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施 器材管理制度

2021-10-09 23:51:22 字數 1690 閱讀 5570

滅火器箱不允許被遮擋、拴系或上鎖以及其它影響取用滅火器的情況。

2.移動式滅火器實行「三定」管理,即定人、定位、定期。

移動式滅火器應由車間將其劃分至各班組,由各班組落實具體的責任人進行日常管理、維護保養,確保其齊全、完好、乾淨整潔,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器材或器材箱應貼上管理標籤,標明器材名稱、所在部位、管理部門及責任人、出廠日期或維修(更換)時間等資訊。

移動式滅火器定點放置,設定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不得影響工藝操作或施工,不得隨意移動,用後要及時復位。

(2)設定管理

1.手提式滅火器設定時頂部離地面高度不應大於1.50m,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於0.08m。

2.手提式滅火器懸掛設定時必須穩固,地面設定時滅火器要設定在平坦場地,不能設定在台階上,在沒有外力作用下,滅火器不得自行滑動。推車式滅火器不能採用繩索、鐵絲或鎖鏈等進行捆紮、固定。

3.在滅火器箱的箱體正面和滅火器設定點附近的牆面上應設定指示滅火器位置的標誌,這些標誌宜選用發光標誌。

4.滅火器設定時要求銘牌朝外,器頭向上,便於人員識別和緊急情況下使用。

5.滅火器材不宜設定在潮濕、高溫等環境及強腐蝕性場所,必須設定時,宜採取設定滅火器箱等防護措施。在室外設定的滅火器,也宜設定在滅火器箱內。

滅火器箱門的開啟要方便,靈活,且箱門開啟後不得阻擋人員的安全疏散。

(3)檢查和維修管理

1.滅火器的配置、外觀等應至少每月進行一次檢查。

2.每次送修的滅火器數量不得超過單元配置滅火器總數量的1/4。

3.檢查或維修後的滅火器均應按原設定點位置擺放。

4.滅火器的維修有一定的期限要求,應嚴格按照下表進行維修。

當滅火器存在機械損傷、明顯鏽蝕、滅火劑洩露、被開啟使用過或符合其他維修條件時應及時進行維修。

(4)滅火器的報廢管理:

1.當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滅火器應報廢:

a筒體嚴重鏽蝕(鏽蝕面積大於、等於筒體總面積的1/3),表面有凹坑;

b筒體明顯變形,機械損傷嚴重;

c器頭存在裂紋,無洩壓機構;

d筒體為平底等結構不合理;

e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

f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包括銘牌脫落,或雖有銘牌,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或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識別;

g筒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

h被火燒過。

2.滅火器出廠時間達到或超過規定的報廢期限時應報廢。

滅火器報廢後,應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進行更換。

第十條消火栓的管理。

1.消防水為消防救援最有效的手段,因故如需停水須事先徵得公司消防管理部門的同意。

2.室內及室外消火栓不得埋壓、阻塞、遷移、拆除或占用,如必需變動時,須經公司綜合辦批准後辦理。消火栓應統一編號,非事故狀態下,任何部門或個人未經消防管理部門允許,不得擅自使用室內消火栓內物品。

3.消火栓位置必須明顯,便於使用,室外消火栓大出水口應朝向道路,半徑2公尺內不准種植樹木,半徑5公尺內不准停放其他車輛或堆放物品,周圍通道不准堵塞。

4.消火栓由消防主管部門每季度檢查、試驗一次,每半年潤滑一次。入冬前,消火栓要排積水並進行保溫處理,做好其防凍工作。

5.室內消火栓參照滅火器的管理,進行「定人」管理,確保內部附件的齊全、完好。

第十一條消防管理部門負責對消防設施、器材的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確保設施、器材的完好。

第三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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