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族本案屬於委託合同還是擔保合同

2021-09-10 17:24:37 字數 1408 閱讀 6086

案情:被告陳某在2023年12月初接到案外人聶某請求,為原告謝某收購一批生產原料茶枯,遂被告與原告謝某口頭約定被告為原告組織茶枯貨源,但雙方並未就貨物的交貨時間、交貨地點、貨物**和數量進行明確約定。12月8日,原告將兩萬元茶枯「定金」交給被告,被告開具乙份兩萬元收條。2023年12月中旬,被告告知原告已經組織好貨源要求其裝運,但是因未解決貨物運輸問題和原告認為貨源數量不夠,交易未成功。

後貨物****,造成被告組織好的貨源因****而遭受損失。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兩萬元定金,而被告拒絕返還該「定金」。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定金。

被告在庭審中辯稱,被告是接受案外人聶某委託而接收了原告的兩萬元「定金」,實際上是原告委託聶某收購茶枯,而案外人聶某經原告同意轉委託給被告,此兩萬元「定金」應該認定為預付的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而非擔保金。由於原告的原因而造成損失,所以原告應承擔該損失,兩萬元不應返還。

爭議:本案中原、被告之間的關係是屬於轉委託合同關係、行紀合同還是定購合同關係?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被告之間是轉委託合同關係。本案中被告接受案外人聶某的請求為原告收購茶枯原料,與原告達成了口頭協議,被告按照原告的指示收購茶枯原料,原告先行支付了收購茶枯的兩萬元費用,此兩萬元不應根據字面理解為「定金」。

產生的法律關係是聶某接受原告委託,經同意再將委託權轉托給被告,被告成為原告的復**人,即受託人。按照合同法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受託人的原因受到損失的,委託人負責賠償。所以原告應當賠償被告的損失,被告應扣除損失和必要委託費用後返還兩萬元的剩餘部分。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被告之間是有定金擔保的買賣合同關係。根據合同法第120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由於雙方合同未明確交貨時間、數量、地點、**,原告沒有及時驗收貨物和付清貨款,被告沒有找到運輸工具和提供原告認為足夠的貨物,雙方都構成違約,損失應該各自承擔。所以兩萬元定金應當返還給原告,損失各自承擔一半。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本案原被告雙方口頭約定了定購貨物事宜,雖未形成書面合同,也未就合同的交貨時間、數量、地點、**進行明確約定,但原告已經支付給被告定金2萬元,並開具了2萬元的定金收條,被告接受該定金也積極履行合同的約定的事項,表明雙方當事人都構成事實履行,達成了合意,符合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合同成立方式。

雙方口頭約定,原告支付定金,被告收購茶枯並賣與原告,符合合同法一百三十條、擔保法八十

九、九十、九十一條規定的有定金擔保的買賣合同形式。

所謂委託合同是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接受委託人指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並沒有具體指示被告收購方式、收購數量和品質等,只是要求得到貨物,可以認為原告並沒有對收購事務指示被告的行為。再者,原告也沒有預付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

原告付給的兩萬元明確寫明為定金,且實際上只是行使了擔保的作用,收購茶枯的費用都是被告自行支付的,未要求原告支付,表明被告是以買方的身份出現。所以原被告並不是委託合同關係,而是原、被告之間發生了有定金擔保的買賣合同。

中國民族委託銷售合同

委託銷售合同 委託方 甲方 位址郵碼 法定代表人職務 代銷方 乙方 位址郵碼 法定代表人職務 一 甲方委託乙方代銷下列商品 略 二 上列代銷 按以下辦法執行 三 商品包裝應按運輸部門規定辦理,否則運輸途中損失由甲方負責。如因不符運輸要求,乙方代為改裝及加固,其費用由甲方負責。四 交貨地點 憑乙方發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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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 甲方 乙方 根據編號為的苗木銷售合同,甲 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 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 的 森禾 品牌苗木,到期予以回購的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 合同的標的,數量 規格 及質量要求 甲方所回購大苗的數量 規格 及質量要求具體如下表 樹種數量 萬株 回購規格 回購單價 元 株 質...

中國民族藥品招標合同書範本

1 更換 由乙方承擔所發生的全部費用。2 貶值處理 由甲乙雙方協議定價。3 退貨處理 乙方應退還甲方支付的貨物款,同時應承擔該貨物的直接費用 運輸 保險 檢驗 貨款利息及銀行手續費等 如在使用過程中發生質量問題,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後 小時內到達甲方現?br 在質保期內,乙方應對貨物出現的質量及安全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