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物業消防器材配置標準

2021-10-13 02:53:40 字數 1620 閱讀 4623

1 目的

1.1 為了合理配置滅火器,有效地撲救民用建築初**災,減少火災損失,保護業戶人身和財產的安全並儘量減少損失,特制定本標準。

2 適應範圍

2.1 適用於第一物業各服務中心消防器材的配置及使用管理。

3 消防器材的配置

3.1 服務中心消防監控室或服務中心值班室應配置以下裝置,並由專人管理。

3.1.1 手提式co2氣體滅火器不少於4個。

3.1.2 消防板手、消防斧各2把。

3.1.3 防火頭盔5頂、防毒面具5個、口罩5個。

3.1.4 救生繩2套。

3.1.5 備用水槍、水帶2套。

3.1.6 鐵撬杆2支,液壓鉗1把。

3.1.7 鐵鏟、消防桶、斗車、沙袋若干,由服務中心根據實際配置,存放在易取的地方。

3.2 建築物內公共樓道、地下車庫、裝置房配置消防器材:

3.2.1 服務中心各崗亭內手提式co2氣體滅火器不少於2個(abc乾粉滅火器、co2氣體滅火器)。

3.2.2 建築物內公共樓道、裝置房滅火器選擇和配置數量應滿足以下標準:

補充說明:

1)保護面積一欄中為不能選用。

2)保護面積一欄中為可選用,保護面積為7.5×4=30m2,用現場面積除以30即為滅火器個數。

3)保護面積一欄中為可選用,但由於經濟原因,不建議選用。

嚴重危險級:功能複雜、用電用火多、裝置貴重、火災危險性大、可燃物多、**後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災損失的場所;

中危險級:用電用火較多、火災危險性較大、可燃物較多、**後蔓延較迅速的場所;

輕危險級:用電用火較少、火災危險性較小、可燃物較少、**後蔓延較緩慢的場所。

3.2.3 設有消防栓的場所,可相應減少30%;設有滅火系統的場所,可減少50%;設有滅火系統、消防栓的場所,可相應減少70%。

3.2.4 地下建築滅火器配置基準數量應在配置基準上增加30%。

3.2.5 乙個滅火器配置場所內的滅火器不應少於2只,每個設定點的滅火器不宜多於5只。

3.2.6 滅火器設定明顯便於拿取,並有明顯標識。

3.2.7 地下車庫手提式co2氣體滅火器(或推車式abc乾粉滅火器、推車式co2氣體滅火器)按1個/50㎡配置。

3.2.8 地下車庫應配置鐵鏟、消防桶、斗車、沙袋若干,存放在靠近出入口或易取放的場地。

以上未能盡列規範參照《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j140—90)要求。

4 滅火器的設定要求:

4.1 滅火器應設定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

4.2 滅火器應設定穩固,其銘牌必須朝外。

4.3 手提式滅火器宜設定在掛鉤、托架上或滅火器箱內,其頂部離地面高度應小於1.50m;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於0.15m。

4.4 滅火器不應設定在潮濕或強腐蝕性的地點,當必須設定時,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設定在室外的滅火器,應有保護措施。

4.5 滅火器不得設定在超出其使用溫度範圍的地點。滅火器的使用溫度範圍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5 附則

5.1 本標準自2023年9月25日起試執行。

5.2 本標準自試執行之日起生效,此前的相關管理標準有牴觸的以本標準為準。

5.3 本標準由第一物業五個三與設施服務中心負責修訂、發布實施。

5.4 本標準的解釋權屬於第一物業五個三與設施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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