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管材管件行業知識

2021-08-25 04:56:03 字數 3765 閱讀 9656

目錄1、總則1

2、術語1

3、特別提醒2

4、材料3

5、管道系統設計4

一般規定4

管道布置4

6、管道連線5

一般規定5

熱熔連線5

7、管道敷設6

溝槽開挖與基礎6

管道敷設與回填7

8、水壓試驗、沖洗與消毒9

一般規定9

水壓試驗9

9、管道系統的竣工驗收9

10、管道的維護10

11、本規程用詞說明11

pe給水管道系列

一、 總則

1.1. 為了使室外埋地用聚乙烯(pe)給水管材的工程設計、施工及驗收做到技術先進、衛生安全、經濟合理、施工方便,確保工程質量,特制定本技術條款。

1.2. 本技術條款適用於水溫不大於40℃,工作壓力不大於0.8mpa的室外埋地用聚乙烯(pe)給水管材的工程設計,施工及驗收。

1.3. 本技術條款適用於一般地質情況下,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室外給水管道工程的設計、施工及驗收,也可用於已建管道工程的維修。

1.4. 承接室外聚乙烯給水管道的施工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經考試和技術評定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1.5. 本技術手冊條款未註明之處,應遵守國家現行標準的相關規定。

二、 術語

2.1. 公稱外徑 nominal outside diameter

管材、管件標定的外徑。

2.2. 公稱壁厚 nominal wall thickness

管材、管件壁厚的規定值,相當於任一點的最小壁厚。

2.3. 公稱壓力 nominal perssure

管材、管件在20℃的最大工作壓力。

2.4. 工作壓力 working pressure

管道在正常工作狀態下,作用在管內壁的最大持續水壓力,不包括水錘壓力。

2.5. 水錘壓力 surge pressure

管道系統工作時,由於水的流速發生突然變化,而產生的瞬時波動壓力。

2.6. 設計內水壓力 design pressure

管道系統工作時,作用與管內壁的最大瞬時壓力,是管道持續工作壓力與水錘壓力之和。

2.7. 最小要求強度 minimum required strength

管道水溫20℃、50年長期承受內水壓力下,聚乙烯管材環向抗拉強度的最低保證值,該值取決於聚乙烯樹脂類別。

2.8. 混配料 compounds

以聚乙烯基礎樹脂,加入必要的抗氧劑、紫外線穩定劑和顏料製造而成的粒料。

2.9. 標準尺寸比(sdr) standard dimension ratio

管材的公稱外徑(dn)與公稱壁厚(en)的比值。

三、特別提醒:

3.1. 不同公稱壓力的產品混用,以保證工程質量。

3.2. 溝槽的開挖與基礎必須按照本手冊6.1決定嚴格執行。

3.3. 管材安裝施工應由專業人員操作,安裝人員必須經過相關技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並仔細閱讀工程技術規程及本公司的技術安裝手冊後方可進行安裝。

3.4. 管道中應設可伸縮裝置,利用管道敷設中的自然彎曲(如l型、z型、h型等),吸收管道因溫差產生的變形;利用折角管段的懸臂移位,吸收管道自固定點起到轉彎處的伸縮變形。

3.5. 管道中應設定放氣閥,並標明位置。

3.6. 管材安裝施工、試壓應分階段進行,合格後再繼續安裝施工(以檢查施工過程中是否存在安裝質量問題)。

管材全部安裝完畢後,必須進行系統水壓試驗,且要有原始焊接記錄、試壓記錄和見證人簽字確認,並經過相關權威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回土填埋工作。

3.7. 清洗、消毒處理必須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3.8. 由於安裝操作不當以及未按照本手冊規範施工、搬運、裝卸、維護、儲存等過程中也會造成的損失,固需特別注意。

3.09. 技術服務指導:

四、 材料

4.1. 一般規定:

4.1.1.

