吊鉤索底端距離建築物3公尺以外。

3.4.11起重作業時,不得超載作業,將起重範圍外的重物納入吊運範圍內。

3.5相鄰塔吊操作要求

3.5.1群塔的執行原則為:低塔讓高塔。

3.5.2後塔讓先塔。在兩塔吊塔臂交叉區域內執行時,後進入該區域的塔吊要避讓先進入該區域的塔吊。

3.5.3動塔讓靜塔。在兩塔吊塔臂交叉區域內作業時,在一塔吊塔臂無迴轉、小車無行走、吊鉤無運動,而另一塔吊塔臂有迴轉或小車行走時,動塔吊應避讓靜塔吊。

3.5.4輕車讓重車。在兩塔吊同時執行時,無載荷塔吊應避讓有載荷塔吊。

3.5.5客塔讓主塔。以不同單位實際工作區域劃分塔吊工作區域時,本工程高位塔吊為主塔,低位塔吊為客塔,塔吊在執行中,各條件同時存在時,按以上排列順序原則執行。

3.5.6塔吊長時間暫停工作時,吊鉤應起到最高處,小車拉到最近點,大臂按順風向停置。

3.5.7塔吊與訊號指揮人員必須配備對講機,對講機經統一確定頻率後必須鎖頻,使用人員無權調動頻率,且要做到專機專用。

2~5頻道依次為1~6#塔吊專用頻道,1頻道為各個施工員聯絡公用頻道。訊號指揮人員應與塔吊組相對固定,無特殊原因不得隨意更換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未經主管負責人同意,不得私自換崗。

3.5.8指揮過程中嚴格執行訊號指揮人員與塔吊司機的應答制度,即:訊號指揮人員發出動作指令時,先呼叫被指揮塔吊的編號,待塔吊司機應答後,訊號指揮人員方可發出塔吊動作指令。

3.5.9訊號指揮人員必須時刻目視塔吊吊鉤與被吊物。塔吊轉臂過程中,訊號指揮人員還須環顧相鄰塔吊的工作狀態,並發出安全指示語言。安全指示語言必須明確,簡短,完整清晰。

3.5.10在保證安全生產的前提下,應按「就快不就慢」的原則,根據工程進度統一確定塔吊頂公升高度和到位時間。各塔吊必須按確定的高度、時間如期完成頂公升,不得提前或延時。

3.5.11 在施工現場臨時道路上設定兩個可以滑動的門(具體位置見塔吊平面布置圖),正常狀態下,該滑動門處於關閉狀態,防止過多的車輛和人員停留在道路上,以免發生不安全因素。

4、塔吊碰撞應急預案

專案部成立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由專案經理、專案副經理、技術安全負責人組成,下設救援小組,小組成員由工程部組成。發生重大事故時,領導小組成員迅速到達指定崗位,因特殊情況不能到崗的,按小組內職務排序遞補。以指揮領導小組為基礎,成立重大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組織和指揮。

3.2.1、指揮部(領導小組)

(1)負責制定和修訂工程專案的「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組建應急救援專業隊伍,並組織實施和演練。

(3)檢查監督做好重大事故的預防措施和應急救援的各項裝備工作。

(4)事故發生時,發布和解除應急救援命令,並組織指揮救援行動。

(5)向上級匯報和組織事故調查,總結應急救援工作的經驗和教訓。

4.2.2、人員分工和職責

總指揮:負責組織和指揮整個應急救援工作。

救援小組成員:協助總指揮負責應急救援的具體指揮工作和負責日常工作。協助總指揮做好事故報警、情況通報和事故處置工作,現場救援工作。

4.3.1塔吊碰撞:

高低塔易發生的現象是吊運過程中產生鋼絲繩碰撞,發生鋼絲繩碰撞纏繞時,塔吊訊號工立即指揮二台塔吊停止運轉,待吊運物品停止運動是方可沿吊運反方向運轉,解除碰撞。如發生吊運鋼絲繩纏繞,必須待鋼絲繩解除纏繞或物品穩定後協調下放。同時及時上報應急救援小組。

4.3.2塔吊碰撞倒塌:

事故發生後,專案部應急小組應立即通知公司突發事件應急小組,並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拔打120、119、110等**;專案的應急器材滅火器等必須放置在明顯的、便於取用的地方,並做好必要的標識;專案經理應就塔吊潛在事故和緊急情況及應急措施對全體人員進行培訓;專案經理應組織安全組、技術組、物資組、機電工長定期檢查應急措施的落實情況,應急設施是否有效,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4.4.1重大事故

首先發現者緊急大聲呼救,同時可用手機或對講機立即報告現場當班負責人→條件許可緊急施救→報告聯絡有關人員(緊急是立即報警、打求助**)→成立指揮部→實施應急救援、上報有關部門、保護事故現場→善後處理。

4.4.2一般傷害事故

首先發現者緊急大聲呼救→條件許可緊急施救→報告聯絡有關人員→實施應急救援、保護事故現場→事故調查處理

4.5.1各有關人員接到報警救援命令後,應迅速到達事故現場。尤其是現場急救人員要在第一時間內達到事故地點,以便能給傷者得到及時、正確的施救。

4.5.2當事故發生後,要立即與附近醫院聯絡要求派遣醫生來現場,協助救助,當人員傷害較多或較重時,要同時與120急救中心聯絡。

上海綠地建設****

天成苑一期專案部

2023年7月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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