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儀器裝置管理制度

2021-10-09 17:57:16 字數 4049 閱讀 8390

檢測儀器裝置管理制度

為規範和加強儀器裝置管理,充分發揮儀器裝置在檢驗和科研等工作中的有效性和技術支撐作用,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檢驗檢疫實驗室儀器裝置管理辦法》結合我所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 (第一章)總則

1.1 (第一條)為加強儀器裝置管理,保障檢驗業務工作及科研工作的正常進行,制定本制度。

1.2 (第二條)本制度稱儀器裝置,係指本所用於檢驗、科研等方面的儀器裝置。

1.3 (第三條)儀器裝置管理原則是:統籌管理,科學配置,資源共享,提高績效。

1.4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於單台購置金額在800元及以上的儀器裝置的規劃、計畫、購置、驗收、計量、使用、維護、維修、報廢及執行安全管理等工作。

2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2.1 (第五條)質量保證科是儀器裝置管理的主管部門。

2.2 (第六條)各檢驗室具體負責本部門儀器裝置管理。

2.3 (第七條)本單位儀器裝置主管部門職責是:

2.3.1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儀器裝置管理的方針、政策,制定和實施儀器裝置管理的規章制度;

2.3.2 制定儀器裝置管理工作計畫,對各檢驗室儀器裝置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2.3.3 提出儀器裝置配置規劃、年度計畫和專項計畫,組織儀器裝置需求方案的技術論證工作,對各檢驗室上報的儀器裝置購置明細進行審核;

2.3.4 負責儀器裝置的績效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儀器裝置管理專項檢查;

2.3.5 負責儀器裝置管理人員、使用人員的培訓和技術交流的管理工作;

2.3.6 負責提出所內大型儀器裝置合理化使用建議,協調各檢驗室儀器裝置的資源共享;

2.3.7 組織和實施儀器裝置資訊化管理工作,負責在《檢驗檢疫儀器裝置綜合管理平台》登記資料,確保登記資料及時、規範、準確。

2.4 (第八條)各檢驗室職責是:

2.4.1 貫徹執行國家質檢總局和本所有關儀器裝置管理工作的規章制度,認真執行本單位儀器裝置管理的規定、制度和工作程式;

2.4.2 提出本部門儀器裝置需求方案,按要求報本單位儀器裝置主管部門;

2.4.3 完成本單位儀器裝置主管部門下達的各項儀器裝置管理工作任務,按要求向本單位儀器裝置主管部門匯報儀器裝置管理和使用情況;

2.4.4 負責本部門儀器裝置的績效管理工作;

2.4.5 負責本部門儀器裝置管理人員、使用人員的培訓和技術交流工作;

2.4.6 負責本部門儀器裝置計畫、購置、驗收、登記、計量溯源、使用、維修、保養、期間核查、調撥、報廢和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2.5 (增)制度中的財務管理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指本所辦公室。

3 (第三章)儀器裝置年度計畫

3.1 (第九條)本單位儀器裝置主管部門根據本所業務工作重點、儀器裝置配置規劃、年度預算總體要求以及檢驗科室對儀器裝置配置的建議,每年在規定的時間組織開展儀器裝置需求方案的申報、技術論證、指導意見的下達、購置明細審核等工作。

3.2 (第十條)各檢驗部門根據本單位儀器裝置主管部門年度計畫要求、本部門工作重點,組織儀器裝置需求論證工作,確保需求科學、合理、有效,並在規定的時間內編制儀器裝置需求方案,報本單位儀器裝置主管部門。

3.3 (第十一條)本單位儀器裝置主管部門對各檢驗室上報的儀器裝置需求方案組織審核論證,形成儀器裝置購置計畫,經所批准下達各檢驗室。

3.4 (第十四條)各檢驗室應嚴格執行批准的儀器裝置購置計畫,不得隨意更改,因故確需更改的,應報本單位儀器裝置主管部門組織技術論證,審查同意後,方可執行更改。

3.5 (增)因特殊情況需要應急購買儀器裝置的,按3.3條3.4條執行。

4 儀器裝置購置和驗收

4.1 (第十五條)儀器裝置購置應按國家質檢總局儀器裝置採購相關規定進行。各檢驗室在職責範圍內做好採購相關工作。

4.2 (第十六條)儀器裝置到貨後,本單位儀器裝置主管部門應督促使用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按合同條款及儀器裝置的技術指標進行驗收。

4.3 (第十七條)儀器裝置驗收過程中,如發現有數量、質量、技術指標等問題,不得通過驗收。本單位儀器裝置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與供貨方交涉,提出索賠、換貨或退貨等處理意見。

4.4 (第十八條)儀器裝置使用部門應安排人員參與裝置開箱檢驗、安裝除錯、驗收的全過程,並詳細記錄有關情況,在驗收完畢後及時將驗收報告、儀器裝置說明書、裝箱單等材料一併歸檔。

