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賽規則制度

2021-10-08 02:11:48 字數 5140 閱讀 9151

指隊員在比賽中違反規則的行為,含有與對方隊員的身體接觸或違反體育道德的舉止。包括侵人犯規和技術犯規兩類。對犯規的隊員要進行登記,隨後按規則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

在2×20分鐘的比賽中(女生),一隊員侵人犯規或技術犯規達五次;在4×12分鐘的比賽中(男生),一隊員侵人犯規或技術犯規達六次,得到通知後必須自動退出比賽。

違例 比賽中,隊員有違反規則的行為但未造成犯規,叫做「違例」。包括帶球跑、非法運球、拳擊球、腳踢球、球回後場、攻防中的干擾球、三秒鐘、五秒鐘、十秒鐘、三十秒鐘以及使球出界和擲界外球、罰球、跳球時違反規則等。對各種情況的違例均有不同的處理和罰則。

肘的擺動

不允許隊員過分地或有力地擺動肘部(無接觸)。當一名防守隊員在附近,並且進攻隊員持有球,此即為違例。 罰則:失去球。將球判給對方在靠近違例地點的邊線擲界外球。

犯規技術犯規

指隊員違反運動道德的行為與對手未發生身體接觸的犯規。漠視裁判員勸告,同裁判員談話、接觸沒有禮貌,或使用不尊敬的語言和舉動戲弄對方及故意延誤比賽等,均判作「技術犯規」。場上隊員技術犯規,由對方罰球兩次。

犯規性質嚴重或堅持不改者,則取消比賽資格。場外教練員、替補隊員技術犯規時,由對方罰球兩次。無論罰中與否,都由罰球隊在邊線中點外擲界外球,繼續比賽。

教練員在一場比賽中有兩次技術犯規或由於其本人、助理教練、替補隊員或任何與球隊有關人員違反運動道德,累計被判三次技術犯規,則取消該場比賽資格,並責令其離開球場,由助理教練員或隊長**其職務。

沒有體育道德的行為

對任何隊員、教練員或訓練員的沒有體育道德的行為最多可判罰兩次技術犯規。任何違犯者只要有一次沒有體育道德的行為,就可被驅逐;有兩次沒有體育道德的行為必須被驅逐。 沒有體育道德的行為如:

與裁判員講話無禮貌;以身體接觸裁判員;對宣判公開表示不滿;使用褻讀的言語;未經裁判員允許教練員進人場地;故意伸肘或試圖動手腳但未包含接觸。 還有一些技術犯規不是由不符合體育道德的行為造成的,如:延誤比賽;球隊席區域的違例;球成活力球時場上隊員不足或多於5名;進攻隊員故意地吊在籃圈或籃板上等等。

在死球期間發生非法接觸,如果在性質上被認為是不符合體育道德的,可判為一次技術犯規;如果接觸是不必要的和過分的,可判為惡意犯規。

打架犯規

比賽中或死球期間,隊員、教練員或訓練員打架,要登記技術犯規,不判給罰球,參加打架的人員應立即被驅逐。另根據情況判打架人員不超過20000美元的罰款和停賽。 nba比賽中,對犯規的判罰是較為嚴厲的。

如隊員、教練員或訓練員出現下列情況即可被驅逐:接觸肩的水平或以下部位的肘部犯規;沒有體育道德行為的技術犯規;以不必要的或過分的接觸造成的

惡意犯規

隊員、教練員或訓練員出現下列行為則必須被驅逐:拳擊犯規;打架犯規;接觸肩的水平以上部位的肘部犯規;試圖揮拳雖無接觸;不是比賽的延續動作而是故意地進人看台。

侵人犯規

在球成活球后,與對方隊員發生非法的身體接觸,是侵人犯規。 隊員不准拉、推、撞對方隊員;也不准靠伸展臂、腿、膝或彎曲身體成不正常姿勢以阻礙對方隊員行進。違反規定,將判為侵人犯規並按相關的罰則處理。

罰則: 不管是侵人犯規或是技術犯規都不判給罰球,只給隊員登記犯規,不登記全隊犯規。如果宣判雙方犯規或打架犯規時某隊擁有球權,應保留球權,在靠近比賽中斷地點的邊線擲界外球繼續比賽。

如果宣判雙方犯規或打架犯規時雙方球隊都未擁有球權,或投籃未成功球在空中,應由任何兩個非同隊的隊員在中圈跳球繼續比賽。如果投籃成功,得分有效,在底線擲界外球繼續比賽。如果雙方犯規是作為裁判員意見不同的結果,不計得分,應由任何兩個非同隊的隊員在中圈跳球繼續比賽。