埋地聚乙烯給水管道工程採用的管材、管件應分別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t13663-2000和gb/t13663.2-2005以及q/bsacpo1.3-2005的規定;

4.1.2. 衛生效能應符合gb/t17219的規定;

4.1.3. 凡非標產品,均應參照相應的標準進行效能試驗和檢驗,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4.1.4. 管道附屬裝置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產品標準的規定。

4.2. 材料:

4.2.1. 管材的規格尺寸應符合下表規定;

pe100級聚乙烯管材公稱壓力和規格尺寸

4.2.2. 管材耐壓強度規定;

管材的靜液壓強度

4.2.3. 聚乙烯給水管材物理性規定;

管材物理效能要求

五、 管道系統設計

5.1. 一般規定:

5.1.1. 管道系統正常工作狀態下,選用的管材最大設計內水壓力( fwd),應按下式計算:

fwd=1.5fw

式中fw—管道工作壓力(不包括水錘壓力)

5.1.2. 聚乙烯給水管道嚴禁在雨汙水檢查井及排水管渠內穿過。

5.2. 管道布置:

5.2.1. 住宅小區、工業園區及工礦企業,公稱外徑小於等於200mm的配水幹管,可沿建築物周圍布置,在外牆(柱)淨距不宜小於1.00m。

5.2.2. 聚乙烯埋地給水管管頂最小覆土深度,在行人路下不宜小於0.60mm,在輕型車行道下不宜小於1.00m。

5.2.3. 管道與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工程管線之間最小水平淨距宜符合一下規定:

5.2.3.1.與建築物間距:管道公稱外徑小於等於200mm時為1.00m,公稱外徑大於200mm時為3.00m;

5.2.3.2. 與雨汙水管間距:管道公稱外徑小於等於200mm時為0.5~1.00m,公稱外徑大於200mm時為1.0~1.50m;

5.2.3.3. 與燃氣管間距:中低壓管為0.50m,高壓管1.0~1.50m;

5.2.3.4. 與電力電纜間距為0.50m;

5.2.3.5. 與電信電纜間距為0.50m;

5.2.3.6. 與喬木灌木間距為1.50m;

5.2.3.7. 與通訊照明電纜間距為0.50m;

5.2.3.8. 與高壓鐵塔基礎間距為3.00m;

5.2.3.9. 與道路側石邊緣間距為0.50m;

5.2.3.10.與鐵路坡腳間距為6.00m。

當上述間距難以保證時,應採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

5.2.4. 管道與熱力管道間的距離,應在保證聚乙烯管道表面溫度不超過40℃的條件下計算確定。最小不得小於0.5m。

六、管道連線

6.1. 一般規定:

6.1.1.

管材、管件以及管道附件的連線應採用熱熔連線(熱熔對接、熱熔承插連線、熱熔鞍形連線)或電熔連線(電熔承插連線、電熔鞍形連線)及機械連線(鎖緊型和非鎖緊型承插式連線、法蘭連線、鋼塑過度連線)。公稱外徑大於或等於63mm的管道不宜採用手工熱熔承插連線,壁厚<6mm的管材不宜使用熱熔對接的連線方法,聚乙烯管材、管件不得採用螺紋連線和粘接。

6.1.2. 管道各種連線應採用相應的專用連線工具。連線時嚴禁明火加熱。

6.1.3. 管道連線宜應採用同種牌號級別,壓力等級相同的管材、管件以及管道附件(不同牌號的管材以及管道附件之間的連線,應經過試驗,判定連線質量能得到保證後,方可連線)。

6.1.4. 聚乙烯管材、管件與金屬管、管道附件的連線,當採用鋼製噴塑或球墨鑄鐵

過度管件時,其過度管件的壓力等級不得低於管材公稱壓力。

6.1.5. 在寒冷氣候(-5℃以下)或大風環境條件下進行熱熔或電熔連線操作時,應採取保護措施,或調整連線機具的工藝引數。

6.1.6. 管道連線時,管材切割應採用專用割刀或切管工具,切割斷面應平整、光滑、**刺,且應垂直於管軸線。

管材管件基本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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