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飾泰山杯評選辦法

2021-09-04 03:35:19 字數 3772 閱讀 4274

附件1:

山東省裝飾裝修工程質量

「泰山杯」獎評選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質量興業」方針,強化質量意識,提高裝飾裝修企業工程質量管理水平,爭創精品工程,充分發揮典型工程的示範作用,推動全省裝飾裝修業整體水平的不斷提高,設立山東省裝飾裝修工程最高榮譽獎,獎名為「山東省裝飾裝修工程質量泰山杯獎」,以下簡稱「泰山杯」獎。

第二條獲獎裝飾裝修工程應當是設計與施工完美結合、設計創意與工程質量達到省內一流水平的裝飾精品,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的裝飾裝修工程。獲獎物件為在省內正式註冊登記的從事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和監理單位。

第三條 「泰山杯」獎可申報承建獎和參建獎。

第四條 「泰山杯」獎工程由主承建單位申報,經工程所在市裝飾裝修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省建設廳、省建管局、省建築裝飾協會負責複查、評選、公布等組織工作。

第五條參建獎由工程的承建單位組織參建單位申報,單獨填寫申報表,報送相應的申報資料。無承建獎申報的工程不得單獨申報參建獎。

第六條 「泰山杯」獎每年評選一次,每次評選數額實行總量控制,並從中推薦符合條件的工程參加全國建築裝飾工程獎的評選。每年同一申報單位申報「泰山杯」獎承建獎的分類工程,每類不得超過兩項。

第二章評選範圍

第七條 「泰山杯」獎工程的評選範圍:

(一)公共建築裝飾獎單體面積6000m2以上;

(二)建築幕牆工程面積6000m2以上;

(三)古建築、保護性文物建築(含近現代文物建築)的修復性裝飾裝修工程,建築面積不低於1200 m2,且為整體裝飾裝修;

(四) 裝飾裝修一次到位的住宅工程,建築面積在3000m2以上;

(五)申報的公共建築裝飾工程(承建獎和參建獎)施工合同金額或經審計的工程結算額均不低於人民幣600萬元(不含裝置購置和安裝費用);且為申報單位自行施工;

(六)申報「泰山杯」獎工程必須是申報單位自行施工,且通過竣工驗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並取得相應的批准檔案及驗收證明。

第八條下列裝飾裝修工程不列入評選範圍:

(一)我國設計、施工的境外工程;

(二)竣工後被隱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三)有質量隱患的工程;

(四)雖已建成使用,但未通過質量和消防驗收的工程;

(五)環境檢測不合格的工程;

(六)曾參加過「泰山杯」獎評選,落選的工程;

(七) 近兩年出現重大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施工單位;

(八)近兩年出現拖欠分包單位工程款和工人工資的專案工程。

第九條 「泰山杯」獎工程的申報條件:

(一)符合國家、省頒布的有關標準、規範、規定的要求,設計合理,使用功能完善。通過相關部門、專案法人或投資單位組織的全面驗收,達到標準;

(二)回訪制度完善,使用效果好,未出現質量問題和隱患的工程;

(三)應為各市範圍內的優秀裝飾裝修工程。

第三章申報程式和申報資料

第十條 「泰山杯」獎工程的申報程式:

(一)各市裝飾裝修行業主管部門和裝飾協會負責「泰山杯」獎申報工程的受理、初審和推薦工作;

(二)根據評選範圍和申報條件,申報單位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市裝飾裝修行業主管部門或裝飾協會領取申報表;

(三)各市裝飾裝修行業主管部門和裝飾協會應對申報「泰山杯」獎的有關資料進行認真審查,優中選優,根據分配名額出具正式檔案向山東省建築工程管理局、省建築裝飾協會推薦,並附所有申報資料;

(四)各市裝飾裝修行業主管部門和裝飾協會推薦兩個以上工程時應排序,並在檔案中說明排序意見;

(五)各市裝飾裝修行業主管部門和裝飾協會應將推薦情況通報各申報單位。

第十一條 「泰山杯」獎工程的申報資料:

(—)申報資料總目錄(註明各種資料的份數);