雙方犯規

指比賽雙方2名隊員同時互相犯規。在登記犯規隊員一次犯規後,由雙方犯規隊員在最近的圓圈內跳球重新開始比賽。如果雙方犯規的同時投球命中得分,由得分隊的對方隊員在端線外擲界外球繼續比賽。

當一起雙方犯規和另一起犯規同時發生時,登記每一犯規並按罰則處理後比賽重新開始。

全隊犯規

每節比賽每隊的全隊犯規超過4次,加時賽每隊的全隊犯規超過3次,要判一次罰球加一次罰球。如果每節前10分鐘全隊犯規未滿4次,或加時賽前3分鐘全隊犯規未滿3次,允許該隊在最後兩分鐘內有一次全隊犯規不用加罰。 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侵人犯規,判給兩次罰球,如果全隊犯規罰則出現也不判給增加的罰球;如投籃成功,判給一次罰球,如果全隊犯規罰則出現也不判給增加的罰球。

也就是說,在成功的兩分投籃中最多可得3分,在成功的3分投籃中最多可得4分。

三秒鐘規則

比賽中,控制球一方的隊員(徒手、持球或運球)在對方限制區內停留超過三秒鐘,即判違例,由對方在就近端線擲界外球。限制區的各線都屬於限制區的一部分,隊員觸及任何一條線都算位於限制區內。三秒鐘的限制在所有擲界外球的情況下均有效。

當投籃的球正在空中、搶籃板球或死球時,不受三秒鐘規則限制。

帶球跑也稱「持球移動」。比賽中,持球隊員合法停步後,已確定了中樞腳,可在投籃、傳球時提起,但必須在落地前將球出手;開始運球時,在球離手前,中樞腳不准離地。否則兩者均判違例,由對方在邊線擲界外球。

球成死球

比賽中,場上發生任何違例、犯規、爭球等情況而裁判員鳴哨時,即為「死球」,計時員立即撥停計時鐘。當球中籃時也為死球,但只在比賽最後2分鐘和任一決勝期的最後2分鐘內停止計時鐘。

阻擋 侵人犯規的一種。指在比賽中因阻止對方隊員行進的身體接觸而造成的犯規。如防守隊員雙腳同時著地,也面對對手,但兩腳距離過寬,如持球隊員撞及防守隊員的腿部,應判防守隊員阻擋犯規。

持球隊員突破騰空時,防守隊員未佔據通道,待持球隊員騰空後才移至通道,如發生衝撞,應判防守隊員阻擋犯規。

罰球 比賽中對隊員犯規的一種判罰。隊員在罰球線後不受阻礙的情況下投籃,是籃球比賽得分的組成部分。罰中得1分。

以下情況取消罰球隊員的該次罰球權:⑴罰球時腳踩罰球線;⑵在球未觸及籃圈前過早地進入罰球區;⑶在五秒鐘規定時間內球未出手;⑷投出的球沒有觸及籃圈。比賽中,罰球命中率的高低對比賽勝負影響很大,故已為籃球運動技術訓練內容之一。

爭球 比賽時,當雙方各一名或多名隊員各用手緊握住球(不是採用粗野動作),任何一方無法單獨搶到球時,判為爭球。由雙方爭球隊員在就近的圓圈內跳球,繼續比賽。遇特殊情況的爭球,如雙方隊員同時使球出界,或裁判無法判定是誰使球出界,應由兩個有關隊員在就近圓圈內跳球。

當比賽中球停在籃圈的支頸上時,就在罰球線上由雙方任一隊員跳球。

決勝期比賽時間終了雙方相等時,延長5分鐘繼續比賽,稱為「決勝期」。必要時可延長幾個5分鐘,直到分出勝負為止。第乙個決勝期前,兩隊應重新選擇球籃。

以後每增加一次都應互換一次球籃。每個決勝期前休息2分鐘,開始時在中圈跳球繼續比賽。比賽中每隊可請求暫停一次。

決勝期是下半時的繼續,故全隊七次犯規規則繼續適用。

暫停 是教練員在比賽中直接向隊員布置新的作戰計畫,解決臨場關鍵性問題的機會。規則規定,對於2×20分鐘的比賽,每隊上半時允許請求兩次暫停,下半時允許請求三次暫停;對於4×12分鐘的比賽,每隊每半時(兩節)的比賽時間內允許請求三次暫停,上、下半時不得挪用。每一決勝期也允許一次暫停。