5 (第五章)儀器裝置登記和使用

5.1 (第十九條)儀器裝置主管部門對儀器裝置應實行統一編號,實施條形碼標籤管理,應及時建立台賬,並在《檢驗檢疫儀器裝置綜合管理平台》上進行登記,確保儀器裝置登記的各項內容及時、規範。

5.2 (第二十條)儀器裝置登記的內容由使用部門根據儀器裝置使用特性制定,使用人員應按要求認真填寫,保證日常使用記錄完整、準確。50萬元以上大型儀器裝置使用資訊應在《檢驗檢疫儀器裝置綜合管理平台》上進行實時登記。

5.3 (第二十一條)儀器裝置主管部門年終應組織對本單位所有儀器裝置進行清點,對儀器裝置的資訊資料進行檢查,保證賬實相符;財務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年終應核對儀器裝置,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5.4 (第二十二條)大型儀器裝置投入使用前,使用部門應根據說明書擬訂操作規程。使用人員不得違反操作規程規定操作。

5.5 (第二十三條)對於單機購置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儀器裝置或其他關鍵儀器裝置,使用人員必須按有關規定經培訓合格後,方有資格上機操作。

5.6 (第二十四條)大型儀器裝置不得隨意改變原安裝形式或移動位置,因特殊情況確需改變或移動的,應報本單位儀器裝置主管部門和單位分管領導同意。儀器裝置在單位內部調配,應報本單位儀器裝置主管部門、財務管理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單位主要領導審批。

5.7 (第二十五條)各檢驗室應積極開展儀器裝置協作共用,以提高裝置使用效率和社會經濟效益。對外開展儀器裝置協作共用應符合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並經單位分管領導批准。

5.8 (第二十六條)儀器裝置主管部門應定期開展儀器裝置使用情況檢查,及時掌握儀器裝置實際使用狀況。

6 (第六章)儀器裝置維護和檢修

6.1 (第二十七條)儀器裝置使用部門應建立儀器裝置維護保養和檢修制度,定期對儀器裝置進行維護保養和檢修。

6.2 (第二十八條)對儀器裝置進行維護保養和檢修應有相關記錄,維護保養和檢修記錄應及時進行歸檔。

6.3 (第二十九條)儀器裝置的大修,應專門制定大修方案,按管理許可權逐級上報,經審批後組織實施。

6.4 (第三十條)儀器裝置修復後,本單位儀器裝置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驗收。需重新計量檢定或校準的儀器裝置應經檢定或校準合格後方能投入使用。

6.5 (第三十一條)儀器裝置的備品、備件可由儀器裝置使用部門負責統一管理,購置儀器裝置備品、備件應報本單位儀器裝置主管部門審核。

6.6 (第三十二條)暫不使用的儀器裝置,由本單位儀器裝置主管部門統一實施封存管理。儀器裝置封存應辦理封存手續,並加貼封存標誌。封存儀器裝置重新啟用應辦理啟封手續。

6.7 (第三十三條)對未安裝使用的新到儀器裝置以及封存的儀器裝置,使用部門應根據存放條件採取必要防護措施,以防損壞。

7 (第七章)儀器裝置降級和報廢

7.1 (第三十四條)具有下列情況的儀器裝置可降級使用:

7.1.1 經維修仍達不到原有使用精度級別,『但可滿足相對較低精度級別檢測要求的;

7.1.2 部分功能喪失,但主要功能仍能滿足有關檢測需要的;

7.1.3 超過規定使用年限,但未達到報廢條件,可以繼續穩定使用的;

7.1.4 計量檢定結果達不到原規定使用等級,但可滿足相對較低等級要求的。

7.2 (第三十五條)具有下列情況的儀器裝置可作報廢處理:

7.2.1 超過規定使用壽命,不具有使用價值的;

7.2.2 因使用頻率高導致老化嚴重,無法進行維修的;

7.2.3 故障率高,維修費用過大,不具有維修價值的;

7.2.4 嚴重損壞後不能修復的。

7.3 (第三十六條)對需要降級、報廢或變賣、轉讓的大型儀器裝置,儀器裝置主管部門應組織進行技術論證,需辦理手續的,會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務部門根據論證意見提出審核意見,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財政部相關檔案規定的審批程式和報批許可權辦理。

對需要降級的儀器裝置,在進行技術論證前,還須由專業機構對相關儀器裝置進行檢驗測試,形成檢驗測試報告,並確定精度級別。技術論證時,對其檢驗測試報告一併審核論證。

8 (第八章)儀器裝置安全管理

8.1 (第三十七條)儀器裝置使用部門是儀器裝置安全保障的責任部門。儀器裝置主管部門應定期組織儀器裝置安全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協調解決,使用部門應積極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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