(二)《山東省裝飾裝修工程質量「泰山杯」獎申報表》一式三份;

(三)裝飾裝修工程概況和施工質量情況文字材料乙份;

(四)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書影印件乙份(合同的主要內容);

(五)裝飾裝修工程全面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證明檔案影印件乙份(加蓋有關單位公章);

(六)獲市級以上優秀工程獎證書影印件乙份;

(七)反映工程概況並附文字說明的彩色**10張;

(八)配有解說詞長度在10分鐘以內的實況錄影vcd光碟。

第十二條申報資料的要求:

(一)申報資料為a4幅面,裝訂成冊;

(二)彩色**為7英吋;

(三)實況錄影的內容包括:工程簡介,工程平、立面圖,採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置介紹等;

(四)報送的文字資料另需製作成txt文字格式的計算機檔案。

第四章工程複查

第十三條工程複查是評選工作的重要環節。為了保證評選工程的質量水平,對各市推薦的「泰山杯」獎裝飾裝修工程質量,由省建設廳、省建管局、省建築裝飾協會組織複查組進行複查。複查組的人員由各市裝飾裝修行業主管部門和裝飾協會推薦,經山東省建築工程管理局確認。

複查組根據當年工程的分布及數量情況組成若干個複查小組。每小組3—5人,由省建設廳、省建管局、省建築裝飾協會派人帶隊,工程所在地的裝飾裝修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配合工作。

第十四條複查工作堅持「質量第一」、公平、公正的原則,以嚴格、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進行複查工作。每個複查人員對複查的工程均應填寫複查意見,並簽字;每個複查小組要對複查的工程形成小組意見,每個複查人員簽字;複查王作必須由複查人員本人參加,不得委派代表。

第十五條工程複查的內容和要求:

(一)聽取申報單位對專案的詳細介紹,重點是工程概況,工程施工的特點和難點、施工技術及質量保證措施,所採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置等方面;

(二)查閱工程的內業資料:承建工程的合同書、工程的全部技術與質量資料、工程施工的管理資料、竣工驗收的全部檔案。提供的所有資料檔案應為原件;

(三)實地查驗工程。複查小組認為必須檢視的工程內容和部位,被查企業必須予以滿足,不得以任何理由迴避或拒絕,否則取消其申報資格;

(四)聽取使用單位對工程質量的意見時,申報單位的人員應迴避。

第五章工程評審

第十六條 「泰山杯」獎由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十七條評審委員會由省內知名業內專家組成。評審委員在省建設廳、省建管局、省建築裝飾協會和各市裝飾裝修主管部門、裝飾協會及有關單位範圍內,根據規定條件推薦產生。

第十八條評審工作堅持「質量第一」和公平、公正的原則。評審會議必須由評審委員本人參加,不得委派代表。

第十九條評審會議通過聽取工程複查小組的匯報意見、**錄影、審閱資料、討論、評議,最終以無記名投票表決,得票超過半數的工程為獲獎工程。

第六章獎勵

第二十條省建設廳、省建管局、省建築裝飾協會向榮獲「泰山杯」獎的單位,頒發「泰山杯」獎獎盃、獎牌和獲獎證書;向參建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頒發獎牌和證書,並對所有獲獎單位通報表彰;向組織該工程施工的專案經理頒發證書。

各市和獲獎單位可根據本地區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對獲獎單位和有功人員給予精神和物質上的獎勵。

第七章紀律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複製「泰山杯」獎盃、獎牌和證書,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申報單位要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請客送禮。對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撤銷申報資格,直至取消獲獎資格。

第二十三條工程複查人員和評審委員要秉公辦事,廉潔自律。對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將違紀行為通知推薦單位,直至取銷複查工作資格或評審委員資格。

第二十四條申報資料,複查記錄、簽字的意見,評審材料、無記名投票表及彙總票數等,要歸檔。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裝飾裝修工程質量「泰山杯」獎申報工作一般安排在下半年開始,年底前結束評選工作。

第二十六條各市裝飾裝修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的實施細則,報省建管局、省建築裝飾協會備案。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省建築工程管理局、省建築裝飾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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