每次暫停的時間為1分鐘。教練員請求暫停時必須親自到記錄員處,做出規定的手勢,明確提出暫停要求。如比賽場有電動裝置,則不必離開席位,可使用電動裝置請求暫停。

記錄員在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錶時,利用訊號立即通知裁判員。

常規暫停(100秒)

每隊有權請求7次要登記的常規暫停。限定每隊在第四節中不得超過4次暫停;在第四節的最後兩分鐘內不得超過3次暫停。在加時賽內,允許每隊3次暫停。

隊員請求100秒暫停,只有當球成死球或該隊控制球時才給予。隊員要喊出:「暫停」。

每節比賽必須有兩次暫停。如果每節比賽剩下6分59秒時沒有任一隊叫暫停,記錄員應在第一次死球時採取強制暫停,這一暫停登記在主隊名下。在每節比賽剩下2分59秒時沒有任一隊叫第二次暫停,記錄員應在第一次死球時採取強制暫停,這一暫停登記在該節先前沒有登記的隊的名下。

允許有追加的暫停,但要判罰一次技術犯規。主教練員可以在比賽中止時,請求20秒或100秒暫停。

換人 也稱「替換」。指替換場上隊員。替換隊員時,替補隊員應向記錄員報告被替換隊員的號碼,坐在替補隊員席上做好替換的準備;待替換訊號發出後,經裁判員允許方能入場參加比賽。

無論一次替換幾名隊員都應盡快進行,如無故延誤時間,宣判該隊一次暫停。替換五次犯規隊員,被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隊員和因受傷不能參加比賽的隊員,要在1分鐘內完成。在多次罰球的第一次罰球後,不論罰中與否,允許替補隊員進入比賽。

替補隊員不得替換罰球人員或跳球隊員,除非受傷隊員要求替換,這時應由對方教練員在罰(跳)球一方的球隊席上挑選替補隊員。受傷隊員不能再上場比賽。替補隊員一旦進入比賽就得留在場上,直到下乙個死球時才允許替換。

如果是以不符合體育道德的行為造成隊員受傷,而且不能執行罰球,他的教練員可指定該隊任一合格的隊員來執行罰球。受傷隊員也可再上場比賽。

比賽時間

每場比賽分兩個半時共4節,每節10分鐘。加時賽為5分鐘。(女生只分上下兩場,每場15分鐘) 在第一節和第二節、第三節和第四節之間休息130秒。

兩半時之間休息5分鐘。在第4節和加時賽之間和任何加時賽之間休息100秒。 在第一節、第二節和第三節的最後一分鐘期間,投籃成功後應停止比賽計時鐘。

在第四節和加時賽的最後兩分鐘期間,投籃成功後應停止比賽計時鐘。

球隊 比賽時,每隊由5名隊員組成,場上隊員不得少於5名。

如果隊員第六次侵人犯規,而且該隊已無有資格的替補隊員,該隊員應留在場上,並應登記一次侵人犯規和全隊犯規;還要判罰該隊一次技術犯規。所有後來發生的侵人犯規(包括進攻犯規),應照此處理。如果只有5名合格的隊員,其中一名隊員受傷必須離場或被驅逐,他應由最後一名因6次侵人犯規而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隊員來替換。

每一次需要替換受傷或被驅逐的隊員時,均應照此倒轉的順序處理。任一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隊員再進入比賽,應判罰一次技術犯規。

比賽開始

第一節比賽和加時賽應以在中自跳球開始。 第二節和第三節比賽應由第一節比賽開球後失掉球權的隊在端線擲界外球開始。 第四節比賽應由第一節比賽開球後獲得球權的隊在端線擲界外球開始。

隊員:受傷

如果受傷隊員不能立即(大約15秒鐘)d處段比賽,或如果他接受**,他必須被替換,e該隊必須以少於5名隊員繼續比賽。 如果醫生判斷受傷隊員需要即時地**,醫生不經裁判員允許可進人比賽場地。 如果已判給受傷隊員罰球,必須由他的替補隊員執行ow替補隊員在參加比賽到下乙個比賽的鐘錶執行片斷之前不能被替換。

已經被教練員指定為比賽開始時上場的隊員萬一受傷時可以被替換。在這種情況下,對方也有權替換相同數量的隊員,如果他們想這樣做的話。

隊長:職責和權力

隊長是一名在場上代表他的球隊的隊員。在比賽期間,他可與裁判員聯絡以獲得資訊。做此舉要有禮貌,而且只能在球成死球和比賽計時鐘停止時。

隊長可以擔任教練員。 如果球隊**比賽的結果並在記錄表上標有「球隊**隊長簽名欄內簽名,隊長應在比賽結束時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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