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水塘承包合同書

2021-09-09 05:01:05 字數 999 閱讀 7141

八、合同的轉包: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承包方經過發包方同意,遵照自願、互利的原則,可以將承包的水塘全部或部分轉包給第三方。 2、轉包時要簽訂轉包合同,不得擅自改變原承包合同的內容。

3、本合同轉包後,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仍應按原承包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承包方與第三方按轉包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

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1、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書面協議方可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員的變更,都不得因此而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難以履行時,本合同可以變或解除,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4、本合同履行期間,該水塘除被依法徵用或被村集體規劃使用外,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經營權。

如遇承包範圍的水塘被依法徵用或被村集體規劃使用,承包方必須服從。徵用後,承包方只享有水產養殖經營物的賠償及補償費。其它待遇歸發包方所有。

5、如發包方重**包該水塘或擅自斷電、斷水、斷路,致使承包方無法經營時,承包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其違約責任由發包方承擔。 6、本合同期滿,如繼續承包,承包方享有優先權,雙方應於本合同期滿前6個月內續簽承包合同。

十、違約責任:1、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均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按合同未到期的承包費金額的30%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並賠償對方因違約而造成的實際損失。

2、承包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足額支付承包費。如承包方逾期60日未支付承包費,則發包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轉包後,因發包方的原因致使轉包合同不能履行,給轉包後的承包方造成損失的,發包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一、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糾紛,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裕安區人民法院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約定後作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經雙方簽字蓋章、村委會公證後生效。甲、乙雙方各壹份。

發包方簽字蓋章)

承包方簽字蓋章)

公證方蓋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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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合同雙方 縣 鄉企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甲方 縣 鄉廠,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大力發展鄉鎮企業,促進農村小工業生產,提高產品質量和經濟效益,振興農村經濟,增加集體和個人收入,經公社管委會認真討論和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內容 二 承包期限 承包期為年零月,從年月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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